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记者张静姝)为调理身体,七旬老人刘女士被“免费体验足疗”等宣传吸引,短短一个月内在一家健康管理公司充值45万余元,购买“脑龄大健康”“骨骼除弊”“通络散结”“八把半锁”等项目。事后老人不愿继续接受服务,公司却拿出一份《会员项目服务中止声明》,称项目“已使用完毕”。老人遂将公司及其唯一股东诉至法院,要求退还全部费用。近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服务合同纠纷案。

新京报记者了解到,2025年8月,刘女士被某健康管理公司销售人员以免费体验足疗为由招揽至店内,经销售人员推销,在短短一个月内通过现金、刷卡等方式在健康管理公司充值45万余元,购买了“脑龄大健康”“骨骼除弊”“通络散结”“八把半锁”等项目。健康管理公司工商登记的经营范围为生活美容服务。

2026年1月,刘女士签署了两份《会员项目服务中止声明》,主要内容为相关项目服务已使用完毕,此后公司门店提供的服务均为赠送。但服务记录表显示,刘女士购买的多个项目仍有剩余次数未实际消费。后来,刘女士认为健康管理公司以虚构功效、夸大疗效等手段进行宣传和推销,构成消费欺诈,遂起诉要求公司退还45万余元及资金占用损失,并要求公司唯一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健康管理公司辩称,自己提供的是生活美容服务,不存在刘女士所述欺诈情形,双方系真实自愿的服务合同关系;经核算,刘女士未消费金额为11万余元,要求继续履行服务合同,不同意退款。

西城法院经审理认为,刘女士与健康管理公司签订的四份《产品服务购买合同》后附明细表虽名为“产品服务购买”,但结合服务记录、贵宾档案及销售凭证,实质是消费者预付费用、经营者分次提供生活美容服务的预付式消费合同。此类合同以消费者对经营者的信任为基础,具有较强人身属性。现刘女士明确表示不愿继续接受服务,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她有权主张解除合同并要求退还款项。

法院指出,健康管理公司登记经营范围为生活美容服务,但项目明细表中却使用“脑龄大健康”“骨骼除弊”“通络散结”“八把半锁”等带有医疗功效暗示的项目名称,足以使消费者对服务功效产生错误认识,在确定退款责任时予以酌情考量。

关于《会员项目服务中止声明》,法院认为,该声明系健康管理公司提供的格式条款,实际效果是免除公司退还未消费款项的责任、排除刘女士的主要权利,且声明内容与服务记录表显示的剩余次数明显矛盾,故对声明中“已使用完毕”的表述不予采信,刘女士仍有权就未消费部分主张退款。

关于股东责任,健康管理公司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唯一股东为某甲公司。该股东未提交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银行流水等证据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应对公司的上述退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法院结合合同金额、服务次数及已消费次数,酌定健康管理公司应退还刘女士未消费部分款项35万元并支付相应的资金占用利息,某甲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宣判后,当事人均未上诉,目前判决已生效。

编辑 彭冲 校对 贾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