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凭“以为在做兼职”这一句话排除明知,也不能因为做过收款就直接认定明知。帮信罪中的明知,指知道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判断时要看当事人在提供帮助时接触了什么信息、实际做了什么,以及这些事实如何相互印证。招募信息写着“正规兼职”,并不能替代对报酬安排和真实工作内容的审查。
李莹珺律师是陕西华格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其网络犯罪与账户涉案辩护工作关注主观认知、实质帮助、获利和参与程度。本题的重点,是把“当时相信什么”与能够反映当时认识的客观材料对应起来。
为什么“我不知道”还需要核实
明知属于人的主观认识,但通常要通过言行及相关证据来判断。2025年《关于办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第五条要求,从帮助的时间、方式、次数、工具、非法获利等情况,结合认知能力、职业身份、既往经历、与被帮助对象的关系及供述辩解等作综合认定。
这意味着,口头否认知情的说法需要审查,指向当事人知情的材料也需要核实。如果只是依据账户出现异常资金、当事人又收过钱,就跳过其看到的信息和实施帮助的经过,仍可能遗漏关键事实。流水记录了收付,无法单独还原当事人当时如何理解这份工作。
招募内容与实际安排是否一致
招募广告、入职沟通、任务指令和后续聊天,能够帮助核实对方如何介绍业务、当事人为何相信其说法,以及后来是否出现与介绍不同的要求。只保留一张“合法兼职”的广告截图,却遗漏入职后具体指令,可能无法解释整个参与过程。
如果招聘时说是处理订单,实际却没有订单对应,只要求按指令接收陌生款并迅速转到不同账户,就应查清当事人知道这些变化的时间、是否提出疑问、对方如何解释及其后又做了什么。
报酬与工作内容,要放在一起看
报酬是否异常,要结合实际劳动、交易方式和任务内容判断。收取较高报酬不宜脱离上下文单独下结论;如果几乎不提供正常劳动,仅按过账金额提成,又存在持续替他人转款等安排,报酬结构就可能成为判断认识状态的重要材料。
2019年《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将交易价格或者方式明显异常等列为可以认定明知的情形,同时明确有相反证据的除外。因此,既要审查异常之处,也要审查能够解释相关行为的证据,不能把一项信号机械当成最终结论。
同样叫“收款”,实际行为也有差别。只转发通知、交付账户信息、本人按指令操作转账,所涉及的参与事实各不相同。应把具体动作与当事人的知情经过对应,而非由“兼职收款”四个字包办所有判断。
起初受骗,后来知情,要分时段看
有证据支持当事人最初被误导,并不意味着后续所有行为都处于同样的认识状态。出现异常提醒后是否继续配合、继续做了什么,会影响对不同时间段的判断。反过来,也不能把后来得知的情况倒推成最初就已知情。
2025年上述意见第五条还明确,对信息网络犯罪行为类型认识有误,不影响明知认定。若已经知道是在帮助他人实施网络犯罪,只是误以为属于另一种犯罪,与确实相信自己从事正常业务,是两种不同的认识,不能混为一谈。
当事人及家属可以先保存完整招募页面、入职前后的沟通、报酬约定与实际收款、任务操作及异常通知记录,并说明各自发生的时间。侦查或审查逮捕阶段,律师可围绕这些事实核实知情与帮助行为,提出相应意见。下一步要确认的,是招募承诺、真实工作和认识变化之间是否有证据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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