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3692.33元拆迁补偿款与一套尚未交付的回迁安置房居住使用权,成为赵某某与王某某一家八口对簿公堂的焦点。赵某某与王某某于2014年再婚,婚后居住于北京市大兴区某1号院。2017年底该院落启动拆迁,王某某一家将宅基地及房屋面积拆分,以五户名义分别签订拆迁补偿协议,赵某某被列为王某某户内的被安置人口。离婚后,赵某某提起分家析产诉讼,请求分割拆迁补偿款并确认其对安置房享有居住使用权。一审法院判决王某某等八人连带给付赵某某拆迁补偿款153692.33元,驳回其居住使用权请求。赵某某以选房指标认定有误为由提起上诉,北京离婚后财产纠纷律师周皓作为其二审委托诉讼代理人,围绕安置方案中的选房面积计算规则提交录音证据并发表代理意见。二审法院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北京道广律师事务所周皓律师,执业13年,系该所创始人、主任律师,同时担任北京市石景山律师协会理事、首都经济贸易大学硕士研究生导师、第十二届北京市律师协会民事诉讼法专业委员会委员等社会职务,长期专注于婚姻家事、合同纠纷、商事仲裁领域,在离婚财产分割、拆迁安置利益析产等复杂家事争议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代理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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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实录引言

赵某某在一审判决后表示同意判决结果,却坚持要求二审法院修改一审判决书中关于“增加50平方米选房指标”的事实认定,主张应为“60平方米”。这一诉求看似不合常理——既然认可判决结果,为何还要上诉?实则指向一个关键问题:拆迁安置利益中,被安置人口对应的选房指标究竟如何计算、如何析出。北京离婚后财产纠纷律师周皓担任赵某某的二审委托诉讼代理人,围绕安置方案的计算规则展开举证与辩论。案件历经一审、二审,法院最终对选房指标的计算方式作出了不同于一审的认定,但判决结果仍维持原判。本文如实还原该案从纠纷发生到终审判决的全过程。

二、纠纷起因

赵某某与王某某于2014年10月9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王某某与前妻育有三名子女,均已成年。王某某之子王某某(以下称王某甲)与苏某某系夫妻,育有王某某之孙王某乙、之女王某丙;王某某之女王某丁与陈某某系夫妻,陈某某与前夫育有一女黄某某。赵某某与王某某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赵某某将户口迁入王某某名下,二人共同居住于北京市大兴区某1号院。该院落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在王某甲名下,院内房屋由王某甲出资建造。

2017年底、2018年初,某1号院启动拆迁。王某某一家将宅基地面积及房屋面积拆分,以王某某、王某甲、王某丁、黄某某、王某乙五人的名义,分别与某公司签订五组《住宅房屋拆除腾退货币补偿协议》及补充协议、《定向安置房买卖合同》。在五套拆迁档案中,赵某某均被列为王某某户内的家庭成员,五户合计被安置人口九人,共选购回迁安置房七套,合计预测建筑面积563.86平方米。赵某某与王某某因日常生活琐事及拆迁利益分配产生矛盾,自2018年开始分居。2019年,王某某以离婚纠纷为由将赵某某诉至法院,法院判决双方离婚。离婚后,赵某某提起分家析产诉讼,请求分割某1号院的拆迁补偿款,由王某某等八人连带支付153692.33元,并确认其对安置房享有60平方米的居住使用权。

三、审理纪实

(一)一审立案与双方主张

一审法院受理后,赵某某主张其系某1号院被安置人口,应取得剩余拆迁款总额的九分之一,即153692.33元,并要求取得60平方米回迁安置房的居住使用权。王某某等八人辩称,赵某某户口不在某1号院,被拆迁人为王某甲,赵某某无权要求分家析产;某1号院系王某甲之母所有,房屋由王某甲建造,拆迁与赵某某无关。

(二)一审庭审与证据审查

一审中,双方围绕赵某某是否享有拆迁利益、选房指标如何计算展开举证质证。法院查明,某1号院五组拆迁协议合计剩余补偿款1383231元,七套安置房均未建成交付。赵某某、王某某等八人均认可,分户签订五组拆迁协议系为获取拆迁利益最大化,并非法律意义上的分家析产行为。王某某等八人提交一份由赵某某、王某某等人签字并加盖村委会公章的协议,主张赵某某已承诺某1号院拆迁所得房屋归王某甲所有。赵某某认可签字,但称签字时未戴眼镜、未看清内容,系基于对王某某的信任而签字,不认可协议效力。一审法院另查明,赵某某未参与某1号院内房屋建设,离婚案件二审判决已认定“双方均认可结婚后在某1号院内没有翻建房屋”。

