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辉县市两起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案例曝光

2、法院执行:邻居孩子骑车撞了人,被判赔偿50000多元,迟迟不履行赔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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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2026年6月7日,辉县市应急管理局对某公司开展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特种作业人员(焊工)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金属冶炼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中频电炉出水温度监测报警装置无电源插座,无传感器信号输入电缆,无出水温度和进出水流量差监测报警装置。对照《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三条第二项、第三条第三项、第七条第四项,上述安全隐患属于重大事故隐患。执法人员立即责令整改,依据相关规定,对该公司处以罚款。

案例二:

2026年8月10日,辉县市应急管理局对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发现该公司未按照规定设置明显的有限空间安全警示标志(1处),违反了《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十一条,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十九条第一项,执法人员立即责令整改,对该公司作出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