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民刑交叉新规已生效实施,但规则如何落地,仍是司法实务中最棘手的问题。10月25日,中国政法大学刑民交叉研究中心、京都律师事务所民商诉讼研究中心、涉企犯罪辩护与防控研究中心在京联合举办“民刑交叉新规下企业涉刑案件的机遇与挑战”主题论坛,从民事权利救济与刑事辩护防控两端,聚焦涉刑企业财产保护议题,拆解新规的规则逻辑与适用难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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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都律师事务所名誉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委员会顾问田文昌,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院长王志远,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刑法学研究所所长时方,中国法学会律师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党委副书记李学辉,京都律师事务所主任朱勇辉,京都律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CEO褚长志,京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京都涉企犯罪辩护与防控研究中心顾问门金玲,京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京都民商研究中心主任公丕国,京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京都涉企犯罪辩护与防控研究中心主任徐莹,京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京都涉企犯罪辩护与防控研究中心执行主任翁小平,及近百位企业法务和优秀律师出席活动。会议由京都民商诉讼研究中心副主任郭鑫鹏、京都所高级合伙人朱娅琳主持。

嘉宾致辞

嘉宾致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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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院长王志远在论坛开场致辞时,回顾了中国政法大学与京都律师事务所不断深化的合作——今年5月双方共建职务犯罪辩护教研基地,本次论坛是校所共建的又一次推进。除此之外,双方正积极探索试点教学新模式,教师讲理论、律师带实务,旨在破解法学教育与司法实务长期脱节的难题。王志远院长期待以此为起点,推动校所协同培养,为法治人才储备提供双向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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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都律师事务所主任朱勇辉律师的致辞围绕三点感想展开。其一,论坛时间节点意义重大,最高人民法院民刑交叉新规9月22日施行,至论坛当日恰好满月,新规落实到位仍需法律人共同拆解原理;其二,京都所关注民刑交叉由来已久,创始人田文昌早年即呼吁深入研究,本次民商诉讼研究中心与涉企犯罪辩护研究中心联合登台,旨在从民事权利救济与刑事辩护防控两端实现“一体两面”的研究;其三,期待论坛在争鸣中寻找共识,为新规落地寻找可操作的破局之路,让企业涉刑后的权利救济从“边缘”走向“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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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学会律师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党委副书记李学辉律师分享了“做好三个角色”的感悟:一是做好学生角色,法律法规立改废频繁,律师应精研理论实务,保持终身学习;二是做好校友角色,感恩母校培养,相互成就、回馈社会与母校;三是做好律师角色,争端解决律师特别是刑事辩护律师职业风险犹存,应当恪守职业底线。

