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员 孙业磊)10月17日雷雨之夜,滕州盛隆化工上空浓烟与红光持续数小时,刺鼻呛人的气味弥漫周边。居民拍摄视频,以“排放的为何物”“是否为危害健康的污染物”设问,措辞留有余地,姿态是质疑而非断言。然而盛隆化工的回应不是公开说明,而是一纸平台投诉:将公众质疑定性为“歪曲事实”“误导公众”“扰乱网络秩序”,要求屏蔽删除,理由是“停电应急火炬燃烧处置”“属于合规安全处置”“已向当地应急、环保等部门说明备案”。这套说辞看似严密,实则经不起法律与事实的逐层拆解。
“备案”不是“认定”,更不是“合规”本身。 企业投诉中最具迷惑性的表述是“向当地应急、环保等部门说明备案”。然而,企业环境应急预案的备案,在法律上“不属于行政许可、行政确认”,其功能是“收集信息、存档备查、事后管理”,而不是行政机关对某一次具体排放行为合法性的实质审查与背书。《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要求企业预案“报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备案的性质是程序性告知,行政机关并未借此对“无有毒有害介质直排”作出任何认定。真正有权对排放是否合规作出判断的,是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据监测数据和法定标准作出的行政决定,而不是企业在投诉文书中的自我宣示。将“备案”包装成“合规认定”,是在用一个程序性动作冒充实体性结论。
“应急”不是排放标准的自动豁免事由。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明文禁止“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逃避监管,第九十九条第三项对此设定了十万元至一百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关闭的法律后果。法律并未将“停电导致”预先写入免责清单。在焦化行业的执法实践中,应急排放通道的开启是否属于“紧急情况”,从来不是由企业单方面说了算,而是要看停电是否属于不可预见、不可抗拒的突发故障,企业是否已尽到合理应急义务,火炬燃烧是否达到法定排放标准。安庆石化“电气系统突然失电”后火炬焚烧排放,尚被环保部门处罚;焦化企业因“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被罚款并移送行政拘留的案例,也并不鲜见。应急状态可以影响处罚裁量的轻重,但不能取消排放行为本身的违法性判断,这个判断权在行政机关,不在投诉框里。
“火炬燃烧”不等于“无有毒有害介质”。 企业声称“无有毒有害介质直排”,在化学上是一种精心裁剪的半真话。焦炉煤气送入火炬,不发生“直排”是事实;但燃烧本身就是排放。焦炉煤气中的硫化氢燃烧生成二氧化硫,含氮组分与高温燃烧产生氮氧化物,不完全燃烧产生一氧化碳、颗粒物和未燃尽的挥发性有机物。现行《炼焦化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6171.1—2024)对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非甲烷总烃及厂界特征污染物均设有明确限值,并对应急排放通道规定了专门的管理要求。公众闻到的“刺鼻呛人”,本身就是一种需要被监测数据回应的环境信号,而不是一句“无有毒有害介质直排”可以抹去的感官事实。
“经常停电”的辩解,指向的不是免责,而是基础设施的结构性缺陷。 企业将事件归因于“变电所故障停电”这一偶发因素。但周边村民反映,类似雨夜排放并非孤例。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明确要求矿山、化工等重要电力用户“严格落实双回路供电和自备应急电源配置要求,定期开展切换装置操作演练”。如果一家焦化企业在反复出现的停电—火炬排放场景中,始终未能消除对周边居民的环境影响,那么问题就不在于某一次停电是否“偶发”,而在于供电可靠性、应急电源配置和预案可操作性是否达到了化工企业应有的底线。更关键的是,如果停电反复发生,应急排放反复启用,“紧急情况”的法律定性本身就会动摇——反复出现的“应急”,在监管逻辑上更接近“可预见但未有效防控的管理缺陷”,而非不可抗力。
投诉删帖替代公开说明,暴露的恰是底气不足。 盛隆化工指责视频“容易造成群众恐慌”。但一个化工企业在雷雨之夜向空中排放带刺鼻气味的浓烟,社会公众和周边居民追问“这是什么”,是最正常不过的环境关切,不是恐慌制造。《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五条为公共利益实施舆论监督提供了民事责任的抗辩基础,除非存在捏造歪曲事实等法定例外。发布视频的账号提出的问题是设问,不是捏造;是质疑,不是断言。将一个留有余地的质询投诉为“不实信息”并要求删除,本质上是以平台投诉机制替代本应作出的信息公开。《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要求企业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依法披露相关信息,以“便于公众知晓和查询的方式”说明情况,而不是让公众只能从投诉文字里拼凑事件的轮廓。
盛隆化工在投诉中自诩“合规”,但公开记录并不支持对其自我陈述赋予不容置疑的权威。据有关资料,2015年,该公司因在线监测二氧化硫日均值连续超标被责令改正并按日连续处罚,几次处罚合计罚款数百万元;2016年媒体报道中,记者在厂区仍观察到“大量黑色或白色的浓烟”,周边“依然能闻到刺鼻的气味”,附近居民直言“空气污染天天有”;近几年被环保部门处罚的数据信息历历在目,官方可查。这些记录不直接证明10月17日的事件必然违法,但它们足以说明:当一家有反复超标前科的企业在又一个刺鼻的夜晚选择投诉而非说明时,公众的警觉是有事实基础的合理谨慎,不是无端猜疑。
化工生产不可能绝对避免非正常工况。但法治框架下的“应急处置”从来不是一张空白免责支票:它要求事前有真正可靠的双回路供电与应急设施,事中有充分燃烧与达标控制,事后有向公众坦诚说明的勇气与数据。盛隆化工所做的恰恰相反——用“备案”替代“认定”,用“应急”消解“标准”,用投诉替代回答。如果这样的逻辑被默许,任何企业都可以在任何一个夜晚以“停电”为名向天空排放刺鼻难闻的浓烟,再以“合规”为名让质疑的声音从平台上消失,而下风向的居民只能继续在雷雨夜里关紧门窗,等不到一个用监测数据和行政文书支撑的答案。
真正需要“屏蔽删除”的,不是公众的提问,而是那套把备案当批准、把应急当豁免、把投诉当回应的惯性。法律的追光灯,不应当随着雨夜火光的熄灭而关闭。望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引以高度关注,还当地群众一个明白的说法。
责任编辑 孙业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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