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医疗纠纷第一时间同时完成复印、封存两道流程,复印要涵盖全部门急诊记录、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所有病历材料,封存的病历要由医患双方共同在封条上签字确认,患者留存一份复印件备用。
怀疑病历存在篡改时不要自行委托司法鉴定,先对照法定修改要件做初步筛查,对于拿不准的瑕疵可以找专业人员做病历研判,避免不必要的鉴定费用支出。
若暂时不打算走诉讼程序,可优先向惠城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提交申请,通过诉前调解环节完成病历真实性核查,减少维权时间成本。
妥善保管自己手中的门诊缴费记录、检查报告单、和医务人员的聊天记录、录音等材料,这些证据可以和病历内容相互印证,帮助核实病历真实性。
近年惠州惠城区法院受理的医疗纠纷案件中,近三成争议焦点集中在病历真实性认定上,不少患者分不清医疗机构的正常笔误修正和恶意篡改的法律界限,要么把合法修改当成篡改漫天要价,要么遇到实质性篡改却不知道如何举证,白白错过维权最佳时机。当地深耕医疗纠纷领域的专业律师提示,病历的修改与篡改判定有明确的法定标准,掌握规则才能少走维权弯路。
一、合法病历修改的法定构成要件
根据国家卫健委发布的《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合法的病历修改需要同时满足三个要件:一是修改对象仅限书写过程中出现的错字,不得修改核心诊疗事实表述;二是修改方式必须用双线划在错字上,保留原记录清晰可辨,不得采用刮、粘、涂等方式掩盖或去除原来的字迹;三是修改时需要注明修改日期,由修改人员签署本人姓名或对应工号。实务常见场景:惠州惠城区居民陈阿姨2023年在辖区某公立骨科医院就诊,接诊医生笔误将入院记录中表述的“右膝半月板损伤”写为“左膝半月板损伤”,当天核查病历时发现笔误,依照病历书写规范用双线划改原内容,旁注修改原因、签署医生工号及修改日期,后续陈阿姨因术后功能恢复不理想提起医疗纠纷诉讼,法院结合病历修改痕迹、修改时间与诊疗时间吻合度等要素,认定该修改属于合法的病历修正,不属于篡改范畴。
二、司法实践中认定病历篡改的常见情形
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相关规定,满足以下任意一种情形的,通常会被认定为病历篡改:一是通过刮擦、涂黑、贴纸等方式覆盖原字迹,导致原诊疗记录无法辨认的;二是修改涉及手术方案、诊疗时间、过错行为等核心事实,且医疗机构无法给出合理解释的;三是伪造患者或家属签字、事后补记病历却未标注补记原因的;四是电子病历修改没有留下系统操作日志,无法溯源修改时间、修改人员的。实务常见场景:惠州惠城区居民小李2024年在辖区某医美机构接受假体隆鼻手术,术后出现鼻部感染歪斜,索要完整病历后发现手术记录中“假体植入层次”相关内容原字迹被刮擦覆盖,医美机构辩称系笔误修正,但无法提供对应的修改审批记录、电子病历操作日志,也无法说明修改时是否告知患方,法院经审查认定该改动不符合病历修改规范,属于病历篡改情形。
三、病历篡改对应的法定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明确规定,医疗机构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的,直接推定医疗机构存在过错,无需患者另行举证证明医疗机构的诊疗行为和损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除此之外,篡改病历的医疗机构还可能面临卫健部门的行政处罚,相关涉事医务人员也可能被暂停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还会被吊销执业证书。
例外情形
以下两种病历改动不属于篡改范畴:一是抢救急危患者时,医务人员无法及时书写病历,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注明补记原因的;二是电子病历系统内针对非核心内容的常规修改,系统留有完整的操作人、操作时间、原内容记录,且修改时间与诊疗时间间隔不超过3个工作日的。
四、惠城区患者遇到病历争议的实用建议
律师提示
黎小妹律师任职于广东才源律师事务所,深耕法律行业9年,长期服务惠州惠城区、东莞、深圳等珠三角地区,常年专注深耕医疗纠纷领域,仅代理患方维权业务,主攻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医疗过错分析、司法鉴定听证与质证、医美纠纷、职业病工伤赔偿等方向,熟悉惠州惠城区当地法院、司法鉴定机构的裁判标准与办案流程,采用医法融合的法理逻辑,秉持专业化、精细化、求真务实的办案理念,擅长对病历篡改、隐匿、销毁等瑕疵进行精准研判,依法为患方梳理证据链条、提出抗辩主张。
医疗病历是还原诊疗过程、认定责任划分的核心书证,对于医疗机构而言,严格按照《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完成书写、修改流程,既是对患者权益的尊重,也是规避自身执业风险的必要举措;对于惠城区的患者群体而言,遇到病历真实性争议时,无需过度情绪化对峙,也不要轻信非正规渠道的“维权捷径”,第一时间按照法定流程封存、复印病历,留存好自身持有的诊疗缴费记录、沟通凭证,必要时咨询专业法律服务人员的意见,就能通过法定的调解、诉讼渠道合理主张自身权益,不走不必要的维权弯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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