上午场 | 专题演讲及主题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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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都律师事务所名誉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委员会顾问田文昌以《民刑交叉案件的司法理念与法律秩序的统一》为题作专题演讲。田文昌律师评价新司法解释有两点重要意义:对“重刑轻民”现象的纠偏、司法解释理念与技术的提升,是对三十余年“先刑后民”思维惯性的一次正式纠偏。田文昌律师肯定新规确立民刑并行规则、刑事判决预决效力“但书”、单位责任认定等亮点,同时指出先民后刑情形重视不足、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过窄等问题仍待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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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刑法学研究所所长时方教授从法理层面解读新规,围绕《民刑交叉新规的法理阐释与实务适用难点》进行主题分享。时方教授将新规法理概括为三点:其一,刑法评价与民法评价二元分立,第17条确立涉罪合同效力依民法典认定,肯定合同效力与打击犯罪并不矛盾,一概否定反而架空担保权;其二,程序功能分化,民刑并行升为原则、先刑后民退居例外,第3条列举六类关联情形应予受理,与其2015年倡导集资犯罪刑民并行处理的主张相呼应;其三,代理规则上以滥用代理权可事后追认替代恶意串通无效,平衡相对人交易安全与被代理人意思自治。他还提出善意相对人保护、执行回转等待解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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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都民商研究中心主任公丕国律师分享主题为《新规下企业涉刑财产的保护》。公丕国律师从新规第一条明确的“有利于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的要求切入,指出民刑交叉司法实践中最大的受害人是民营企业。分享围绕三个实务维度:其一,涉刑合同效力——第17条确立犯罪涉及的合同不必然无效,刑法不直接评价民事行为效力;其二,程序抗辩——第5条明确不得以刑事立案回执终止民事程序,民事案件审理中刑事案件立案需要检察机关通知或省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其三,个人犯罪与公司财产隔离——通过执行异议等申请解封,重点审查授权期限、公章管理与交易外观,主张个人犯罪不及于企业,并保护与犯罪无关的第三方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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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都民商诉讼研究中心副主任、民商中心民刑交叉研究会主任刘洪备律师就“民刑交叉案件的赔偿范围与救济路径选择”发言。刘洪备律师认为新规的亮点在于以“同一事实”与“关联事实”的区分重构救济路径:对于同一事实,原则上通过追缴退赔或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途径处理;对于关联事实,则实行民刑并行,可以另行起诉担保人、单位等责任主体。在赔偿范围上,他认为,人身损害类案件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则上不支持两金及精神抚慰金,但后续新发生的康复医疗费可以另行主张;侵财类案件以追缴本金、赃物为主,已追回款项须在民事判决中扣除,避免双重赔偿。刘洪备律师强调,这些路径没有绝对优劣,应结合损失类型、财产状况与责任主体综合权衡。

上午场 | 圆桌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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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场圆桌研讨会以“民事诉讼视野下企业涉刑案件的程序边界与权利救济”为主题。京都民商研究中心上市公司研究会主任李琦律师以《民刑并行受理规则的适用与边界》,京都民商研究中心副主任、民商中心公司业务研究会副主任朱元霄律师以《涉企人员合同效力与单位责任的边界》,京都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合伙人、民商研究中心金融诉讼研究会副主任江永茜律师以《涉刑担保纠纷的担保人规则适用》,京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宇文鸿雁律师以《民刑交叉视角下“家企权属界分”的法律适用》,京都涉企犯罪辩护与防控研究中心副秘书长李维律师以《涉企人员犯罪中刑事被害人损失救济的多元路径》,以及京都民商研究中心副主任、民商中心公司业务研究会主任王晓光律师以《案外人对刑事处置财产的异议处理》为题,围绕话题展开了专业研讨。

