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南漳一起杀年猪引发的命案引发舆论热议。一名六旬老人因吐槽宰杀的猪肠清洗不干净,遭上门屠夫之子持刀砍杀身亡。行凶男子经司法鉴定存在精神障碍,被认定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一审获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被害人家属不服判决,已正式申请抗诉。
据悉,该案事发于2025年1月11日上午10时许,湖北省襄阳市南漳县村民李某为筹备年事,聘请当地屠夫彭某某上门宰杀年猪,彭某某携其子彭某一同到场作业。
宰杀清理过程中,李某发现处理好的猪肠残留污物、猪毛,随即向彭某某提出异议。正在一旁持砍骨刀剁骨的彭某听闻该言论后,突然情绪失控,从李某身后持砍骨刀猛砍其头枕部一刀。李某受伤后当场呼救,彭某并未停手,返身继续持斧剁击。行凶结束后,彭某又若无其事继续剁骨作业。最终,李某因右侧枕动脉、椎动脉破裂,失血性休克,在送医途中死亡。案发当场,彭某某迅速夺刀控制其子,制止事态进一步扩大。
案件调查过程中,彭某的过往履历被查实,其存在精神疾病就诊记录及行政违法前科。资料显示,2016年,彭某曾因急性精神分裂症样精神障碍在襄阳安定医院住院治疗;2023年8月,其因盗窃行为被武汉铁路警方行政拘留10日。
庭审期间,彭某如实供述了自身行凶缘由。其自述,案发时处于失业状态,生活压力巨大,长期服用的精神治疗药物中途断服。他主观臆断李某的日常吐槽是当众辱骂自己,身体不受自身控制,最终失控实施了伤人行为。
为明确彭某案发时的精神状态及刑事责任能力,办案机关委托专业机构开展两次司法鉴定。两份鉴定文书表述存在差异,但最终结论完全一致,均认定彭某案发时辨认和控制能力削弱,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同时,该案《精神病人刑事责任能力评定表》显示,彭某案发时具备大部分责任能力,法院据此对其从轻处罚幅度进行了严格把控。针对鉴定表述差异,法院审理认为,因精神疾病病症复杂、两次鉴定侧重点不同,出现表述区别属于正常合理范畴,两份鉴定结论合法有效,可作为该案定案依据。
庭审控辩双方围绕量刑问题产生严重分歧。辩方提出,彭某系精神病发作失控伤人,并非故意杀人,且其父母身患癌症、家中有年幼子女需要抚养,家庭负担沉重,请求法院从轻处罚。
被害人家属代理律师不认可辩方意见及司法鉴定结论,认为两份鉴定报告存在根本性缺陷,无法真实反映彭某案发时的精神状态,主张彭某作案时辨认、控制能力基本完整。其作案手段残忍、情节极端恶劣,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庭审中,被害方主动撤回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诉求,唯一诉求为从严惩处凶手。
2026年4月1日,该案在南漳县人民法院一审开庭,庭审结束后未当庭宣判。2026年7月,法院作出该案一审最终判决结果。
法院审理认定,彭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结合案件事实,彭某作案手段残忍、后果严重、情节恶劣,依法应当判处死刑。针对鉴定争议,法院解释,两份鉴定报告表述差异源于鉴定侧重点不同,属于合理范畴,结论合法有效,可作为定案依据,且已严格把控从轻处罚幅度。
法院同时指出,彭某当庭所作非故意杀人的辩解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其家庭困难情况不属于法定从轻量刑情节,不予从宽考量。综合其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法定从轻情节,最终判处彭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案发后,彭某家属代为赔偿5万元丧葬费,该情节被法院纳入量刑考量范围。
该判决出炉后,被害人家属不予认可。被害人亲属表示,案件起因系日常琐事,被害人无任何过错,凶手行为恶劣,判决结果畸轻,目前已委托律师向检察机关申请抗诉。
截至2026年7月19日,该案一审判决尚未生效,彭某一方是否提起上诉,暂无明确消息。
来源:综合青科新闻、扬子晚报 紫牛新闻 本案一审判决书、开庭公开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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