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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起物业费,估计很多网友都是一肚子气。
近些年来,物业的名声可算不上太好,本来是为业主搞服务的,却越来越像是当家做主的。
业主和物业的纠纷,也成为当今社会的一个矛盾焦点。
问题有很多,双方也是各执一词的互相指责,甚至不乏发生过大打出手的情况。
最常见的矛盾,还是物业费争端。
业主觉得物业服务达不到约定的标准,并以此为由拒绝缴纳物业费;物业则依靠水电、停车这类基础服务试图来拿捏业主。
谁对谁错,一时还真的不好下结论!
但在法律上来说,对业主还真不是很有利,澎湃新闻的一篇报道,就很有代表性。
文章中介绍,范县某小区,多名业主称物业服务不到位,因此拒缴物业费,物业公司则称部分业主恶意拖欠损害其利益。
范县法院法官介入调解后,一方面向业主释明法律规定及拒缴物业费的法律后果,同时也向物业公司出示业主提供的证据并敦促其整改。
经法官的努力,双方最终达成和解。
针对这一案例,法官也提醒公众:
物业服务合同是双务合同,业主有享受物业服务的权利,也负有按时足额缴纳物业费的义务。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规定:
“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也就是说:即便业主对物业服务有异议,也应通过合法途径维权,恶意拖欠物业费不可取。
一来容易激化双方矛盾,不利于问题的解决,二来因为部分业主拖欠物业费,也可能损害其他已缴费业主的合法权益。
对于法院的提醒,有部分网友表示“想不通”。
按照这种说法,物业服务别管多糟糕,业主都要“乖乖”的掏钱,拖欠就是违法了。
虽说法律也赋予了业主通过民事诉讼维权的救济渠道,但恐怕大家都清楚,打官司可没那么容易。
费用是一个因素,漫长的诉讼过程很多人也拖不起。
小编也看到有不少律师谈到过此类纠纷,很多人都表示,业主想以物业服务不达标来证实自己拖欠物业费的合理性,从证据上就很难。
这是因为,物业服务在很多情况下,都没有一个可供量化的标准。
比如,一天打扫几次卫生,打扫到什么程度才算是合格,物业处理业主投诉,怎么才算是“及时”等等。
而且,所谓物业合同,一般都是物业一方事先拟订好的格式合同,对服务的约定都是“大概”叙述。
在以往的诉讼案例中,业主据此理由胜诉的概率并不高。
当然,民法典中同样明确提到,物业应对拖欠物业费行为也不能太任性:
“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此前,长沙、天津等多个小区都发生过业主门禁卡被物业封掉,导致有家不能回的事件。
我们也来看一下,网友们又是怎么说的。
有网友认为,物业公司没有履行合同中规定的责任,被服务方也就没有必要履行合同义务。
供需关系是很简单的,所谓一手交钱一手交货,不给货者不得钱。法院可以出面调解,但必须以“货到付款”的原则,否则,合同还有什么用?
有人直言:还有比中国物业最差的物业吗?
还有人觉得,服务不合格还要全额缴费不太合理。
如果按这个逻辑,未完全履约的物业公司是不是还要返还费用给业主呢?
当前,物业收费标准并不统一,便宜的每平米四五毛,贵些的能到十几块钱,甚至网传上海某高档小区物业费高达每平米36元。
一年下来,面积大的别墅豪宅,可能光物业费就要交几十万,一般人真的不敢想。
价格不一样,服务水准自然也千差万别。
但就算便宜到几毛钱,基本的物业服务也是应该达标的。
而现实却是,很多老旧小区,所谓的物业就是一个门卫,该有的服务更是大“缩水”,让业主很难心甘情愿的交钱。
即便是几块钱的小区,也不尽如人意。
业主普遍反映,物业收钱的时候最积极,可业主一有问题,物业不是隐身就是拖拉。
还有一个现象更值得警惕,不少物业利用业主对法律的不熟悉,存在账目收支混乱的情况。
就拿小区公共收益公示这件事来说,这可是法律的明文规定,有多少物业没有按规定执行?
小区大门广告、道闸广告、电子屏广告、单元门口广告、电梯里轮播的广告……
还不仅是广告收入,类似停车场、绿地、游泳池、篮球场、引进自助售卖机、快递柜、公共房屋的租赁等等都可能产生收益。
这些可都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可很多人甚至还是第一次听说,那这些钱都进了谁的腰包?
除了收益不公示,物业私自挪用小区公共维修基金的现象也多次被媒体报道。
如果不是为了利益,恐怕没有比它更合理的解释。
此前,一说到拖欠物业费,很多业内人士就哭穷,把业主说的都有些“十恶不赦”。
而据知情人透露,一个小区就算只收取一半业主的物业费,物业也亏不了本,原因就在于账目繁多的“额外收益”。
这也就不难理解,很多物业一边高呼“不赚钱”,一边还出现新旧物业为争小区管理权大打出手的怪事。
在小编看来,要解决物业费争端,不能只怪业主不懂事,而要从“服务”这个根源上去想办法。
可以根据不同的物业费价格,制定可供量化的具体服务标准,什么价格什么服务水平,让业主一目了然。
当然,对于有些恶意拖欠物业费的业主,也不用太客气,出现一次补缴,再犯就要罚款。
不能因为个别人的私心,影响到其它业主的利益。
物业同样如此,服务不达标,参照量化标准,按比例退还费用给业主。
丁是丁,卯是卯,不能在这事上和稀泥。
对此,大家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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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湃新闻(2025-12-2303:12)物业服务不到位能拒缴物业费吗?答案来了
生活新报(2010.01.07 11:17)业内人士:物业公司“不差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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