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是,如果债务人已经没有能力偿还债务,那么债权人能否向他的次债务人主张权利,主张权利又需要满足什么条件呢?

基本案情:

A通信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与B建设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分别于2023年8月15日、22日签署两份《工程材料/设备采购合同》,约定A公司购买B公司出售的弱电工程所需设备,金额共计421.85万元,付款方式为现款现结。B公司收到设备后却迟迟未能支付货款。后,A公司知晓,C医院尚欠B公司弱电工程款合计644万元,且已到付款周期,但B公司一直未向C医院主张权利。

2026年6月2日,A公司在B公司欠付其货款421.85万元的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请求代位行使B公司对C医院的到期债权。

法院审理:

原告诉称:

第三人B公司欠付我公司货款,迟迟不给。后来我公司知道被告C医院还欠第三人B公司的工程款,已经欠了好几年了,但是第三人B公司却不向被告医院主张权利,只能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

被告辩称:

我们确实欠第三人B公司工程款,但是第三人B公司是不是欠原告A公司、欠款是否到期我们不知道。

第三人述称:

我们欠原告A公司的货款已经到期是事实,我认。可是被告C医院欠我公司钱不还,我们是真没钱给原告。

法院经审理认为:

本案中,A公司与B公司签订的两份《工程材料/设备采购合同》合法有效,A公司依约向B公司提供了工程材料、设备,但B公司尚未给付合同价款,A公司存在对B公司的到期债权421.85万元。

按照C医院与B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C医院应在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满 2年后30天内付清全部工程款(包括质保金)。双方于2024年3月31日签署《工程竣工验收单》,至本案立案时已逾2年,C医院负有向B公司支付全部工程款644万元的义务。故B公司对C医院存在到期债权644万元。

C医院对B公司的涉案工程款债务已经到期,但C医院迟迟未向B公司付款,B公司也没有采取诉讼等方式向C医院主张上述到期债权,B公司怠于行使其债权的行为,影响原告A公司债权的实现。

B公司对C医院享有的债权系基于建设工程产生的普通债权,并非基于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等产生的给付请求权等专属于B公司自身的权利。

故本院对原告A通信公司主张被告C医院向其支付第三人B建设公司欠付A通信公司的合同款合计421.85万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法官说法:

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债权人依法享有的为保全其到期债权的实现,直接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属于债务人对次债务人权利的一种实体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债权人代位权的规定,直接解决了多重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充分保障了债权人债权的实现。

债权人行使债权人代位权需要满足以下条件:一是债权人对债务人存在合法有效的到期债权。二是债务人对次债务人存在合法有效的到期债权。三是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影响债权人到期债权的实现。四是债务人的权利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权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作者:李健楠

责编:张立蕴

初审:张立蕴

复审:韩铁英

终审:曹梦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