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个做建材供应的客户,说被拖欠了两百多万的货款,对方工厂还在正常生产,就是拖着不给钱。他去了派出所三次,警察都说这是经济纠纷,让他去法院起诉。客户急了:他们明明就是诈骗,拿了货不给钱,凭什么不立案?

看了他的材料,供货合同、送货单、对账单、微信催款记录,一应俱全。但材料里没有一个字能证明对方在签合同的时候就打算赖账。

这种案子太多了。做贸易的、做批发的、做供应链的,十个有八个都遇到过货款被拖欠。很多人第一反应就是:这不是诈骗是什么?可公安机关大多数时候确实不会立案。问题出在哪?

一、拖欠货款和诈骗,中间隔着一条“非法占有目的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诈骗罪,构成要件写得清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

张智勇律师提醒,注意这里的逻辑——没有非法占有目的,即便有一定的夸大或隐瞒,也只是一般的民事欺诈,属于可撤销的民事行为,需承担相应违约责任或赔偿责任,而不是刑事诈骗。没有非法占有目的,即便后来确实没付钱,也不是诈骗。

什么意思呢?就是法律要看的是,对方在拿货的时候,心里到底打不打算付钱。如果拿货的时候确实打算付,只是后来因为生意亏了、资金链断了、账上没钱了,导致货款没能按期支付,那属于合同履行问题,是民事纠纷。如果从一开始就没打算付钱,虚构了付款能力、伪造了资信证明,拿了货就转移资产、玩消失,这才可能构成诈骗。

这个区分听起来简单,实务中却是最难证明的。

二、滚动结算本身就是商事交易的常态

需要说明的是,货款拖欠如果涉嫌诈骗,通常适用的是合同诈骗罪(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而不是普通诈骗罪(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合同诈骗罪是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对方财物。其核心判断标准和普通诈骗罪一致,都是“非法占有目的”,但发生在特定的合同关系之中。

很多供货关系不是一单一结,而是滚动结算——这个月供的货,下个月结一部分,再下个月再结一部分,账上永远有一笔未结清的尾款。这种模式在建材、钢材、化工、纺织等行业太常见了,几乎就是行业惯例。

在滚动结算的模式下,“货款未结清”本身就是交易结构的正常组成部分。只要双方还在持续供货、持续对账、持续回款,哪怕某个月回款慢了一点,也很难说对方就是“骗”。

公安机关遇到这种案子,首先看到的就是:你们还在做生意,账还在滚,款还在回,只是没结清。这不就是典型的民事债务关系吗?

除非你能证明,对方在最后一两笔大额订单的时候,已经资不抵债、明知付不起,还故意下单骗货,那才可能触及诈骗的红线。但证明这一点,需要非常扎实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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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怎么判断对方是“真困难”还是“真诈骗”

司法机关在审查货款拖欠案件是否涉嫌诈骗时,通常会看这么几个点。

第一,签约时的履约能力

对方签合同的时候,企业是否正常经营?有没有固定场所?有没有履行过类似合同?如果签约时经营正常、资质齐全,后来才出现经营困难,那更倾向于正常的商业经营风险,不属于刑事诈骗。

第二,有没有虚构事实

对方在签合同或者下单的时候,有没有伪造付款凭证、虚构资金来源、提供虚假的担保?如果没有这些欺骗行为,只是正常的赊购,很难认定为诈骗。

第三,资金去向

收取货物后的处置款项、日常经营回款,是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还是转移给了关联方、挪作个人挥霍、偿还其他债务?如果是前者,说明对方至少还在努力维持经营;如果是后者,尤其是恶意转移资产,那非法占有目的就比较明显了。

第四,拖欠后的态度。

是积极配合对账、承诺还款计划、逐步小额回款,还是直接失联、拒接电话、更换经营场所?前者是债务人的常见姿态,后者更接近“赖账”甚至“逃债”。

第五,有没有继续交易的诚意。

如果拖欠之后,对方还在跟你继续下单、继续要货,虽然这听起来有点不可思议,但实务中确实不少见——有些企业就是靠不断下新订单来维持现金流、掩盖旧债务。这种情况下,即便欠款越滚越多,也更像是资金链断裂导致的债务违约,而不是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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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安机关为什么不愿意立案

