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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车出事故

保险公司以

“非营运车跑营运”拒赔

法院怎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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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型厢式货车登记为非营运,实际用于快递派送,发生事故后保险公司以“改变车辆使用性质”为由拒赔。这一抗辩能否成立?

01

案情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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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月,魏某驾驶轻型厢式货车与徐某驾驶的正三轮轻便摩托车相撞,造成徐某当场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魏某与徐某承担事故同等责任。

魏某系胡某雇佣驾驶员。案涉车辆登记所有人为胡某,行驶证标注使用性质为非营运,车身印有某快递标识。胡某经营某快递网点,该车专门用于快递揽件、派件,车辆总质量4495千克。车辆投保交强险及150万元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

徐某的配偶李某及两名女儿诉至法院,要求魏某、胡某及保险公司赔偿各项损失82万余元。保险公司辩称,车辆按非营运性质投保,实际从事快递经营,属于改变车辆使用性质,应当免责。

02

审理裁判

本案核心争议

保险公司能否以车辆改变使用性质为由拒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规定,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货运经营,无需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营运证。营运、非营运只是交通管理层面的登记分类,和车辆是否从事经营活动,并不完全划等号。

本案车辆总质量4495千克,属于上述规定范畴。

厢式货车本身功能就是载货,胡某将车辆作为自家快递网点的劳动工具揽派快件,服务于自身经营业务,与对外承接不特定货主的货运、单独收取运费的营运行为并不相同,不属于改变车辆使用性质。

保险合同中关于“改变使用性质免责”属于免责条款,保险公司应当向投保人充分提示、明确说明。本案为电子投保,保险公司未能举证已经履行提示说明义务,该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同时,保险公司承保时明知标的是轻型厢式货车,却未询问车辆用途,也未告知经营性使用需要变更营运性质、投保营运险,承保时未提出异议,出险后以此拒赔,违背诚信原则。案涉车辆本身就是载货厢车,用于快递派送,车辆危险程度并没有显著增加。

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李某等人各项损失80万余元,并支付胡某垫付的2万元。保险公司上诉后,二审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保险公司已将赔偿款全额履行完毕。

03

法官说法

“非营运”并不代表车辆不能用来运货。营运、非营运的登记分类,不等于直接判定车辆是否属于经营性运输。判断是否构成改变车辆使用性质,关键看车辆是服务于自身经营业务,还是服务于不特定他人的运输需求。总质量4500千克以下轻型厢式货车登记为非营运,用于自有快递网点派送快件,属于车辆正常用途;若用于为不特定他人拉货并收取运费,则属于经营性运输,二者情况不同。

货车车主以非营运性质投保,实际却为不特定他人拉货并收取运费的,一旦发生事故,商业三者险可能免赔。如果车辆实际用途发生改变,应当及时告知保险公司变更投保性质,避免出险后陷入理赔困境。

编辑 | 徐子涵

校对 | 王 洋

审核 | 高艳、朱静

终审 | 杨 清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图片来源于AI生成,侵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