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一名司机停车后下车关院门,不料车辆发生溜车,他试图上车制动时被车辆带倒碾压致十级伤残。其所投保司机意外险的保险公司,以事故发生在车外为由拒绝理赔,双方闹上法庭。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该案的判决书,湘乡市人民法院认为驾驶属于持续完整行为过程,判决保险公司赔偿保险金及鉴定费2万余元。

司机阻止溜车被自家车碾压遭保险拒赔

2025年11月25日中午,刘强驾驶小型普通客车回到自家住处,将车辆停放在院内地坪后,便下车前去关闭院门。关好院门后,他突然发现停放的车辆正在向后溜车。情急之下,刘强快步冲向驾驶室位置,想要开门上车刹停车辆,可惜没能抓住车门把手,随即被溜行的车辆带倒在地,车辆左前轮从他身上碾过,造成身体多处受伤。

事后,湘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对该起意外事故予以确认。2026年1月,刘强经司法鉴定,右侧多根肋骨骨折,构成十级伤残,为此花费鉴定费900元。

事发前,刘强已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特定场景B),意外伤残保额20万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有效期内。依据保险条款,十级伤残赔付比例为10%,对应保险金2万元。可当刘强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时,却遭到拒绝。

保险公司称,保单特别约定中明确,在所驾驶车辆外遭受意外伤害不予赔付,事故发生时刘强身处车外,不属于理赔范围,请求法院驳回其诉求。

法院:“驾驶”不单指手握方向盘的瞬间

法院审理认为,案涉保险合同属于保险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双方对“驾驶”概念产生争议。

保险合同中,对“驾驶”的定义为“操纵车船或飞机等使之行驶”。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规,“驾驶”实质上是一个持续性、整体性的行为过程,并非仅指驾驶人坐在驾驶座上操作车辆的那一特定时刻。启动车辆、行驶、停车、检查车辆状况、处理突发状况等与驾驶密切相关的行为,均属于驾驶行为的组成部分。

本案中,刘强发现溜车后,尝试返回驾驶室控制车辆,是驾驶员对车辆履行管控义务,属于驾驶行为的延续。不能简单以人处在车内还是车外的物理位置,来判断是否属于保险的驾驶场景。因此,刘强控制车辆溜车属于驾驶场景的延续,由此导致的意外伤残应当认定为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理赔情形。

同时,保单里“在所驾驶车辆外遭受意外伤害不予赔付”属于免责格式条款。根据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对于免责条款,要作出加粗加黑等提示,还要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否则该条款不对投保人产生效力。而这份保单中,该免责约定没有进行加粗加黑提示,保险公司也拿不出充分证据证明已向刘强尽到明确说明义务,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法院据此认定,本次意外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机动车驾驶场景下的保险事故。按照保险约定,十级伤残应当赔付2万元保险金;鉴定费是为查清事故损失产生的必要合理开支,依法也应当由保险公司承担。

综上,法院判决由保险公司向刘强支付保险金2万元、鉴定费900元,合计20900元。

全媒体记者虢灿

(来源:三湘都市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