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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法治意识 守牢安全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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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普法

厦门应急管理专题报道——

安全无小事,法治护发展。厦门应急管理微信公众号 “以案普法” 专栏上线!专题聚焦安全生产领域典型案例,通过深度拆解事故成因、精准解读法律条文、系统剖析问题根源,让法律法规具象化。望广大市民、企业以案为鉴,切实强化法治意识,共同筑牢我市安全生产防线。

一

案件事实

2025年11月11日,根据群众举报,行政执法部门在对某建材经营部非法储存危险化学品一案进行核查时发现,某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将部分厂房出租给该建材经营部,但未与承租方建材经营部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也未在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同时,该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未对承租方建材经营部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未进行基本的日常安全检查,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承租方建材经营部在其厂房内非法储存64.83吨二氯丙烷、甲缩醛等危险化学品。该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行政执法部门当场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二

处理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结合《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有关规定,行政执法部门对该公司罚款4万元,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袁某某罚款0.8万元。此外,行政执法部门还对该建材经营部非法储存危险化学品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了处罚。

三

专家评析

近年来,行政执法人员在安全生产执法检查中发现,有些生产经营单位发包或者出租生产经营项目、场所时,既未与承包单位或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也未在实际的管理过程中履行统一协调管理职责,未定期对其进行安全检查,无相关检查记录,以租代管,流于形式,责任悬空的现象比较普遍,这往往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本案中,该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未对出租的生产经营场所的安全生产工作定期进行安全检查,也未对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根据本条对该公司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袁某某进行处罚。

安全随手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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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应急普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