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2月21日上午,小云找到上海火车站的巡逻民警,说自己刚刚在宾馆里交了10000元罚款,不知道是不是被骗了。这究竟是怎么回事?

原来,2月20日深夜,小云正在宾馆浴室里洗澡,突然进来了两个人,拿着手机对着她开始拍,他们声称自己是扫黄的民警,要求小云配合他们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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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云从事的色情活动,见到如此情景,心里也非常紧张,乃至害怕和恐惧。其中一个自称王队长的男子告诉小云,这种事除了罚款之外,还要通知家人。

这就让小云更加害怕了,罚款也就算了,竟然还要通知家长,于是她还是向王队长求情,希望可以罚款了事,不要通知家里人。

没想到的是,这位所谓的王队长还真的非常通情达理,同意了小云的请求。他告诉小云,罚款15000元。可当时小云就只能拿出10000元,就在她为剩下的5000元发愁的时候,王队长又大发慈悲了。他对小云说,先交10000元,剩下的5000元打张欠条就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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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HAT?罚款的事竟然还能打欠条,这也太假了吧。可当时的小云因为过于紧张,根本就没有看出其中的猫腻,按王队长的要求打了张欠条。

这事到这儿可还没完。这位王队长好事做到底,告诉小云,由于她的态度很好,相关的办案材料可以做销毁处理,并且当着小云的面,删除了所拍摄的视频,撕毁了笔录,然后就把小云放了。

小云离开宾馆之后,心里渐渐平静下来,仔细回想了整个过程,有很多细节过于蹊跷,过于不符合常理,于是就发生了文章开头的一幕。

警方听完小云的叙述之后,当时就知道这两个人不是真的警察。经过摸排调查,很快将两名犯罪嫌疑人任某和徐某抓获归案。

到案后,任某供述称,他和徐某两个人为了赚快钱,刚开始想的是通过拍摄他人裸照进行敲诈,但是一想,对方可能不会害怕,于是放弃了这种想法。有一天,他在网络上看到“冒充警察扫黄”的新闻,觉得这种套路风险小、收益高,两个人合计一番之后,就开始实施他们的罪恶计划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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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17年2月16日到2月21日,短短5天时间,两人作案3起,犯罪金额达2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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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案普法

我们常说,发横财的捷径都写在《刑法》里,可有些人为了快钱,明知被抓到之后要承担刑事责任,他们仍然选择铤而走险。

那么,在这起案件当中,任某和徐某两人的行为应该如何定性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行为人冒充正在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抓赌”、“抓嫖”,没收赌资或者罚款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以招摇撞骗罪从重处罚;在实施上述行为中使用暴力或者暴力威胁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但是,小状认为,冒充人民警察“抓赌”“抓嫖”,没收赌资或者罚款的行为,不能一律认定为招摇撞骗罪,应当根据所骗得财物金额的大小作出不同的认定。

因为,冒充人民警察没收赌资或者罚款,其在本质上就是一种诈骗行为,招摇撞骗罪的行为虚构了自己人民警察的身份,一般诈骗罪既可能虚构身份(但不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可能虚构或者隐瞒其他事实或真相,两者在某种程度上是存在竞合的,当行为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骗的时候,属于一种行为触犯两种罪名,应当按照想象竞合犯的处理原则,择一重罪处罚。

也就是说,当按照诈骗罪处罚更重的时候,应认定为诈骗罪,按照招摇撞骗罪处罚更重的时候,应认定为招摇撞骗罪。

任某和徐某二人骗取的数额为25000元,尚未达到数额巨大的程度,从诈骗罪和招摇撞骗罪的量刑来看,在没有达到数额巨大的时候,招摇撞骗罪的处罚要比诈骗罪重,因此,对二人应以招摇撞骗罪论处。

但是,如果骗取的数额达到“巨大”的标准时,就应当以诈骗罪论处。

另外,小状还要温馨提醒几点。

1、根据法律规定,公安机关询问违法嫌疑人,应当在办案场所进行。所以,任、徐二人在宾馆给小云做所谓的笔录,很明显就不是真正的民警干得出来的事。

2、按照罚缴分离的原则,公安机关在作出罚款的处罚决定之后,罚款一般是到银行缴纳,而不是交给公安机关,更不是交给执法人员个人。

3、罚款是不允许拖欠的,换句话说,处罚机关是不可能让你通过打欠条来代替缴款的。

4、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卖淫嫖娼的,罚款最高数额为5000元,像任某和徐某,一开口就是15000元,一看就是假警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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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为了避免小云这种遭遇的出现,遵纪守法才是王道,您认为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