下午场 | 专题演讲及主题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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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京都涉企犯罪辩护与防控研究中心顾问门金玲律师以“同一事实、基本事实与要件事实”为题,指出新规能否落地取决于“同一事实”这一核心判断标准。门金玲律师指出新规条文以“当事人相同、基本事实相同”界定,争议集中在“基本事实”,因此主张用“要件事实”,也就是触发构成要件法律后果所必需的事实,来替代它,因其更具规范效力;要件事实由构成要件涵盖的范围决定,数量随罪名与个案而变。门金玲律师建议,刑案中应坚持用民事思维判断合同效力与证明标准,在未立案前可引导当事人先行民事诉讼,最大程度地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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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京都涉企犯罪辩护与防控研究中心执行主任翁小平律师以《从新规看司法理念转变与实务应对》为题展开分享。翁小平律师认为交叉并非实体上非此即彼,重点在于程序衔接与事实剥离:何时并行、何时分开、谁给谁让路。新规体现四点转变:由先刑后民转为民刑并行;程序并行、效力相对独立;刑事判决的预决力不再绝对;刑事无罪不等于民事免责。翁小平律师建议新规背景下律师应主动学习如何判断同一事实、用好函告纠错机制,刑辩律师须具备民刑双线作战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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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都刑事业务三部主任、京都涉企犯罪辩护与防控研究中心副主任聂素芳律师以《刑民交叉证据互认规则的双刃剑效应与辩护应对》为题。聂素芳律师指出实务中刑事对民事影响极强而民事难以撼动刑事,证明标准与程序差异易被单向利用。互认规则包括三层含义:有限互认即单向认可、认事实而非认证据且可推翻;独立审查,刑事未作定案依据的言词证据,民事可经质证决定采信,刑事因未达标准未认定的事实,民事可独立认定;冲突协调,即函告报请程序。聂素芳律师主张坚守刑事证明标准、区分事实与证据、借民事证人出庭反哺刑辩,并在无罪辩护同时布局民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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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都涉企犯罪辩护与防控研究中心副主任、西北政法大学刑事辩护技能培训导师张小峰律师探讨了《穿透式判断的界限》。张小峰律师指出穿透式思维在民刑领域广泛存在,如借贷型受贿、贷款诈骗、融资性贸易、虚假诉讼、揭开公司面纱等等,但界限并无明确标准。张小峰律师提出四个判断维度:一是须符合罪刑法定,不得随意扩大,如职业打假索赔不构成敲诈;二是不得突破立法本意,政府先施工后补办招投标手续,因未侵害其他投标人利益,不宜认定串通投标罪;三是符合民事、行政法律规定或已有生效民事判决、调解书的,不得随意穿透为犯罪;四是穿透认定须证据确实充分,不足时应作有利于被告人的认定。张小峰律师强调刑法对穿透总体上持审慎态度。

下午场 | 圆桌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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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场以“民刑交叉新规下企业涉刑案件的认定规则与实务思考”为主题组织嘉宾进行圆桌讨论。京都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合伙人、京都涉企犯罪辩护与防控研究中心上海分中心主任陆向辉律师以《涉企刑民交叉案件证明标准的控辩双维审视》,京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京都涉企犯罪辩护与防控研究中心副主任刘洋律师以《刑事证据在民事诉讼中的转化适用》,京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京都涉企犯罪辩护与防控研究中心副秘书长周文达律师以《民刑交叉新规下非法集资犯罪的有效辩点》,京都涉企犯罪辩护与防控研究中心副秘书长李明真律师以《民刑交叉新规下执行涉罪移送与民事既判力的反思》,以及京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京都涉企犯罪辩护与防控研究中心副秘书长刘记辉律师以《同一事实与关联事实的司法认定》为题围绕主题展开了专业研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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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都涉企犯罪辩护与防控研究中心主任、西北政法大学实务指导导师徐莹律师以“一条主线、四个层面、三点展望”进行总结点评。主线是新规以24个条文重塑民刑交叉案件的审理规则,条文不多但分量很重,下午的分享者从四个层面层层递进:理念上,由“先刑后民”转向“民刑并进”,程序并行、效力独立;规则上,聚焦“同一事实”的“人+基本事实”双要件,但新规未给出明晰标准,将来或成为具体案件中的主要争点;方法上,肯定“穿透式审查”,同时提醒言辞证据的证明标准门槛过低;实务上,非法集资辩护与执行程序中强调特别规定优先、民事既判力不应轻易推翻。徐莹律师另指出,新规的风险分配单向倾斜,对善意第三人及被欺诈的无偿担保人保护不足。并提出三点展望:让类案研判走在规则之前,让风险防控走在辩护之前,让理论实务对话成为常态。

闭幕总结

闭幕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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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最后,京都律所管理合伙人、CEO褚长志作闭幕总结。褚长志指出新规的核心是“可预期”,将带来三重改变:在能力结构上,同时熟悉刑事和民事成为律师的基本功;服务重心前移到交易结构设计与财产前置隔离;在交付方式上提供一揽子方案。褚总提出把讨论变研究、研究变能力、能力变标准三点期望,最后以“不是让案子更复杂,而是让规则更清楚”作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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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启新程,民刑融一体。未来,京都愿与各界携手,共赴法治化营商环境新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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