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冷了

供暖的事儿牵动人心

北京市供热打压试水

已经接近收尾

据北京新闻消息,眼下全市供热打压试水已经接近收尾,热力站、锅炉房完成率超98%,北燃热力等供热单位检修、管网改造全部到位,只等供暖指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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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规定,本市法定供暖季为每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市政府可以根据气象情况临时调整供暖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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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由AI辅助生成

*每年供暖前都会通过三次气象会商来判断未来天气状况,如连续五天平均气温低于5℃即可启动供暖。

北京往年正式供暖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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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热诉求常规问题

(一)采暖温度类问题

1.本市居民集中供热室内温度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答:按照国家《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和《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736-2012),采暖期的正常天气情况下室外平均温度高于-7.6℃时,对于符合现行国家住宅设计范围要求的住宅或经过建筑围护结构和供暖系统改造的住宅,卧室、起居室的温度不低于18℃。

2.异常气候条件下供热室内温度是否必须达标?

答:按照《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736-2012)和2022版《北京市居民供热采暖合同(按面积计费版)》2个示范文本,采暖期的正常天气情况为室外平均温度高于-7.6℃。在异常气候条件下,即当室外平均温度低于-7.6℃时,本市要求供热单位按照供热系统设计最大负荷连续运行,没有对供热室内温度必须达标的要求。

(二)采暖时间类问题

1.采暖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答:按照《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本市采暖期为当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气象等实际情况调整采暖期时间。

2.什么时候开始点火试运行?此期间是否必须达标供热?

答:按照全市对冬季供热工作的统一要求,正式采暖期前7天开始点火试运行。点火试运行是为了给正式供热做准备,是对夏季设备维修和供热系统调试进行的摸底考试,是为了提前暴露出设备或系统运行问题,以便及时修复完善,确保正式供热时的供热质量。

点火试运行期间不对供热单位的供热质量有明确要求,对于居民室温也没有达标要求。

3.今年的采暖期北京市会提前或延长供热吗?

答:本市已建立了供热气象会商机制,每年采暖期前和采暖期临近结束时,市城市管理委与市气象局等部门进行气象会商。根据气象会商的结果提出对居民是否提前或延长供热的建议,报请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三)采暖收费类问题

1.本市采暖费缴费期限如何规定?

答:按照《北京市居民供热采暖合同》(示范文本),每年12月31日前,甲方应当将本采暖期(当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的采暖费足额支付给乙方。逾期未支付或未足额支付的,自次年1月1日起将计收未支付部分的逾期违约金。

2.本市集中供热收费标准是什么?

居民收费标准:按照《关于调整我市民用供热价格和热电厂热力出厂价格的通知》(京价(商)字〔2001〕372号),市热力集团中心大网收费标准是24元/建筑平方米;燃气(油、电)锅炉收费标准是30元/建筑平方米。

非居民收费标准:按照《关于调整本市非居民供热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发改〔2019〕1545号),城六区收费标准是45元/建筑平方米;其他区域收费标准是43元/建筑平方米。

3.居民采暖用户符合哪些条件,可以申请暂停用热?

答:按照《北京市居民集中供热暂停和恢复供热指导意见》第七条规定:具备分户独立采暖系统型式的用户,暂停供热时,供热单位宜将共用供热设施与用户自用采暖设施完全断开。不具备分户独立采暖系统型式的用户,有暂停供热需求且经供热单位评估符合暂停供热条件的,供热单位应办理停热手续,并采取适当的处理方式进行停热。不符合暂停供热条件的,供热单位应书面告知用户原因。因暂停供热可能造成安全隐患或影响他人正常用热的,不得办理暂停供热。

4.什么时候可以申请暂停用热?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答:采暖期前,为检验供热系统是否存在跑冒滴漏等问题,供热单位会对供热系统上水打压并带压运行,此项工作一般集中在每年10月进行。为了给系统打压调试留出时间,办理暂停供热需在9月30日之前向供热单位书面提出申请。

办理暂停供热需要提供身份证、房屋产权证(租户应经业主同意后提供授权委托书)等材料,并签订《暂停供热协议》。暂停供热时长原则上应为整个采暖期,且至少为一个采暖期。在采暖期内恢复供热的,需提前7日向供热单位提出申请,并缴纳本采暖期全额采暖费。

5.建筑保修期内房屋是否可以申请暂停用热?

答:根据《北京市居民集中供热暂停和恢复供热指导意见》规定,建设工程保修期限内的新建房屋建筑,原则上不应办理暂停供热。具体原因一是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规定,建设单位对新建房屋的供热设施承担两个供热期的保修责任。新建房屋如果不进行供热,无法检验房屋的供热设施是否完好,而建设单位对新建房屋的供热设施只承担两个供热期的保修责任,过了保修期再供热,一旦出现供热管网设备问题,难以明确问题责任。二是考虑到新建房屋的入住率较低,若在保修期内可以办理停供,会造成先入住的热用户形成“孤岛户”现象,即使管网满负荷运转,仍无法达到室温标准要求。

6.停暖为什么要收取30%的基本费用?

答:单个用户的采暖设施是供热系统整体的一部分,供热设施及供热负荷的配备并不因单个用户要求停热而减少,要求停热的用户仍然占有供热资源。单个用户虽然暂停供热,供热单位的服务责任并未终止,供热单位仍然承担着管理的责任,为其配置供热设施、预留供热负荷,保留用户恢复用热的权益,以及在事故状态下的抢修责任,继而发生必要的固定成本费用,供热固定成本费用不会因停热而减少或转移。因供热系统规模不同,供热固定成本占比最低约为30%,按照2022版《北京市居民供热采暖合同》,供用热双方可参照上述比例收取停暖费基本费用,也可另行协商确定停暖费用。

7.采暖用户室内温度未达标,退费比例如何规定?

答:按照《北京市居民供热采暖合同》(示范文本),退费比例按卧室、起居室约定采暖温度计:室内温度低于约定温度2度之内的,退费比例为40%;室内温度低于约定温度2度(含)以上、4度以下的,退费比例为60%;室内温度低于约定温度4度(含)以上的,退费比例为100%。

(四)维修、装修、改造及其他类问题

1.房屋在开发商质保期内的供暖设备设施故障、维修问题应如何处理?

答:按照《住宅工程质量保修规程》DB11/T 641-2018第5.0.7条:供暖工程质量保修期限不得低于2个完整采暖期,其中采取隐蔽方式安装的管线质量保修期限不得低于10年,且管线设置在建筑主体内时,其质量保修期限应与建筑设计使用年限相同。因此业主在开发商质保期内供暖设备设施故障维修问题应由开发商进行维修处理,建议咨询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2.用户是否可拆改室内共用供热设施?

答:按照《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用户不得拆改室内共用供热设施、扩大采暖面积或者增加散热设备。用户装饰装修房屋不得影响供热效果或者妨碍对设施进行正常维修养护。

3.家中采暖出现问题,居民应通过什么方式反映?

答:若家中出现暖气不热、漏水等情况,建议首先拨打所在小区公示的供热单位服务电话或密云区供热服务热线69033333,供热单位会及时为您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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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密云区城管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