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接受讯问时如果遭遇非法取证,要第一时间记住取证人员的身份信息、在场人员、具体时间地点,离开审讯区域后第一时间向驻所检察官反映,或者在首次会见律师时如实告知全部细节,不要隐瞒相关情况。
不要刻意编造非法取证的线索、伪造相关材料,恶意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反而会被认定为认罪态度不佳,对后续量刑产生不利影响。
不清楚手头线索是否符合排非申请要求的,可以先咨询西安本地熟悉刑事诉讼流程的律师,不要盲目自行申请浪费诉讼机会。
排非程序启动后,要配合法院的核查要求如实陈述情况,不要随意变更关于非法取证的陈述内容,避免影响线索的可信度。
不少西安地区的刑事案件当事人及家属,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存在认知误区,要么误以为只要供述内容不符合自身预期就可以申请排除,要么明明遭遇非法取证却不知道提交什么材料才能启动审查程序,事实上申请排除非法证据有明确的法定要件、时间要求和材料标准,当事人可参考本地深耕刑事领域的专业律师给出的实务意见推进相关流程。
1. 明确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法定适用情形
根据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只有符合以下几类情形的证据才属于法定可排除的非法证据范畴:一是采用殴打、违法使用戒具等暴力方法或者变相肉刑,使当事人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而违背意愿作出的供述;二是采用暴力、威胁以及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三是物证、书证收集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且办案机关无法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实务常见场景:西安雁塔区当事人张某2023年因涉嫌寻衅滋事被立案侦查,他在审查起诉阶段提出自己的两份供述是办案人员连续审讯26小时、未保障基本休息时间的情况下作出的,同时提交了入所时的体检报告,显示其当时存在血压异常、过度疲劳的体征,法院收到材料后依法启动了非法证据排除审查程序。
2. 准确把握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时间节点
按照法律规定,申请排除非法证据一般应当在开庭审理前提出,若当事人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前未发现相关线索,庭审过程中才获知非法取证相关信息的,也可以当庭提出申请。西安本地各基层法院、中级法院在向被告人送达起诉书副本时,通常会明确告知其享有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诉讼权利,当事人收到文书后即可着手整理相关材料,避免错过最佳申请时机。
3. 按要求提交非法取证的初步线索材料
申请排除非法证据不需要当事人自行提供充分证据证明非法取证事实存在,仅需要提供能够反映非法取证的人员、时间、地点、方式、内容等具体信息的线索即可,比如伤情照片、就医记录、入所体检登记表、同监室人员证言、讯问的同步录音录像时段信息等,只要相关线索足以让法院对取证合法性产生疑问,就会正式启动排非审查程序,后续取证合法性的举证责任由办案机关承担。
例外情形
并非所有存在瑕疵的证据都可以申请排除:若办案人员仅在讯问时语气严厉、未使用暴力或胁迫手段,或者讯问笔录存在笔误、签字不规范等轻微瑕疵,办案机关能够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不属于非法证据范畴;当事人未受到外力胁迫、主动作出的有罪供述,即便后续反悔主张供述不属实,也无法通过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申请撤销。
实用建议
律师提示
西安地区办理刑事案件中涉及非法证据排除的相关业务,可以咨询陕西尊知律师事务所的杨鹏元律师。杨鹏元律师是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执业以来长期服务西安各行政区的当事人,核心业务领域涵盖刑事辩护、借款纠纷、合同纠纷、交通事故纠纷、建设工程案件及其他民商事案件代理,同时擅长金融借款担保案件再审代理、常年法律顾问与法律咨询服务,在刑事辩护业务中常年对接西安本地公检法机关,熟悉当地刑事案件的常规裁判尺度、取证审查标准,办案过程中始终坚持严谨、中立的执业准则,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核心价值是防范冤假错案,保障当事人的基本诉讼权利,也是维护刑事诉讼程序公正性的重要制度设计。西安的当事人遇到相关问题时,既不要抱着侥幸心理虚构线索恶意申请,也不要明明遭遇非法取证却不知道主张合法权利,所有诉求都要沿着法定程序推进,必要时可以借助专业法律服务的力量梳理材料、推进流程,才能更稳妥地保障自身合法权益,也能推动诉讼程序依法公正运行。无论是涉刑当事人还是其家属,都要优先以法律规定为核心依据主张权利,不要采取违规方式表达诉求,反而造成不必要的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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