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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张银行卡,一天三百”:他把同学拉了进来,最后只有他判了刑

——两个多月 57 万流水,一份判决书和两份不起诉决定

一、"只借张银行卡,一天三百"

一个学生的手机里,弹出这样一条消息:出租、出借自己的银行卡,帮着转入转出钱款,就能拿报酬——三百块一天,不用干活。

说这话的人,语气轻描淡写,像是在介绍一份再普通不过的兼职。

2022 年秋天,上海一所职业技术学院的学生高某,就收到了这样一条消息。

看到这句话的人,心里其实都明白一件事:正经生意,不会花钱借别人的卡走账。真要用钱,走的是自己的账户;真要做买卖,图的是利润,不是花几百块一天去"租"陌生人的卡。

高某也明白。案件材料里写得很清楚:他知道这是给电信网络诈骗洗钱的渠道。

他还是做了。

不是因为被谁骗了,也不是因为走投无路。后来办案人员看到的,是一个再普通不过的念头:卡反正闲着,钱来得快。

这种念头,在同类案件里出现得太频繁了。办案机关总结过一个共同点:涉案的年轻人大多不是主动去找骗子,而是先被“高薪兼职”“轻松赚钱”的话术钩住。等意识到不对劲,卡已经交出去、钱已经进账,再想干干净净地退出,就难了。

就是这一步,他把自己的手,伸进了那条产业链。

二、"想赚大钱,还得形成规模"

一个人几张卡,能赚多少?

高某自己算过这笔账:几张卡,一天几百块,一个月也就那么点。要想多赚,就得出量。

他的想法很直接:想赚大钱,还得形成规模。

于是他不打算自己一个人干。他要去拉人——找更多愿意交出银行卡的人,把这张网铺开。

就是这句话,把他和后来进来的那两个学生,分成了完全不同的两类人。

三、他找了两个同学

高某找的第一个人,是同校的学生顾某。

第二个人,是另一所中专院校的学生师某。

师某还没有成年。

这两个人有个共同点:都是学生,都比高某小,都没接触过这种事。

高某没有绕弯子。他把"出租银行卡能赚钱"这条路的走法和好处,指给了顾某和师某。没有复杂的说辞,也没有逼他们,只是把一件看起来"来钱很快"的事,摆到了他们面前。

对两个还没走进社会的年轻人来说,这句话的分量,比它听上去要重得多。

高某没有告诉他们,这些卡会被谁用、用在什么地方。他只说了这件事能赚钱。这一层"没说",后来成了判断三个人各自责任时,被反复提起的一个细节。

四、他负责指挥,他们负责交卡

从 2022 年 9 月到 11 月,这条"流程"运转了两个多月。

分工很清楚。

高某负责和上家沟通联络、现场指挥、支付好处费。上家要什么,他传话;卡什么时候交、交给谁,他安排;事成之后的好处费,从他手里发出去。

顾某、师某,则在高某的组织下,各自开立并出租了自己名下的 3 张银行卡。

为了让卡尽快送到对方手里,他们甚至专门乘飞机,跑到外地去交卡。

一个学生,为了几笔报酬,坐飞机跨城去送几张银行卡——这件事本身就不寻常。它说明这不是随手一借,而是一件被认真当成"活"来做的事。后来办案人员回过头看,恰恰是这些"不寻常",说明他们心里并不是真的不知道,这些卡要拿去做什么。

五、一件全国都在发生的事

高某他们做的这件事,不是个例。

2025 年 7 月,"两高一部"在一场新闻发布会上通报过几组数字。

2020 年以来,全国法院一审审结的帮信犯罪案件逐年增长,2023 年超过 10 万件;其中涉及银行卡、电话卡的案件,占全部帮信案件的 80% 左右。

更让人意外的是,涉案的是些什么人。数据显示,帮信犯罪被告人呈现低龄化、低学历、低收入、初犯比例高的"三低一高"特点:35 岁以下的被告人占比超过 80%,25 岁以下的占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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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机关反复提到的"卡农—卡商—卡头"这条链上,站在最底层的"卡农",很多就是学生和刚出社会的年轻人。他们交出的是自己实名开出来的卡,换回来的是不多、却足以让人心动的一笔钱。

一张银行卡,几百块钱,看上去是小事。可当几十万个年轻人同时在干这件事,它就成了电诈产业里最庞大的一条"血液供应线"。

为什么盯上的偏偏是学生?办案机关分析过这个问题:学生实名开卡容易,账户干净,征信上没有污点,刚开出来的卡也不容易被银行的风控盯上。还有一个更现实的原因——学生即便涉案,也大概率被归入“被蛊惑、引诱参与”的一方,处理上会从宽。这一点,骗子比谁都清楚。

六、两个多月,卡里流进来 57 万

卡交出去之后,钱就来了。

后来查清的数字是:

顾某的银行卡,流入诈骗资金 34 万余元。

师某的银行卡,流入诈骗资金 23 万余元。

加起来,五十多万。它们从这几张卡上过一道,再被迅速转走、拆散。在这套链条里,这些卡有个专门的名字——"两卡"。它们干的事,就是把赃款洗上一遍,让追查变得更难、更慢。

