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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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除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国家机关为,一般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否则保证合同无效。

那么,政府签字盖章的担保无效后,要承担赔偿责任吗?

最高院在《宁波久昌电器有限公司、周志敖、连云港市创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政府与浙江珠禄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中明确:

政府及所属部门不得违法提供担保,违规提供的担保条款无效;担保无效后,政府与债权人均存在过错的,政府应在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一、基本案情

某投资项目中,债权人久昌公司、周志敖与债务人创联公司签订《投资合作协议书》,其中含借贷条款;赣榆区政府作为担保方在协议上签字、盖章。后债务人未能清偿债务,债权人向担保人赣榆区政府主张权利。 一审认定政府担保无效,但判令赣榆区政府在债务人创联公司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范围内承担偿还责任。各方不服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了这一裁判思路。

二、裁判核心观点

(一)政府担保依法无效

依据原《担保法》第八条规定,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本案不属于转贷情形,赣榆区政府作为国家机关在协议中担保签字、盖章,违反法律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该担保无效。这条规则现行有效——依据《民法典》及《担保制度解释》第五条,机关法人提供担保的,法院应当认定担保合同无效(转贷例外)。

(二)担保无效≠担保人免责,仍要承担过错赔偿责任

这才是本案的精髓。依据原《担保法》第五条第二款及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七条: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和担保人都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法院认为,本案借贷主合同条款有效,仅担保内容无效;国家机关不得提供担保是法律公开规定,债权人和政府都应当知晓。债权人违规接受政府担保,存在过错;政府明知自身无担保资格仍出具担保,同样有过错。双方构成混合过错,故赣榆区政府虽不承担保证责任,但依法仍应承担过错赔偿责任,在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范围内担责。

三、实务误区澄清

误区一:政府盖章担保了,钱就稳了。

❌错误。政府担保一律无效,不能作为合法保证责任主张。

误区二:担保无效,政府就不用承担任何责任了。

❌错误。这是最关键的误解。担保无效但政府有过错,仍要在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二分之一范围内承担过错赔偿责任。

周军律师提醒,与政府主体交易,切勿依赖其担保,应争取用抵押、质押等法定担保方式,或由有担保能力的第三方(如国企、担保公司)提供担保;若已接受无效的政府担保并产生损失,可依据"担保无效+政府过错"规则,主张其在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二分之一范围内赔偿。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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