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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时不少老百姓打完官司,判决结果跟自己心里预期不一样,第一反应就会把目光放在承办法官身上,讨论的时候也大多聚焦在查承办法官。有这样的想法很正常,毕竟开庭审理、核对证据、撰写判决书,大家直接接触的就是承办法官,大家最直观看到的就是这个岗位。

但持续关注政法队伍整治公开通报之后,很多人慢慢发现,个别违纪违法问题,往往不是承办法官单独一个环节出问题。案件从立案、分案、开庭评议、文书审批,一直到后面的执行,是一整套连贯流程。有的问题出在立案阶段,有的问题发生在执行环节,还有的是外部或者内部人员违规过问案件,相关登记报备没有落实到位。

清除害群之马,核心是全链条排查整治,并不是只盯住承办法官这一个岗位。如果整治只停留在单点查处,其他节点的监督漏洞没有补齐,同类风险依旧存在。今天咱们就用大白话,把这个道理讲清楚,承办法官固然重要,但整条办案链条上的监督短板,同样需要重视。

一、承办法官是关键岗位,但案件不是一人独断

很多人一直有个误区,觉得案子分给谁,结果就由谁决定,只要判决不满意,就是承办法官的问题。真实办案流程并不是这样。

当事人提交起诉材料,第一步是立案窗口审核,符合受理条件才正式立案,之后通过系统分案确定承办法官。案情简单的案件,采用独任审理,由一名法官办理。案情复杂的案件,需要组成合议庭,多名审判人员共同参与庭审,庭审结束之后集体评议,按照多数意见形成裁判结论。遇到疑难重大案件,还要提交专业法官会议研讨,必要时提交审判委员会集体研究。

承办法官主要负责组织庭审、梳理证据、起草裁判文书,是办案的牵头人,但最终裁判意见,很多时候是集体评议形成,不是承办法官个人单独拍板。

这里一定要分清两个概念,正常法律认识分歧,和违纪违法完全不是一回事。当事人不服判决,觉得证据认定、法律适用有不同理解,这属于正常的诉讼争议,对应的救济方式是上诉、申请再审,由上级法院依法重新审查。只有经过核查,查实存在徇私枉法、违规收受财物、故意歪曲事实这类违法情形,才属于需要清除的害群之马。

办案链条上,除了审判岗位,立案、送达、执行等岗位同样有相应职权。如果只盯着承办法官,其他岗位的风险点很容易被忽略。

二、全链条整治,是队伍整治一直坚持的方向

政法队伍持续深化整治,明确要求覆盖办案全流程,不是单独针对审判岗位开展单点查处。大家经常听到的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就是很重要的制度安排。不管是领导干部,还是司法系统内部人员,私下打听案情、违规过问案件,都必须如实登记报告。这项制度约束的对象,覆盖所有相关人员,并不只是承办法官。

执行领域就是群众关注度很高的一环。很多当事人拿到胜诉判决之后,财产查控、司法拍卖、案款发放、终结本次执行这些后续环节,才是兑现权益的关键。执行岗位工作人员,同样属于司法队伍的组成部分,这个岗位如果出现违纪违法,同样在整治范围之内。

还有立案环节,依法应当受理的案件不予立案,或者不符合条件违规受理,这类问题的责任主体,也不一定是承办法官。案卷流转、文书送达这些看似基础的工作节点,一旦管理松懈,也会影响当事人正常维权。

所以清除害群之马,是沿着案件完整流转路径,对各个节点同步排查。审判岗位要严格监督,立案、执行、内部审批、过问登记这些环节,同样不能放松。只抓承办法官,相当于只关注链条其中一个节点,其他位置的监督缺口,依旧会留下隐患。

