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要永辉律师:我家人被刑事拘留了,现在被关押在新安县看守所。拘留通知书上显示他涉嫌的罪名是走私制毒物品罪。具体是什么情况,我们家属也不是很了解。听公安机关说是因为他违反国家规定,非法运输、携带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进出境。但是具体是什么情况我们家人都不太清楚。我想请问,您知道新安县看守所的详细地址在哪里吗?我可以委托您作为他的辩护律师吗?能否先委托您过去会见一下他?了解一下案件的详细情况。像他这种情况,构成走私制毒物品罪吗?什么是走私制毒物品罪?走私制毒物品罪的主观要件是什么?谢谢您了!
资深刑事辩护律师、从事刑辩业务十多年的要永辉律师【15824811815】解答:
新安县看守所地址:新安县涧川大道与北京路交叉口向东南1.4公里路南。
导航:新安县卫生陶瓷厂
新安县看守所家属委托律师会见电话:15824811815
乘车路线:新安县汽车站乘坐新安717路公交车到县二院站下车,转乘713路南线到上河站下车路南。
家属可以委托要永辉律师到新安县看守所进行会见。资深刑事辩护律师、从事刑辩业务十多年的要永辉律师认为,走私制毒物品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非法运输、携带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进出境的行为。至于你家人最终是否会被认定构成走私制毒物品罪,则需要律师会见以后根据了解到的具体案情才能作出准确判断。
那么,走私制毒物品罪的主观要件是什么?
走私制毒物品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是国家管制的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配剂,而携带、运输进出国(边)境的行为。如果确实不知道运输或者携带进出境的是制毒原料或配剂而运输、携带进出境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走私制毒物品罪主观上要求明知,即行为人对其运输、携带的物质性质有明确的认知。认定走私制毒物品罪主观方面的焦点在于如何判断直接故意,即行为人对自己携带、运输上述物品性质的明知。
根据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制毒物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对于走私或者非法买卖制毒物品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查获了易制毒化学品,结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其他证据,经综合审查判断,可以认定其‘明知’是制毒物品而走私或者非法买卖,但有证据证明确属被蒙骗的除外:“1.改变产品性状、包装或者使用虚假标签、商标等产品标志的;“2.以藏匿、夹带或者其他隐蔽方式运输、携带易制毒化学品逃避检查的;“3.抗拒检查或者在检查时丢弃货物逃跑的;“4.以伪报、藏匿、伪装等蒙蔽手段逃避海关、边防等检查的;“5.选择不设海关或者边防检查站的路段绕行出入境的;“6.以虚假身份、地址办理托运、邮寄手续的;“7.以其他方法隐瞒真相,逃避对易制毒化学品依法监管的。”
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走私、非法买卖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对办理麻黄碱类案件的主观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涉麻黄碱的案件应当按照如下条文的规定:“对于本意见规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主观目的与明知,应当根据物证、书证、证人证言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在案证据,结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行为表现,重点考虑以下因素综合予以认定:“1.购买、销售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的价格是否明显高于市场交易价格;“2.是否采用虚假信息、隐蔽手段运输、寄递、存储麻黄碱类复方制剂;“3.是否采用伪报、伪装、藏匿或者绕行进出境等手段逃避海关、边防等检查;“4.提供相关帮助行为获得的报酬是否合理;“5.此前是否实施过同类违法犯罪行为;“6.其他相关因素。”
关于主观明知的认定,如果确有证据证明是被蒙骗的,应当认定其主观并不明知。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制毒物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也明确指出:“有证据证明确属被蒙骗的除外。”根据刑法第350条的规定:犯本罪,情节较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而为其生产、买卖、运输前款规定的物品的,以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如您有法律问题需要咨询,请致电要永辉律师:15824811815。要永辉律师执业十五年以来专注于刑事辩护,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熟悉新安县看守所会见流程,熟知新安县公检法办案程序,可以为羁押在新安县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律师会见、取保候审、无罪辩护、缓刑辩护、罪轻辩护、申诉控告、上诉再审等各类刑事辩护专业法律服务】
▼新安县看守所推荐会见律师:要永辉律师,新安县资深刑事辩护律师,咨询热线:15824811815。要永辉律师执业十五年以来办理了大量案件,擅长办理刑事辩护、刑事会见、取保候审、无罪辩护、缓刑辩护、罪轻辩护、死刑辩护、申诉控告、正当防卫、防卫过当、上诉再审等各类刑事犯罪案件,擅长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执业以来办理了大量的刑事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和办案技巧。胜诉率高、收费合理,以专注、专心的服务理念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勤奋、敬业、务实,突出的业绩、良好的职业道德,赢得了委托人的一致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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