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专访系列
在俞强律师的办公室里,房产分割与继承问题是客户咨询的"高频区"。"父母出的钱,离婚要分吗?""房子加了名字就一人一半吗?""我是独生子女,父母房产肯定全归我?"这些问题背后,是公众最关心、也最容易误解的法律规则。本文整理出客户问得最多的五个问题,请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俞强律师逐一解读。
一、律师其人:把咨询室当成普法第一线
北京大学法律硕士,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执业十五年——俞强律师长期专注于房产分割、遗产继承与家族财富传承领域。十五年执业生涯里,他养成了一个习惯:把每一次客户咨询,都当作一次普法机会。
"客户带着焦虑来,我们不能只给一个冷冰冰的结论。"俞强律师说,"把规则讲透,让他们知道法律边界在哪里,才是真正的帮助。"
二、咨询室里的故事:三个高频咨询片段
以下场景,在俞强律师的咨询室里反复出现(均已脱敏处理)。
片段一:甲女士婚后购房,房款大部分由其父母出资,登记在小夫妻名下。感情破裂时她问:"房子主要是我爸妈出的钱,离婚凭什么要分对方一半?"
片段二:乙先生婚前购买房产,婚后主动在房产证上加上了妻子名字。得知妻子起诉离婚后,他问:"当年加了名,这房子是不是就有她一半?"
片段三:丙女士是独生女,父亲去世后留下房产。她问:"就我一个孩子,爸妈的房子肯定全部归我,还有别人的份吗?"
三个问题,恰好覆盖了房产分割与继承中最常见的三处认知误区。
三、法律解读:五问五答
(一)婚后父母出资买的房,离婚时怎么分?
俞强律师解答: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原则处理——也就是说,通常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当然,分割时仍要适用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并结合出资来源、婚姻时长等因素综合判断。
"父母的爱意很真挚,但'没说清楚'往往会变成日后的争议点。"俞强律师建议,父母出资时最好以书面形式明确出资性质。
(二)房产加了配偶的名字,就等于一人一半吗?
俞强律师解答:不一定。婚后在房产证上加名,性质上通常构成夫妻财产约定或赠与,一经登记即发生物权变动效力(《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但"加了名"只意味着对方取得了相应权益,不等于必然对半分割。
他还特别提示,如果是婚前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的,另一方请求继续履行的,按照《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处理——即赠与人在财产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三)独生子女一定能继承父母的全部房产吗?
俞强律师解答:这是最常见的误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也就是说,父亲先于祖父母去世时,祖父母同样是第一顺序继承人;父亲名下的房产如果是夫妻共同财产,还要先分出一半归母亲(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只有在没有其他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情况下,独生子女才可能继承全部份额。
"此外,如果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由其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继承远比'独生子女全拿'复杂。"俞强律师补充道。
(四)继承来的房产怎么过户?没过户能卖吗?
俞强律师解答: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三十条,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也就是说,被继承人去世时,继承人即取得房产权利,无需先行登记。但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处分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不动产物权,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翻译成大白话:继承时不过户房子也是你的,但想卖就必须先办继承过户。"俞强律师提醒,实践中过户通常需要继承权公证或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材料不齐时建议尽早咨询律师。
(五)放弃继承之后,还能反悔吗?
俞强律师解答:要分阶段看。继承人放弃继承,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表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三十六条明确:遗产处理前或者在诉讼进行中,继承人对放弃继承反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其提出的具体理由,决定是否承认;遗产处理后反悔的,不予承认。
"放弃继承是重大决定,落笔之前一定要想清楚、问明白。"俞强律师提醒,与此不同的是受遗赠人——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放弃的表示,逾期不表示的,视为放弃。
四、结语:懂一点规则,少一点纠纷
五个问题的背后,其实是一条共同的主线:房产分割与继承的法律规则,远比"想当然"复杂,却也远比"打官司"简单——很多纠纷,本可以在规则清晰时避免。
俞强律师建议,涉及房产的重大安排,无论是出资、加名还是立遗嘱,都应当有书面依据、有专业把关。"把功课做在前面,是对自己、对家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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