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央广网
近日,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某小区物业将欠费业主信息搬上小区入口闸机处的电子屏滚动播放,相关视频在网络传播后引发公众热议。此前报道>>
视频画面显示,电子屏列有欠费业主的姓氏、楼栋号及具体欠费金额,仅对业主名字以“*”号作遮挡处理。据当地媒体报道,该小区物业费欠费总额已达数百万元,物业方面称已无力垫付运营成本,面临撤场风险。
名字打了码,还能算泄露个人信息吗?为催缴物业费而公示,能否因“目的正当”免除责任?面对数百万元欠费,物业真的没有更高效的合法解决路径吗?围绕这三大争议焦点,央广网记者采访了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华天律师,从法律层面作出专业解读。
涉事小区物业所设电子屏滚动播放业主欠款信息
“判断一项信息是否受法律保护,核心不在于信息是否完整、遮了几个字,而在于能否通过该信息定位到特定自然人。”华天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始终以“可识别性”作为个人信息的核心判定标准。在他看来,本次公示的信息由“楼栋号+姓氏+欠费金额”三要素组合而成,尽管对姓名做了部分遮掩,但小区属于人员相对固定的封闭生活场景,具备熟人社会的属性,上述信息组合完全可以让小区内人员精准对应到具体业主。“这种打码只是形式上的技术处理,并未从根本上消除信息的识别属性,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匿名化处理后的信息,依然处于个人信息与私密信息的保护范围之内。”
针对“催缴物业费是正当目的,公示并无不妥”的说法,华天认为不能成立。他分析,在业主日常进出的半公开场所持续展示业主欠费信息,本质上属于对个人信息的公开处理行为,必须严格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和诚信的基本原则。他进一步援引法律规定说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欠费金额属于公民个人的财务私密信息,未经业主本人同意擅自对外公开,已经构成对隐私权的侵害。同时,这种“示众式”的催缴方式,也明显超出了催缴费用的最小必要限度。他特别强调,即便物业服务合同或者小区管理规约中载有“可以公示欠费业主信息”的条款,也会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归于无效,不能作为物业免除侵权责任的依据。“维权的目的正当,不代表手段就合法,不能以‘事出有因’为侵权行为开脱。”
面对高额物业费欠费,物业的合法维权路径究竟在哪里?华天明确,业主欠缴物业费属于合同违约纠纷,与物业公示信息的侵权行为是两个不同性质的法律关系,二者不能混为一谈,更不能“以违法对抗违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业主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应当先行催告,给予业主合理的缴费期限;期限届满业主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按照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并依法主张相应的违约责任。“书面催告、协商调解、司法救济,是法律明确的合规路径,足以保障物业的合法债权。”
结合长期处理物业纠纷的实务经验,华天表示,物业费欠费往往成因多元,不宜采取“一刀切”的处理方式:对于因服务质量不满而拒缴的业主,物业应当先回应诉求、推动服务整改,再核对费用、化解分歧;对于存在临时经济困难的业主,可以通过协商分期缴纳等方式柔性处理;仅针对少数恶意拖欠、拒不沟通的业主,才适宜通过司法程序追偿。
“化解收缴难题,功夫更要下在平时。”华天建议,物业企业应当建立常态化的信息公开机制,定期公示服务记录、公共收支明细与缴费情况,始终保持沟通渠道畅通,将矛盾化解在日常。如果等到收缴率大幅下滑、资金链难以为继时,再将欠费名单集中公示于小区入口,不仅会挫伤有沟通意愿业主的积极性,加剧观望业主的抵触情绪,让合同纠纷升级为情绪对立,更会让自身从债权人反转为侵权人,面临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法律风险,最终得不偿失。
这场由“公示催缴”引发的争议,折射出的不仅是单个小区的物业收费难题,更是基层社区治理中普遍存在的关系困局。事实上,物业与业主从来不是对立的两端,而是维系小区正常运转的利益共同体——业主享受物业服务便负有按时缴费的义务,物业收取费用便负有提质服务的责任,二者共生共存、相辅相成。
该事件也为基层治理提了醒:化解物业纠纷,不能等到矛盾激化、物业“撂挑子”再被动介入。住建主管部门、街道社区应当主动靠前引导,推动业委会、物业企业与业主搭建常态化的协商对话平台,通过明晰服务标准、厘清收支账目、多元调解纠纷,将矛盾化于未发、止于未诉。唯有各方都秉持法治思维,在法律框架内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以沟通替代对抗、以共识消解分歧,才能构建起权责清晰、良性互动的物业服务生态,共同筑牢和谐有序的社区治理根基,真正实现共建共治共享的基层治理目标。
记者: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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