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纪委监委“选择性”通报举报人真实姓名,意欲何为?

文|清哲木

10月22日,广西南宁一男子实名举报南宁市青秀区区长“强占人妻”并称自己目睹了

妻子与对方在车内疑似发生关系。

10月22日下午,南宁市青秀区区政府办公室表示,针对网传信息,相关部门已介入调查,后续将通过官方渠道作出回应。

南宁市纪委监委反应迅速,可以说是雷厉风行,10月22日当晚,南宁市纪委监委通报:陆宇苗实名举报的有关问题,纪检监察机关已介入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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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份通报虽然言简意赅,但是对举报人的信息完全是赤裸裸的暴露,不知道南宁市纪委监委有意为之,还是无意为之?为什么对举报人的名字毫不避讳的公之于众而对被举报对象只字不提?你既然举报人名字都写得清楚明白,为什么对被举报人又一语带过?这葫芦里卖什么药?如此选择性的通报给人感觉南宁市纪委是别有用心的再“污”一把举报人,本来妻子出轨区长对一名男人来说就是奇耻大辱,就是一生心理创伤,俗话说“家丑不可外扬”,人家向纪委监委举报就是相信组织,相信组织能为自己讨个公道,给个说法,对违纪违法现象的有力鞭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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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纪委监委直接公开举报人的做法确实匪夷所思,也是违纪的直接写照,可不能“灯下黑”,发这样的通报,纪委监委领导如果不研究、不签字、不审稿,笔者相信也无法公布于众,在地方纪委监委的领导研究下,还发这样的通报那就是思想有问题,行为有问题,屁股坐的方向也有问题,法律政策知识淡薄。

我国宪法规定,公民有举报、检举、控告的权力,受理机关有责任对举报人的举报内容和个人信息保密,防止信息泄露遭到被举报人打击报复。中央纪委监察部《关于保护检举、控告人的规定》第四条明确,“纪检监察机关受理检举、控告和查处检举、控告案件,必须严格保密”。

2020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明确规定,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检举控告保密制度,严格落实保密要求,“受理检举控告或者开展核查工作,应当在不暴露检举控告人身份的情况下进行”。南宁相关纪检监察部门将举报人陆某某的姓名对外公开,显然违反了中纪委的相关规定。《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泄露、扩散或者打探、窃取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巡视巡察等尚未公开事项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内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青秀区区长曾某疑似性骚扰举报人妻子,纪委监委却公开披露举报人信息,是否会影响到举报人的生活和人际关系?我想从社会伦理道德层面来说,肯定会受到影响,地方纪委监委对举报人信息公开无疑也是在伤口上撒盐,造成再次伤害,妻子出轨,丈夫被绿,这事关当事人的人格尊严,实名举报实属无赖之举,南宁市纪委监委这份不恰当的“选择性”通报也充分说明严抓纪律作风尤为重要,鼓励实名举报,也需要对举报人的权益和人格尊严予以尊重。举报人举报的青秀区区长曾某不能出现在通报中给人的感觉就是“官官相卫”区长的信息可以保密,为何对举报人的信息又如此慷慨大方毫不吝啬?如此通报,究竟意欲何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