打一笔钱进去,几分钟内分到七八个账户,再转到十几张卡上,最后取现、换币、转往境外——等追查顺着流水摸过来,钱早已经散成了查不清的碎片。

五十多万,不是一个抽象的数字。

它背后是本该收到货款的小生意人,是被人冒充"公检法"吓住的老人,是点开了一个假投资平台的中年人,是一条条在深夜打出去的转账记录。钱一旦被拆成几十笔、经过几张卡转手,追回来的可能性就变得很小。

这五十多万里,很少有哪一笔是“某个人的全部积蓄”。它们更像是几十个、上百个家庭零散被骗的钱:几百、几千,一笔一笔凑起来,最后汇成了这个数字。单看每一笔,都不算惊人;合在一起,就是一个普通人好几年也还不上的账。

而顾某、师某在这两个多月里,从整条链上分到的,是三千块和两千三百块。

七、三个人开始害怕

钱到手的时候,几个人心里并不踏实。

卡在往外走,钱在往回转,可"这些卡到底去了哪、在给谁用"这个问题,谁也没法不去想。

高某和顾某坐不住了。2022 年 11 月,两人先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师某没有去。2023 年 2 月 21 日,他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案发后,顾某退出了违法所得 3000 元,师某退出了 2300 元。

三千,两千三。这就是两个学生在这两个多月里,从链条上真正拿到的那一点点钱。为了这点钱,他们把自己送进了一个可能留下刑事记录的案子里。

从"借张卡"到"涉嫌犯罪",中间并没有一道很响的警铃。真正响的那一声,是后来送到手上的那份文书。

八、案子,从公安移到了检察院

案件由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侦查终结,先后以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将顾某、师某、高某移送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同一条流水线上的三个人,同一批证据,同样的聊天记录,同样的转账明细。

接下来,他们要面对的是同一个罪名,却不是同一个结果。

九、三份不一样的决定

把三份材料摊开,是这样的:

对顾某,决定相对不起诉。检察机关同时通知了他所在的院校,建议学校给予处分。学校最后给了他留校察看处分。

对师某,决定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为六个月。六个月考验期满,检察机关对他作出了不起诉决定。

对高某,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提起公诉。

一个投案的人被起诉,另一个投案的人没有被起诉;一个被抓获的未成年人,反而没有被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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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把三个人的名字遮住,只看"谁被判、谁没被判",很容易觉得这里面有偏心。

可这三份材料里,还写着一件容易被忽略的事:不起诉,不等于没责任。相对不起诉的顾某,学校的处分照走;附条件不起诉的师某,六个月的考验期里任何一个环节没做好,决定就可能被撤销,案子照样会回到桌面上。

对顾某、师某这样还在读书的年轻人,检察机关遵循的是“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案子要办清楚,但办的目的,不是把这两个人从学校和社会里彻底推出去。不起诉的决定书之外,还有一份份跟着发出的通知——给学校的,建议依规处理;给家庭的,请他们加强管教。

十、"拉人的"和"被拉的",不是一回事

但办案机关看的,从来不是"谁先到案"。

看的是每个人在这条链上,站在什么位置。

高某站在什么位置?他不是借出去几张卡的人。他找人、联络上家、现场指挥、发好处费。这条线上每一根丝,都从他手里过。链条要往下铺开,靠的正是他这样一层层往下拉人的人。

顾某、师某站在什么位置?他们是被组织、被利用进来的一方。卡是他们自己开的,事是他们自己做的,可那条路是高某指的,对方是高的,钱怎么给、给多少,也是高某定的。

一个是搭台的人,一个是上台的人。

所以对他们的处理,从一开始就不在同一条轨道上。

十一、八个月,缓刑一年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经依法审理,作出一审判决。

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高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宣判后,高某没有上诉。判决已经生效。

八个月,缓刑一年。这个结果意味着,在这一年的缓刑考验期里,他要老老实实接受监管,暂时不用进监狱。缓刑不是"没事了"——判决书上照样写着"有期徒刑八个月",只是暂缓执行;这一年里如果再犯事,或者违反监管规定,缓刑随时可能被撤销,人还是得进去。

放在同类案件里看,对他个人不算重。但对"把别人拉进来卖卡"这件事来说,它划下了一条线:你不再是那个糊涂借卡的人,你是那个把别人拉进来的人。

十二、"我不知道卡会被拿去干这个",站得住吗

这类案子里,最常听到的一句辩解,是四个字:我不知道。

我不知道他拿卡去干什么。他跟我说只是走账。我以为就是帮个忙。

帮信罪的前提,是"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在刑法里,"明知"包含两种情形:一种是真的知道,另一种是应当知道。前者要看他交代了什么,后者要看他身处什么环境、做出了什么样的事。这句话听起来很虚,可司法机关并不是靠猜,而是靠一件件能摆到桌面上的事实。

