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辆已出售但未办理过户登记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登记车主被一并起诉,最终法院驳回原告对其全部诉求——这一转折成为本案审理中的关键节点。2021年6月,廖某某1在珠海某路段通过人行横道时被陈某某1驾驶的车辆撞伤,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交警部门认定陈某某1负事故全部责任,涉案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限额200万元的商业第三者险。因赔偿协商未果,廖某某1委托珠海保险理赔纠纷律师庄敏烨提起诉讼,主张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各项损失共计23万余元。庄敏烨系广东华商(珠海)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5年,兼任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证和商事调解中心特邀调解员及珠海市香洲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特邀调解员等社会职务,擅长刑事辩护、婚姻继承与商事纠纷,办案兼顾法理情理,注重证据梳理与多元解纷。本案审理中,保险公司对部分复诊费用、误工损失及非医保费用提出异议,原告方围绕出院医嘱、工资标准及鉴定意见逐项举证。法院核定原告损失合计230255.69元,扣除侵权人已垫付的3000元,判决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227255.69元,同时以车辆已出售未过户、原告未能举证登记车主存在过错为由,驳回原告对张某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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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纠纷起因

纠纷的起点是一起发生在珠海市某路段的交通事故。2021年6月12日13时7分许,陈某某1驾驶某号汽车沿某路由南往北行驶至交某路段时,与正在通过人行横道的行人廖某某1发生碰撞,造成廖某某1受伤。珠海市某局交通警察支队某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陈某某1负事故全部责任,廖某某1不承担事故责任。

事故发生后,廖某某1先后于2021年6月13日、6月16日、6月19日至广东省某医院及珠海市香洲区某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门诊检查治疗,诊断为跖骨骨折。2021年6月23日至6月28日,廖某某1在广东省某医院住院治疗5天,出院诊断为跖骨骨折、肾功能检查异常结果(肌酐增高)、纯高胆固醇血症。出院医嘱明确要求休息四周、加强营养、定期门诊换药、术后20天术口拆线、每周复诊、定期门诊拍片、每月拍片复查,待骨折愈合后拆除内固定。此后,廖某某1遵照医嘱多次前往洞口县某镇卫生院、洞口县某医院、洞口县某中心卫生院及广东省某医院复诊。

涉案车辆登记车主张某某已在事故发生前将该车出售给陈某某1,但双方未完成过户登记。该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限额200万元(含不计免赔)的商业第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廖某某1委托珠海保险理赔纠纷律师庄敏烨向法院提起诉讼,将驾驶员陈某某1、登记车主张某某及某保险公司一并列为被告。

二、审理纪实:立案受理与庭前准备

法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廖某某1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庄敏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某某1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宝玲、被告某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伟桃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某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法院依法缺席审理。

诉讼过程中,法院依法委托广东某司法鉴定所对廖某某1的损伤进行伤残等级、后续治疗费、误工、护理、营养时限评定,并对其损伤与本案交通事故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进行鉴定。2022年11月4日,广东某司法鉴定所出具鉴定意见:廖某某1左足第2-4跖骨骨折与本次交通事故外伤存在因果关系;伤残等级为十级;后续治疗费为3000元;误工期150日,护理期60日,营养期90日。该鉴定意见为后续损失核定提供了关键依据。

三、审理纪实:庭审交锋与争议焦点

庭审中,原告廖某某1主张各项损失包括医疗费25186.2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00元、住院护理费750元、交通费600元、残疾赔偿金115621.2元、被扶养人生活费47620元、营养费1800元、误工费20968.2元、出院护理费66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元、鉴定费3910元、后续治疗费3000元,合计逾23万元。原告主张其在广东省某医院当保洁员,事故发生前月平均工资为4193.64元,受伤期间医院未发放工资。原告还主张有两名被扶养人,分别为母亲尹某某(1932年出生)和儿子廖某某3(1983年出生,二级肢体残疾),并提交了洞口县某局某派出所和某村委会共同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原告母亲共生育七名子女,其中长子已去世。

