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女士原本只是想拿回离婚协议里写好的那100万元补偿款。催要无果,她拿着协议走进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她没想到,这场追讨会牵出另一笔自己完全不知情的钱。
庭审调查中,一条被隐瞒多时的信息浮出水面:张先生的母亲,早在两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就已去世。老人生前留下一套房产,张先生与兄弟姐妹四人办理了继承公证。依据老人的自书遗嘱,张先生按份额继承了该房屋62.5%的产权。
公证办完后,兄妹四人将房产对外出售变现,张先生依约分得400多万元售房款。整个继承与卖房过程,都发生在二人婚姻存续期内,而他对李女士全程隐瞒。
得知真相的李女士随即再次起诉,要求依法分割这笔售房款。张先生并不认可,他主张母亲留下的房产是自己个人继承的财产,遗嘱也写明留给自己,理应属于个人所有。双方各执一词,案件的核心问题随之摆在台前:婚内继承所得的财产,离婚之后另一方到底能不能要求分割?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支持李女士的诉求,认定涉案400多万元款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长王蕾蕾结合民法典具体条款作了法理阐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生产经营投资收益、知识产权收益以及继承或受赠财产,原则上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法定的除外情形,是《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结合上述规则,法院重点核查了两个核心事实要件。
- 继承发生的时间: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张先生母亲去世以及继承开始的时间,确实发生在双方合法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符合婚内取得财产的时间认定标准。
- 遗嘱的具体表述:自书遗嘱中虽写明将相应房产份额给张先生继承,却未曾注明“该份额归其个人所有”或“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等明确的排他字样。
在法律实务中,“由子女继承”不等于“归子女一人所有”。只要没有加入排除配偶共有的明确约定,依法必须推定为夫妻共同所有。房屋出售变现后,共有的不动产转化为银行存款,财产形态发生了变化,但权利属性并未随之改变,400多万元售房款依旧属于夫妻共有财产。
除了财产性质的实体认定,本案还涉及一个普遍疑问:双方已经签署离婚协议并办理完离婚手续,事后还能针对离婚时未涉及的财产再次主张权利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三条给出了答案: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起诉请求分割的,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财产,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此类起诉享有三年诉讼时效保护,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项财产存在之日起算。李女士此前不知情,发现线索后立即依法维权,其诉求具有充分的法律支持。
从司法审判的实际情况来看,不少长辈在立遗嘱时存在误区,以为纸上写明留给子女,就自然与子女配偶毫无瓜葛。法律讲求意思表示的严密性。长辈若希望财产精准定向传承,必须在遗嘱中补充规范的排他条款,明确写明“仅归其个人所有,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缺少了这句关键表述,财产就会依法归入夫妻共同所有的范畴。
解除婚姻关系的当事人也应当引以为戒。在拟定离婚协议时,切莫只清点眼前的日常财产,对婚内继承所得、未结算股权收益等潜在资产,更要逐一查证、详尽约定,避免引发后续纠纷。
法律清晰界定了权益边界,既保护每一位继承人的权利,也维护婚姻财产制度的严肃性。面对财产的交接与分割,唯有厘清法律规范,方能守住各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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