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月 22 日,离岸信托个税申报的缓冲窗口期正式关闭。
新规设置 90 天过渡期,窗口期内主动补报可以免滞纳金,可这批人迟迟没有配合申报。
一旦逾期,不仅会按日叠加滞纳金,情节严重还会按偷逃税追责。消息一出,财富圈震动。离岸信托避税的神话是不是就此落幕?后续税务部门会不会开启更大范围的资产核查?
2026年7月2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即2026年第21号公告,对离岸信托涉及的个人所得税问题作出规定。
公告不仅涉及财产装入信托的相关事项,也对信托存续期间的收益及有关分配等环节作出了规定。其核心不是禁止设立离岸信托,而是明确符合规定的应税所得,需要依法申报纳税。
其中,第十七条针对部分存量事项设置了90天过渡安排。符合条件的居民个人在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将财产装入离岸信托产生的应缴未缴个人所得税。
以及相关非居民个人在规定期间内发生的应缴未缴税款,应在公告实施之日起90日内申报缴纳。符合规定的,不加收滞纳金。
这给相关纳税人提供了梳理历史事项、主动申报的机会。但必须说清楚:10月22日过渡期结束,不等于所有离岸信托都要补税,更不等于所有未在期限内完成申报的人都已经构成偷税。
是否需要补税、应补多少,要结合纳税人身份、财产转入时间、所得性质及实际情况判断。逾期未缴税款的,应依照相关规定处理;是否构成偷税以及承担何种责任,也必须依法认定。
我认为,主动纠正与违法认定是两回事。过渡期内符合条件的申报可以享受相应的滞纳金优惠,但不能理解为所有历史问题一律既往不咎。
反过来,过渡期结束后,也不能仅凭一个人设立过离岸信托,就认定其存在偷税行为。政策要堵住漏洞,也要划清合法财富管理与违法逃税的边界。只有规则明确、责任清晰,纳税人才能知道应该做什么,税务机关也才能依法开展核查。
10月22日,怀柔区税务局公告向21名自然人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事由涉及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涉税事项核实及通知申报纳税。
据第一财经相关报道,通知要求有关人员自查本人设立、参与离岸信托的情况,并在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资料;如需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应依法办理。逾期未报送资料或未申报缴税的,税务机关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这说明相关涉税事项已经进入具体核查程序,但通知书本身并不是最终的违法认定。不能仅凭一份公告,就认定21人都是富豪、全部欠下巨额税款,或者已经被认定恶意逃税。
为什么需要核查?因为离岸信托可能涉及多个境外法律主体,资产也可能包括公司股权、金融资产及其他财产。
不同资产的取得时间、原始成本和价值可能不同,
信托运行中还可能出现收益留存、分配及受托人变更等情况。只看账户余额,或者只看一份信托协议,很难完整判断相关纳税义务。
青岛的通知进一步说明了这一点。
这些材料分别对应财产安排、资产构成、法律主体关系和信托运行情况。把它们结合起来,才能更准确地判断相关涉税问题。
我认为,税务执法的力度不能只看一次公告涉及多少人,更要看后续能否查清财产来源、实际控制关系和应纳税所得额。有调查不等于有结论,有疑点也不等于有罪。真正有说服力的执法,必须建立在证据和法律依据之上。
新规引发讨论后,潘石屹、张欣夫妇的离岸信托再次受到关注。
公开资料显示,2005年11月14日,潘石屹将其持有的Boyce公司全部股份以赠与方式转让给张欣;11月25日,张欣又将相关开曼公司股份转入名为The Little Brothers Settlement的离岸信托。
该架构通过开曼公司及英属维尔京群岛公司间接持有SOHO中国相关股权,最初的受托人为汇丰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后来变更为Cititrust Private Trust(Cayman)Limited。
这些公开信息说明,离岸信托确实可能在跨境股权安排和家族财富管理中发挥作用。对于持有大量股权、商业地产等资产的家庭来说,信托可以用于资产管理、财富传承和家族安排。
但具体法律效果取决于信托条款、财产归属、受益权、实际控制关系及适用法律,不能只看某个人是否直接登记为股东。
网络上流传着潘石屹夫妇可能需要补缴20亿至70亿元税款的说法,但在缺乏税务机关正式核定或其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不能将这些数字写成已经确认的欠税金额。
同样,公开资料能够说明信托架构的设立和股权安排,却不能仅凭这些信息得出当事人已经偷税的结论。
在我看来,这个案例真正值得讨论的,是复杂的境外股权和信托安排应当如何与个人所得税规则衔接。如果相关财产转入信托或通过信托取得的收益依法构成应税所得,就应当按照适用规定申报纳税;如果安排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也应根据实际情况判断。
公众关心税收公平,完全可以理解。普通人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自然也会关心拥有复杂境外资产的人是否承担同样的法定义务。
但公平不是先给某个人定罪,而是让所有人适用清晰的规则。发现隐匿应税所得的行为,应当依法核查处理;正常的财富管理活动,也不应仅因使用了离岸信托就被认定违法。
除了离岸信托新规,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也就是CRS,同样值得关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开资料,中国于2015年签署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多边主管当局间协议,2017年发布相关尽职调查管理办法,并于2018年9月首次与其他国家或地区交换相关信息。
CRS主要通过参与辖区的金融机构,按照相关规则识别账户持有人的税收居民身份,收集规定范围内的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再由税务主管部门依程序交换。
也不能因此认为境外资产不受税务监管。中国居民个人的境外所得申报义务,早已有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但一个纳税年度内在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个人,属于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境内、境外取得的所得,应依法履行相应的个人所得税义务。
按照相关政策,居民个人取得境外所得,应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申报纳税;符合条件的境外已缴税款,可以按规定申请抵免。
这说明,境外所得申报并非此次离岸信托新规才提出的新要求,而是既有税收法律框架的一部分。
我认为,理解这套制度,不能走向两个极端:一方面,不能认为资产转到境外、设立离岸公司或信托,就能彻底摆脱国内纳税义务;另一方面,也不能认为所有境外资产都已被实时掌握,任何跨境安排都必然存在税务问题。
真正的判断,仍要回到纳税人身份、资产性质、所得来源和适用法律。
对于个人,应当依法梳理财产安排、申报义务和相关材料;对于提供跨境税务服务的中介,也不应承诺“设立信托就能免税”,更不能诱导客户隐匿财产、逃避纳税。财富管理需要专业服务,但专业不等于可以绕开法律。
从7月24日新规发布,到9月30日青岛出现相关通知,再到10月22日北京怀柔区税务局公告送达21份《税务事项通知书》,离岸信托涉税管理正在进入更具体的执行阶段。
90天过渡期结束,是一个重要时间节点,但不意味着所有离岸信托持有人都已违法,也不意味着所有境外资产都要统一补税。
在我看来,这件事真正值得关注的,是税收公平能否通过明确规则和扎实核查得到落实。
普通工薪阶层依法缴税,拥有复杂境外资产的人也应履行相应义务。财富规模不应成为特殊待遇的理由,资产结构复杂也不应成为逃避申报的借口。
任何涉税责任都应建立在事实和法律依据之上,不能把网络传言当成税务结论,更不能把核查通知直接等同于违法认定。
真正成熟的税收治理,不是把所有使用离岸信托的人都当成问题对象,而是让合法的财富管理有明确边界,让应缴的税款依法缴纳,让违法行为受到应有的追究。
说到底,信托可以规划财富,却不能取代法律;境外资产可以依法管理,却不能天然成为免税的理由。
把该缴的税算清楚,把该承担的责任分明白,才是这轮新规真正应该达到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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