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持续推进全市工贸领域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分级分类管控和安全专项治理,现公布2起典型案例,督促相关企业以案为鉴、举一反三,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安全风险防控和隐患排查整治,提升本质安全水平,切实防范遏制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事故。

案例一:

盐城某电器有限公司使用

非水性漆的调漆间未设置固定式

可燃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案

2026年6月30日,盐城市亭湖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盐城某电器有限公司进行“四不两直”安全检查,发现该公司调漆间未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执法人员开具了《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要求该单位立即停止调漆间作业,责令暂时停止使用相关设备、设施,并于2026年6月30日对其立案调查。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参照《江苏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给予其人民币6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盐城某纺织有限公司使用的

柴油、树脂浆料等危险化学品

未储存在专用储存场所内案

2026年8月14日,盐城市响水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盐城某纺织有限公司开展相关举报核查时,发现该公司使用的柴油、树脂浆料等危险化学品未储存在专用储存场所内。执法人员当场出具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要求该公司限期改正,并于2026年8月18日对其立案调查。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五)项的规定,参照《江苏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给予其人民币5.37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

两家公司在使用、储存油漆、柴油、树脂浆料等危险化学品的过程中,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在监控报警、储存场所等多个方面存在风险隐患,未形成全方位、系统性安全风险防控措施,存在火灾、爆炸事故的现实风险。

工贸企业在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过程中,要规范储存管理,建立健全企业危险化学品存储管理制度,按照要求分区、分类、分库储存,严禁超量、超范围储存,禁忌物质禁止混放混存;储存和使用可燃、有毒等危险化学品的场所(设施)应按要求设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通风调温、防火防爆、防潮防泄露、防雷防静电等安全设施设备;储存和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场所(设施)使用的电气、工具应符合标准规范要求。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储存专柜(以下统称专用储存场所)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当在专用储存场所内单独存放,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收发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相关许可证件被吊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五)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储存场所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储存场所内单独存放。

来源:盐城应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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