顾某、师某入伙的时候,高某确实没有把"这是诈骗"这四个字说出口。可办案机关注意到的是另外一些东西:帮着交卡的次数、持续的时间、专门乘飞机去外地交卡、这么简单的动作却能换回远超常理的报酬。

这些放在一起,答案就浮出来了——只要一个人没有完全隔绝于常识,就该知道,这几张卡不是用在正经生意上的。

也正因为这样,顾某、师某虽然是被利用的一方,仍被认定"应当知道"自己在为非法活动提供帮助。区别只在于,一旦"知道"被认定下来,法律递给他们的那张答卷,和高某并不是同一份。

十三、这条线,2025 年被重新描了一遍

"明知"怎么认定、多少流水算"情节严重"、哪些人该严哪些人该宽——这些在各地办案中一度尺度不一的问题,在 2025 年有了更明确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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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年 7 月 28 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共 5 部分 16 条。它把此前分散在多份文件里的涉"两卡"规则,系统地整合了一遍。

其中两处改动很具体:

一是"情节严重"的门槛。过去说"出售、出租本人银行账户、支付账户并达到相应流水金额",现在明确为出售、出租本人 3 个银行账户、支付账户并达到相应流水金额,才算情节严重。

二是电话卡的张数。过去是"收购、出售、出租他人电话卡 20 张以上",现在不再区分本人还是他人,只要 20 张以上,即属于情节严重。

政策的方向也说得很直白:组织性、职业性、跨境协同的帮信行为,以及组织者、策划者、指挥者、骨干成员,依法从严——利用"深度合成"这类人工智能技术来实施犯罪的,也在从严之列;而对未成年人、在校学生,以及处在犯罪链条末端、情节较轻的人,依法从宽。

高某、顾某、师某三个人的三种结局,恰好就是这条线上的三个刻度。

十四、另外两面镜子,和另一种结局

同批发布的典型案例里,还有几个案子,照出了这条边界的两头。

从严的一头,一个是张某某。他伙同别人开了个"工作室",专门做互联网账号的"解封"、虚假注册。这是给已经封号的诈骗团伙"续命",让他们能接着用账号骗人。这不是借几张卡的小打小闹,是有组织地提供技术支持,他因此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另一个是薛某。他不是学生,是通讯运营商的员工。有人来办电话卡,他明知这些卡要拿去搞违法犯罪,还是违规给办了,最后多名被害人被骗。对这个"内鬼",法院不光判了刑,还宣告了职业禁止——一段时间内不许再干这一行;同时向那家运营商发出司法建议,让它把内部管理补上。一个是外部的"组织",一个是内部的"放水",都踩进了从严那一档。

从宽的那一头,是另一种结局。同批案例里的朱某某,做的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办案机关看他在链条里的层级、看具体情节,最后依法不起诉,把案子交回公安机关作行政处罚——刑事上不追究,行政上不放过。

地方上的判决,也标出了不同的刻度。河北香河的吕某,出借两张银行卡,涉诈 5.8 万元、获利 1 万元,被判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内蒙古呼和浩特赛罕区的武某,把 4 张银行卡连同微信、支付宝账户一起交出去,流水 72 万余元、获利 5000 元,被判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河南镇平的小林,流水二十余万元、获利 1800 元,被判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还有公安部 2026 年 6 月 18 日公布的惩戒典型案例。何某用一张银行卡收下近 5 万元涉诈资金、还帮着提现,被判拘役四个月;此外,他和一批人一起被列入惩戒名单——银行账户限制非柜面出金,电话卡受限,纳入严重失信名单,一挂就是三年。

把这些案子排在一起看,判决书里反复出现的是同一组问题:他是不是组织别人的人,参与多久,经手几张卡、多少流水,赚了多少钱,有没有退赃,是不是初犯。这六件事,几乎决定了每一个“借卡的人”最后站在哪一个刻度上。

十五、57 万流水之后

案子落定的时候,三个学生各自回到了各自的生活里。

高某带着一年的缓刑考验期。顾某带着学校的留校察看处分。师某带着一份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记录。

他们谁也没能从这五十多万里,真正赚到什么。顾某分到 3000 元,师某分到 2300 元。

而那些被骗走的钱,大多没有回来。

当初那句"只借张银行卡,一天三百",听起来就是举手之劳。

可在那条链子上,每一个位置,都有人站过。

素材来源

主线案件为"两高一部"2025 年 7 月 28 日发布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典型案例之案例七(上海闵行,高某等人案),据最高人民法院官网、12309 中国检察网公开内容;该案未披露案号,不作推测性补全。对照案例取自同批案例一、三、六及河北香河、内蒙古赛罕、河南镇平法院、公安部 2026 年 6 月 18 日公开案例。法律依据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2019 年"两高"司法解释及 2025 年"两高一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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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涉及多名在校学生,其中一人为未成年人。为保护其个人信息、便于其回归正常生活,文中一律以姓氏加"某"指代,不披露就读学校全称、具体年级及其他可识别身份的信息;对涉案金额、分工等事实的叙述,仅限于公开材料已经披露的范围,不作细节渲染。上述学生均系被蛊惑、引诱参与,其法律后果已由办案机关依法分层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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