除了前面说的证据门槛问题,还有一个政策性原因。

早在上世纪九十年代,公安部就多次下发通知,严禁公安机关越权干预经济纠纷。最高法、最高检也多次强调,要防止把经济纠纷当作犯罪处理。原因很简单——如果用刑事手段解决民事债务,营商环境就崩了。今天拖欠货款可以抓人,明天合同违约也可以抓人,谁还敢做生意?

所以公安机关对货款拖欠类报案,审查标准普遍偏严。除非有明显的诈骗特征——比如虚构身份签合同、拿了货就跑路、明显转移资产——否则一般不会轻易立案。

这不是公安机关不作为,而是法律对刑事犯罪和民事纠纷有明确的边界划分。民事违约有民事救济途径,不能动不动就要求公安机关出手。

五、被拖欠货款,除了报警还能怎么办

第一,别急着把对方往“诈骗”上靠。

先客观评估一下,对方到底是真困难还是真赖账。如果是真困难,协商分期、以物抵债、债转股,都是可以考虑的方案。走刑事即便立案了,追赃也未必能全额回款,反而可能彻底撕破脸,断了后续合作的可能。

第二,固定证据。

送货单、对账单、催款记录、微信聊天记录、通话录音,全部保存好。这些证据在民事诉讼中是核心,即便将来发现对方确实涉嫌诈骗,这些证据也是报案材料的基础。

第三,及时起诉并申请财产保全

很多人一边催款一边等,等了一年两年,对方把资产转移完了,判决下来也执行不了。发现拖欠苗头不对的时候,尽早起诉、尽早保全,才是上策。

第四,如果确实发现对方有诈骗嫌疑

——比如签约时就已经资不抵债、虚构了履约能力、拿了货就转移资产失联——那可以在掌握新的证据后再次向公安机关报案,把相关材料整理清楚,重点突出“非法占有目的”的证据,提高立案的成功率。如果公安机关此前已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可以先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也可以向同级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

货款拖欠是做生意的人最头疼的事之一。但头疼归头疼,不能一着急就报警,一报警就想抓人。

法律对诈骗罪的认定是严格的,核心在于“非法占有目的”,而不是“最后没付钱”。滚动结算的模式下,欠款未清本身就是交易常态。只有签约时就打算赖账、虚构了履约条件、恶意转移资产的情形,才可能触及刑事红线。而且,根据2022年修订的立案追诉标准,合同诈骗罪统一执行数额二万元以上的立案追诉标准,不再区分个人与单位的不同数额门槛。如果拖欠金额很小,即便确实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也可能达不到刑事追诉的起点。

对企业主来说,与其事后纠结“能不能立案”,不如事前把合同签扎实、把对账做清楚、把催款留痕保存好。万一真走到诉讼那一步,手里有证据,心里才不慌。

做生意,账算清楚,比把人送进去更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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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张智勇,全国优秀律师,智豪律师事务所管委会主任、首席合伙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重庆市律师协会副会长(分管刑事辩护)。执业29年,2009年带领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剥离民商事业务,完成全员刑事专业化转型。代理贵州省原副省长王晓光案(国家监委成立后001号案),云南省委原常委、省政协原副主席黄毅案,贵州省原副省长李再勇案,贵州省原政协副主席周建琨案4件省部级职务案,厅级数十件,各类受贿、行贿案上百件;并辩护代理了重庆不雅视频赵红霞案、四川交警开房丢枪案、云南鲁逸荣L置27个月案等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亲办重大疑难职务、诈骗及经济类刑案500余件,多人获无罪释放;带领团队办理刑案近万件。受聘西南政法大学量刑研究中心研究员及多所高校法律硕士兼职导师,律所实行全部刑案集体讨论。著有《职务犯罪组合拳辩护的实践与运用》《75项留置核心法律问题全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