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昨晚的文章介绍了江西景德镇一家三口被撞身亡案,从事件细节可以清楚地看到,肇事者廖某宇视他人生命为无物,撞死一家三口——其中包括出生仅358天的婴儿——却毫无忏悔之心,事发7个月后才在庭审为了一纸谅解书假惺惺地道歉。
这样的孽畜,是不配活在这个世上的。
今天上午,景德镇中院宣判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宣判之后,法院回答了四个问题——
其一,廖某某的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其二,属于间接故意,而不是过失;
其三,自首;
其四,综上,判处死缓。
实际上,它就回答了一个问题:为什么廖某宇没有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从这份答疑可以看出,判死缓的理由是“自首”:案发后打了急救和报警电话;在现场等候处理;到案后如实交代罪行。
根据法律规定,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但不是必须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这个逻辑,廖某宇“自首”并非免死的充分条件。
更何况,他在案发现场扬言说被撞的三个人全死了也不会“吃枪子儿”,他因为这个原因才坦然在现场等候警察。
事实上,只要是一个智力正常的成年人,都知道根本就跑不了。
因此,廖某宇的“自首”与悔罪无关。
如果因为这样的“自首”就可以免死,那么,任何以汽车为工具、以极限超速为手段导致他人死亡的危害公共安全的罪犯就都不会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了。
事实上,犯下此类罪行被判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例并不少——
2008年,成都孙伟铭醉驾致4人死亡,被判死刑立即执行;
2014年,安徽陈运醉驾超速致6人死亡,被蚌埠中院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2019年,上海陈立伟超速撞死5人被判死刑立即执行;
2021年,大连刘东闯红灯致5人死亡,被判死刑立即执行。
廖某宇案与他们有什么区别呢?他没有醉驾,没有闯红灯,撞死的人也比上述案例要少。
但这同样不是免死的理由。醉驾、闯红灯和廖某宇的愤怒,都只是情节而已,本质上都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至于死亡人数,法律上也没有具体的数量规定。
反正我是找不出廖某宇可以免死的必然理由。
判决公开后,网友们一边倒地不认可。
有论者认为,判死缓就已经属于最重了,“如果不是迫于舆论压力,廖某宇这种情况,若其再更加积极赔偿,有可能判无期甚至有期徒刑”。
这种说法貌似理性,但实际上忽略了廖某宇的主观恶意和客观上仍然存在的社会危害性。
坦率地说,此案中的两个细节就可以确定应该判处其死刑立即执行:一是他在案发现场谈笑风生地说被撞死的婴儿头挺硬的,把他的车窗都撞破了;二是他的家人威胁遇难者家属。
有一位网友评论说,当他看到各种新闻报道中反复强调廖某宇在车内与女友激烈争吵时,他就知道廖某宇死不了了。
廖某宇今年21岁,判死缓,大概要不了50岁就可以出狱。这样的孽畜在监狱那种环境里,只会变得越来越坏。将来他出狱之后,不排除会给社会带来更大的伤害。
宣判之后,遇难者家属当庭表示将申请抗诉。
景德镇检察院会接受他们的申请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