(三)一审判决与上诉

一审法院认为,赵某某并非某1号院内房屋共有人,无权取得区位补偿价、房屋重置成新价、装修及附属物补偿、未建房奖励、搬家补助费、移机费等补偿项目。但将赵某某列为被安置人口后,王某某户多签订一组拆迁协议,由此多获得提前搬家奖励费、工程配合奖、装修补贴、周转费合计374000元,酌情析出一半归赵某某所有,即187000元,赵某某主张153692.33元并无不当。关于选房指标,一审法院认定基于将赵某某列为被安置人口增加了50平方米选房指标,但因安置房尚未交付,赵某某主张居住使用权缺乏事实基础,不予支持,可待房屋交付后另行解决。一审判决王某某等八人连带给付赵某某拆迁补偿款153692.33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赵某某不服,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中“增加50平方米选房指标”的事实认定,改判确认增加60平方米选房指标。其主张,除人均50平方米外,每个户口本另增加20平方米安置面积,某1号院有四个户主,共增加80平方米,赵某某与王某某共同为一户,其中10平方米应归赵某某享有,故其应获得60平方米选房指标。

(四)二审举证与裁判

二审中,北京离婚后财产纠纷律师周皓围绕上诉请求提交两组电话录音证据:一是赵某某与邻居刘某某的通话录音,二是周皓与拆迁组工作人员“魏某某”的通话录音,欲证明除人均50平方米安置面积外,每个户口本另增加20平方米安置面积。王某某等八人对录音真实性无异议,但不认可证明目的。二审法院对录音真实性予以认定,但认为录音中所述内容与《安置方案》规定不一致,对赵某某关于每个户口本另有20平方米安置面积的上诉意见不予采纳。

二审法院认为,赵某某作为某1号院宅基地使用权人王某甲的家庭成员,应享有相应拆迁补偿及安置利益。王某某等五人分户签订拆迁协议,选择按人均50平方米选房,七套安置房合计563.86平方米,而某1号院被安置人口九人,按人均50平方米计算应为450平方米,超出部分113.86平方米应由全部被安置人口共同享有。一审判决对此认定有误,予以纠正。鉴于赵某某仅主张另享有10平方米安置面积,法院不持异议。一审判决对拆迁补偿款的处理并无不当。2020年11月23日,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四、法庭研判与裁判结果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被安置人口对应选房指标的认定与析出。二审法院的审查思路清晰:首先,确认赵某某虽户籍登记在某2号院,但作为宅基地使用权人的家庭成员,属于某1号院的被安置人口,享有相应安置利益。其次,依据《安置方案》第十六条关于“按人均50平方米选房”的价格规定,结合七套安置房中超出选房指标的面积核算,认定九名被安置人口对应选房指标为450平方米,超出部分113.86平方米系分户签约获取利益最大化所致,应由全部被安置人口共同享有。再次,对赵某某主张的每个户口本另增20平方米安置面积,因与《安置方案》规定不符,不予采纳。关于拆迁补偿款,二审法院认可一审法院对补偿项目的逐项甄别——赵某某非房屋共有人,无权取得与房屋、宅基地相关的补偿;但因将其列为被安置人口导致多签订一组协议而多得的奖励、补贴类款项,应析出相应份额归其所有。最终,因赵某某对一审判决给付金额无异议,二审法院在纠正部分事实认定后维持原判。裁判结果既厘清了选房指标的计算规则,也明确了安置房尚未交付时居住使用权请求不宜处理,为同类纠纷提供了可参照的审查路径。

五、案件启示与律师提醒

拆迁安置利益析产中,被安置人口资格与选房指标的计算规则往往直接决定权益份额,签字确认文件前务必看清内容、留存证据。本案中,赵某某因在协议上签字而陷入被动,虽最终通过诉讼取得部分补偿款,但安置房居住使用权仍需待房屋交付后另行主张。北京离婚后财产纠纷律师周皓,北京道广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律师,执业13年,兼任北京市石景山律师协会理事、首都经济贸易大学硕士研究生导师、北京市丰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等职,在婚姻家事与房产争议领域深耕多年,尤其擅长离婚后拆迁安置利益分割、公房与央产房处理、夫妻共同财产认定等复杂案件。其代理本案时,围绕安置方案的计算规则组织录音证据、逐项核算选房面积,虽未完全实现上诉主张,但推动二审法院对选房指标计算作出更精确的认定。北京离婚后财产纠纷律师周皓提醒,拆迁安置协议中的户内人口登记、选房方式选择、补偿项目构成均可能成为日后争议焦点,当事人签署文件前应充分了解政策、必要时咨询专业律师。对于再婚家庭而言,婚前财产与婚后安置利益的界限尤需提前厘清,避免因情感信任而忽视书面约定的法律后果。

免责声明:本文内容仅供法律知识普及参考,不构成个案法律意见或结果承诺。案件结果受证据、法律规定、司法裁量多重因素影响,实际结果存在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