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按负责人要求转账,不会因此自动免除刑事责任;是否承担责任,要看本人对资金和业务知道什么、实际实施了什么,以及是否符合所涉罪名的条件。负责人签批可以证明指令来源,却不能代替对财务本人认识和行为的审查。反过来,资金后来被查出涉案,也不能直接说明每位经手员工都明知并参与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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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莹珺律师是陕西华格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刑事业务一部负责人,长期办理西安及陕西地区刑事案件。在企业涉刑及账户涉案问题中,他关注主观认知、实际分工、资金流向和获利,审查各人具体做过的事,而不按岗位名称分配刑事责任。

有负责人批准,为什么还要查财务本人

公司付款流程回答的是“这笔付款由谁安排、是否经过内部批准”;刑事审查还要回答“付款与犯罪是什么关系、经办人当时是否知道”。两者不是同一个问题。若财务明知有关款项是犯罪所得,仍按安排分转、取现或交付,不能仅用签批手续说明其没有责任。

如果是在不了解犯罪背景的情况下,依据表面正常的业务材料办理付款,则应审查本人实际接触的信息和操作权限。财务只负责录入,还是参与审核、决定收款对象、拆分金额、保管账户,可能影响行为评价;接触合同、发票与业务沟通的范围,也影响对其认识的判断。

具体罪名不能从“转过账”直接选出来。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要查资金的犯罪属性、明知以及相应转移或掩饰行为;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要核对明知他人利用网络犯罪、提供相应帮助和情节严重等条件。若指控参与原本的诈骗等犯罪,还须审查共同故意和实际配合。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共同犯罪是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老板说是正常业务”,要看当时还有哪些信息

指令来自熟悉的负责人,确实是理解工作经过的一部分,但完整经过也包括负责人说了什么、提供过哪些材料、财务问过什么,以及得到怎样的解释。一句“按领导要求办理”,既没有交代款项用途,也没有说明后来是否接触到相反信息。

若业务材料与付款要求不一致,例如收款人不断改变、要求转入无关个人账户或绕开原审批,律师会核实原因、财务是否提出疑问、对方如何回复及随后实际操作。异常是核查线索,不能把某一次不常见的付款方式直接等同于明知犯罪;也不能删去当时已经收到的明确犯罪信息。

2025年《关于办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明确明知包括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要求综合所接触信息、经手款项、转移方式、交易及账户异常、职业经历等判断。财务职业经历是其中的因素,不能简化为“学过会计,所以一定知道是赃款”。

多次转账还应分清认识发生的时间。前几次基于业务说明办理,后来发现实际用途不同又继续配合,前后的信息基础可能变化。后来知道事情涉案,不能直接倒推最早转账时已经知道;起初不知情,也不替后来行为作结论。

只是员工、只拿工资,是否就属于从犯

先判断有无犯罪,再在共同犯罪成立时讨论作用大小。刑法第二十七条以次要或者辅助作用认定从犯,并规定相应从宽处罚。职位比负责人低、没有最终审批权,不能单独决定是不是从犯;是否参与策划、掌握关键操作、承担何种分工和实际作用,都要核对。

普通工资与另行收取的转账费用、提成应分别查明。工资之外没有报酬,仍要审查相应罪名的明知和行为条件;额外收款也需要说明对应事项,不能把每笔收入都算成犯罪获利。

当前接受调查时,可向律师交代岗位权限、每次指令的原始来源和异常反馈,提供合法持有的完整沟通、审批及交易记录。说明亲历事实,不与他人商量统一口径。侦查阶段,律师通过会见、了解案情及已有材料提出意见;案件进入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后,再依法阅卷核对指控。重点是把属于本人、发生在相应时点的认识和行为说明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