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金华,为了让孙女上学,一男子掏空家底买了一套总款为880万多元的独栋别墅,同时将别墅登记在儿子儿媳名下。万万没想到,购买别墅不到一年,儿媳就起诉离婚,要求跟儿子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为保住别墅,男子将儿子、儿媳起诉至法院,以借款为由让他们返还这880万多元。

原来,男子老江膝下有两个儿子,大儿子小江已经结婚,跟妻子在老江经营的红木家具加工厂上班;小儿子正在上大学,还没有毕业。

本来是其乐融融的一家人,大家都按部就班地工作和生活着,可小江夫妇却在为女儿上学不便发愁。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小江夫妇找到老江,商量着是不是可以在城区买套房子。

得知两人的想法之后,老江也有买房的意愿。但老江考虑地更长远,他想买栋别墅,这样的话,他们一大家子人都可以住进去,继续保持着融洽的家庭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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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江夫妇非常高兴,立即陪着老江查看房源。相中一套独栋别墅之后,老江咬咬牙支付了880万多元的房款,拿下了这套700多平方米的别墅。为了让孙女上学方便,这套别墅被登记到小江夫妇名下。之后,老江他们就过起了节衣缩食的清贫日子。可这种日子还没有过完一年,小江跟妻子产生矛盾,竟然到了不可调和的地步。小江拿到妻子请求离婚和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状后,立即找到了老江。

老江看后也非常着急,就拿着小江给自己出具的借条,将小江夫妇起诉至法院,要求他们返还购房借款880万多元。可在法庭上,虽然小江承认这笔债务,但小江的妻子却说这是明显的父母给子女购房,是典型的赠与行为,以她和小江的收入水平,不可能借款购房。1.这880万多元到底是借款还是赠与款?我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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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前述规定,像老江这种在小江结婚之后为他们出资购房的情况,如果双方当时对款项性质有明确的约定,那就按照双方的约定认定。如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那原则上就需要认定为赠与。至于是赠与一方还是双方,需要另外结合案件事实判断。具体到本案中,老江提供了小江出具的借条,初步说明了这笔款项是借款。除此之外,老江也向法官说明了自己的家庭情况,自己的二儿子还在上大学,没有成家立业,自己不可能将全部家产都赠与给大儿子。况且,这套别墅是他们家在城区的唯一房产,还是自己掏空家底买下的。

对于掏空家底买房的事情,小江的妻子是认可的。在这种情况下,小江的妻子主张这笔款项是赠与,她就应该承担举证责任。但她实际上并没有提供书面的赠与协议或证明双方存在赠与意思表示的其他证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规定,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所以,根据前述规定及分析,法院认定这880万多元的性质是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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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那这880万多元借款是小江的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

我国《民法典》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具体到本案中,这笔款项明显被小江夫妇用来支付房款和贷款,而小江夫妇购买这套房屋的目的又是为了共同居住和子女上学,显然满足前述规定中的“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所以,法院认定这笔款项为夫妻共同债务,小江夫妇应该向老江共同偿还。虽然小江的妻子事后提起了上诉,但双方后面达成了和解。

对于本案,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