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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望府案复字〔2024〕2号

申请人:郭某涵

被申请人:长沙市望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廖忠宇,职务:局长

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高塘岭街道文源中路29号

委托代理人:易恺,该单位工作人员,一般授权。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就其投诉举报所作处理不服,于2024年1月3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于2024年2月27日通过电话听取各方当事人的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投诉不予受理的告知,并责令重新作出处理。

申请人称:2023年10月11日申请人在拼多多平台“婷姿妮家居生活官方旗舰店”购买牙膏一支,花费9.89元。申请人发现该牙膏存在虚假宣传的问题,于10月27日在全国12315平台上进行投诉,11月1日申请人得知被申请人就该投诉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理由为被投诉人未在注册地开展经营活动,已将该商户纳入经营异常名录,建议向购买商品平台及平台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情况。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具有管辖权限,案涉回复未告知投诉不予受理适用的法律法规,且本案不符合不予受理条件,被申请人未告知司法救济途径,故提起复议。

被申请人称:2023年10月27日,被申请人于全国12315平台收到申请人的投诉单。11月1日被申请人进行实地核查,发现被投诉举报人并未在其登记的住址实际开展经营活动,被申请人无法联系到被投诉举报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投诉由被投诉人实际经营地或者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的投诉,由其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对平台内经营者的投诉,由其实际经营地或者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第十五条“投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受理:(一)投诉事项不属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职责,或者本行政机关不具有处理权限的”的规定,被申请人就案涉投诉不具有处理权限,遂作出投诉不予受理的决定,并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综上,被申请人已依法履行职责,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2023年10月11日申请人在拼多多平台“婷姿妮家居生活官方旗舰店”购买牙膏一支,花费9.89元。后发现问题,于10月27日在12315平台上向被申请人进行投诉。被申请人于11月1日前往被投诉人注册地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被投诉人未在注册地从事经营活动,故于当日作出投诉不予受理决定,并通过12315平台将该情况告知申请人。

另查明,拼多多店铺“婷姿妮家居生活官方旗舰店”的经营者为长沙市望城区卓汇商贸中心,注册地址为长沙市望城区高塘岭街道郭亮北路415号0800606栋-1110号-1111号-1112号。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购买记录、商品照片、投诉单、现场照片、投诉不予受理决定书、纳入异常名录截图等。

本机关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的投诉,由其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对平台内经营者的投诉,由其实际经营地或者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本案中,被申请人对案涉商家进行现场检查,其未在注册地从事经营活动,故长沙市望城区不属于其实际经营地,被申请人对该投诉不具有处理权限。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投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受理:(一)投诉事项不属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职责,或者本行政机关不具有处理权限的。”该法第十四条规定:“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被申请人据此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于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告知投诉人,符合法律规定。

另,对于申请人提出的被申请人在回复内容中并未告知其有复议权利,本机关认为该点不影响申请人在本案中的实体权利。且申请人已就该回复提起行政复议,本机关已予受理,并未影响其行使行政复议的权利。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案涉投诉所作处理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就案涉投诉所作回复。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望城区人民政府

2024年2月28日

来源: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政府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