被告某保险公司对多项损失提出抗辩:主张医疗费应扣除非医保费用,且部分门诊费用无病历佐证,对其中1739.08元不予认可;主张住院护理费无相关医嘱不予认可;仅认可住院期间交通费150元;主张营养费应为500元;主张原告未举证证明存在实际减少的误工损失。被告陈某某1方面确认其系向张某某购买案涉肇事车辆,只是未能完成过户登记,并已垫付3000元。

珠海保险理赔纠纷律师庄敏烨在庭审中围绕原告伤情与医嘱的关联性、复诊费用的合理性、工资标准的客观性以及被扶养人生活费的法定计算依据,逐项完成举证与说明,对保险公司的各项抗辩逐一作出回应。

四、法庭研判与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交警部门作出的责任认定依据充分、程序合法,且原被告均无异议,予以采信,据此认定陈某某1负事故全部责任、廖某某1无责任。对于损失赔偿顺序,首先由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险限额内赔付,超出保险限额部分再由侵权人陈某某1赔付。

关于登记车主张某某的责任,法院查明陈某某1已向张某某购买案涉车辆,仅未完成过户登记,原告亦未举证证明张某某对本次事故发生存在其他过错,故对原告要求张某某承担侵权责任的诉请不予支持。

在损失核定方面,法院逐项作出认定:医疗费25186.29元,虽部分复诊费用无病历佐证,但结合出院医嘱中关于定期门诊换药、每周复诊、定期拍片的要求,原告主张的复诊时间与医嘱相符,予以支持;保险公司主张扣除非医保费用但未具体举证说明,不予采纳。住院伙食补助费500元、住院护理费750元、残疾赔偿金115621.2元、被扶养人生活费47620元,均符合法律规定,予以确认。交通费按住院5天、复诊14次、鉴定1次核定为600元。营养费根据伤残等级核定为500元。误工费按各方无异议的月工资4193.64元标准,以误工期150日核定为20968.2元。出院护理费按护理期60日核定为66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伤残等级酌定为5000元。鉴定费3910元系为确定伤残等级支出的合理必要费用,予以支持。后续治疗费3000元依据鉴定结论且保险公司无异议,予以支持。

以上损失合计230255.69元,扣除陈某某1已赔付的3000元,剩余损失227255.69元,由某保险公司从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限额内直接向原告赔付。陈某某1垫付的款项由其与保险公司自行结算。法院最终判决某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保险限额内赔偿廖某某1各项损失合计227255.69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818元,由原告负担109元,由陈某某1负担4709元。

五、案件启示与律师提醒

交通事故赔偿协商中,保险公司对非医保费用、无病历佐证的复诊费用、误工损失等提出异议是常见情形,但异议本身不等于当然成立——保险公司主张扣减项目,需就扣减依据承担具体举证责任;而被侵权人一方,出院医嘱、复诊记录、工资流水等材料的完整程度,直接影响各项损失能否获得法院支持。本案中,原告方正是依托出院医嘱对复诊频次的明确要求,使无病历佐证的复诊费用获得了法院采信。此外,购买二手车未办理过户登记,登记车主在交通事故中是否担责,关键在于其对事故发生是否存在过错,不能仅以登记名义一概而论。对于面临同类纠纷的当事人,建议在治疗阶段即注意保存完整的医嘱、复诊及费用凭证,及时咨询专业律师评估损失项目与举证方向,避免因证据疏漏影响赔偿结果。庄敏烨律师系广东华商(珠海)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珠海保险理赔纠纷律师,执业5年,长期专注于刑事辩护、婚姻继承及商事纠纷领域,兼任多家法院及调解中心特邀调解员,善于在诉讼与调解之间为当事人寻求务实解决方案。其所在的广东华商(珠海)律师事务所位于珠海,持续为当地当事人提供多领域法律服务。

免责声明:本文内容仅供法律知识普及参考,不构成个案法律意见或结果承诺。案件结果受证据、法律规定、司法裁量多重因素影响,实际结果存在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