三、监督短板,具体体现在这些方面

不少读者会问,监督短板到底是什么,咱们不用专业术语,拆开讲明白。

第一,监督模式还在从事后核查向事前预警持续优化。过去很多核查工作,大多是当事人提出申诉举报之后才启动调查。案件办理过程当中,如果出现异常信号,比如当事人多次反映疑点、关键证据存在争议、临近审限仍有特殊情况,能不能更早触发内部预警,提前开展内部核查,这就是需要持续完善的地方。现在智慧法院建设不断推进,系统自动标记异常案件,就是为了补强这个能力。

第二,“三个规定”登记闭环还需要长期压实。这项制度已经落地多年,但是登记、上报、抽查、倒查的完整闭环,需要持续巩固。个别情况下,过问案件登记不够完整,后续核查跟进力度还要加强,不能让登记变成单纯填表,真正实现对违规干预行为的约束。

第三,外部监督和内部监督有法定边界。现在庭审公开、裁判文书上网,群众可以在线查阅,这是公开化带来的外部监督。合议庭评议按照法律规定不对外公开,目的是保障参与评议人员能够独立发表意见,这个环节外部监督无法直接介入,主要依靠内部督察、院庭长监督、纪检监察等内部机制把关。这是法律制度本身的设计,不是漏洞,同时也要求内部监督体系必须严密可靠。

第四,各类监督贯通协调还在持续推进。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督察部门反映问题,也可以申请检察院法律监督,还可以向纪检监察机关提交线索。如果不同监督渠道之间信息互通不够顺畅,就容易出现衔接空档。推动人大监督、检察监督、纪检监督、社会监督协同联动,就是为了打通信息壁垒,让一条线索可以得到连续跟进。

四、理性区分维权途径,不要混淆概念

这部分对普通老百姓非常实用,很多人容易把不服判决,和怀疑司法腐败混为一谈。

如果只是不认可裁判结果,认为证据采信、法律适用存在问题,优先使用法定救济渠道。一审判决不服,在法定上诉期内提起上诉。判决生效之后,可以依法申请再审。这是法律预设的纠错程序,由上级法院重新审查案卷、认定事实,是正规、合法的维权路径。

如果手里掌握明确线索,比如相关凭证能够证明办案人员存在违规接触、收受财物、刻意隐瞒关键证据等违纪违法情形,才可以向纪检监察机关或者法院内部督察部门提交举报材料。提交线索要依靠客观证据,单纯主观猜测,没有相关材料支撑,核查工作很难推进。

理性监督,不是不让群众提出意见,而是分清诉求类型。该走上诉再审,就按照诉讼程序办理;该举报违纪违法,就整理好线索提交对应部门。不能只要判决结果不满意,就直接认定承办法官存在问题。

客观来说,司法队伍整体是依法履职的,每年要办理数量庞大的各类案件,绝大多数工作人员都在认真办案。个别违纪违法人员只是极少数害群之马,不能因为少数个案,否定整个司法队伍。

五、查处个案与完善制度同步,坚持标本兼治

清除已经查实的违纪违法人员,属于治标。查找制度漏洞,补齐监督机制,属于治本,两项工作需要同步推进。

只做个案查处,如果制度漏洞仍然存在,同类风险还可能再次出现。只完善制度,对查实的违纪违法人员不依法严肃处理,制度就缺少应有的震慑作用。

这些年司法改革推出多项举措,都属于补短板的实际行动。审判权责清单,清晰划分各个岗位职权和责任;错案责任追究机制,区分正常认识偏差和故意违法办案;全流程线上办案留痕,案件每一步操作都在系统留下记录,谁操作、什么时间操作都可以追溯,压缩人为私下操作的空间。

司法公正,不能只依靠单个岗位人员的自律,需要一环扣一环的制度约束。承办法官需要接受监督,办案链条上其他岗位,同样要纳入监督范围。整条链条监督篱笆扎紧,才能减少违规操作的空间,让群众打官司的时候,更好感受到公平正义。

免责声明:本文仅为法治政策科普解读,不针对任何个案、单位及个人,不构成法律意见,相关规定以官方正式发布文件为准。

你认为案件办理全链条当中,哪个环节的监督还需要继续加强?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交流,文明理性发言,请勿发布过激言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