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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7月1日,一份悄然生效的文件,可能会让很多用人单位的“省钱经”再也念不下去。

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国家卫生健康委、应急管理部、税务总局、国家医保局等五部门联合出台的《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在争议与期待中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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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视相关报道并未浓墨重彩,但“填补制度空白”这六个字的分量,足以让数以千万计仍在岗位上流汗的超龄打工者,第一次看到明确的保障边界。

如果不出意外,随着这份规定从纸面走入现实,三个层面的变化将渐次显现——它们不只影响超龄劳动者本身,更会让整个中低端用工市场的逻辑发生微妙转向。

工伤保险:从“不保”到“必保”的刚性转变

在过去相当长一段时间里,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群体,陷入了一种制度性的保障真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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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矛盾在于,传统工伤保险制度以明确的劳动关系为基础,而超龄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究竟构成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各地仲裁和法院的理解并不统一。

一旦在工作期间受伤,很多人被迫走上漫长的人身损害索赔之路,用人单位则往往以“没义务参保”为由,将风险全盘转嫁给个人。

最高人民法院曾在2022年发布的老年人权益保护典型案例中明确指出,用人单位招用已经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影响工伤认定和工伤保险责任的承担。

该案中,一名超龄劳动者在物业公司工作中受伤,法院最终支持了其工伤认定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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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说明司法系统一直在努力纠偏,但全国性的明确制度安排始终缺位。

此次暂行规定第一次用部委联发的规格,把覆盖范围划得清清楚楚:用人单位只要招用超龄劳动者并进行劳动管理、支付报酬,就必须为其参加工伤保险。

请注意,条款用的是“应当”,这在规范语言中意味着法定义务,不是可选项。

与此配套,规定还要求用人单位安排适合的劳动岗位与强度,并进行系统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教育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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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内容相互咬合:工伤预防、劳动保护、事故补偿,构成了一条完整的责任链。

过去部分企业把超龄人员当成“不用管死活”的廉价劳动力,现在,这样的逻辑遇到了制度层面的硬约束。

最低工资与工时:不能再拿“有退休金”当借口

工伤保险的变化解决的是“出事怎么办”,而另一组条款则把矛头对准了日常的报酬和劳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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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行规定明确,超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并要求遵守法定工作时间和节假日放假办法。

“一般不安排超龄劳动者加班”,确有需要安排加班的,必须遵守劳动法的规定,支付相应的加班工资。

这几行字,直接打在了某些用工模式的七寸上。

过去,一个最常见的压低报酬的话术是:“你都领养老金了,给你这么多已经是照顾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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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都领养老金了但法理和现实都讲不通:养老金是劳动者早年参保缴费的延后回报,与当期提供的劳动并无直接冲抵关系。

新规没有直接提出“同工同酬”的字眼,但“不低于最低工资”这六个字,已经把底线划死了。

据公开资料,上海市目前月最低工资标准为2690元,北京市为2420元,即便是经济欠发达地区,最低工资也普遍在1800元以上。

这意味着一大批过去拿着远低于当地最低工资的超龄劳动者,将迎来一次可见的收入托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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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此同时,限制加班、加班须依法支付报酬的规定,也抬高了用人单位的用工弹性成本。

过去动辄让超龄保洁员每天工作十几个小时、却不计加班费的做法,将面临更大的劳动监察风险。

养老保险续缴:给“老了还在拼”的人多一条路

很多超龄劳动者之所以过了退休年龄还在辛苦打工,除却家庭负担外,一个重要原因是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无法按月领取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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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面有早年企业改制、下岗断缴的历史遗留问题,也有灵活就业期间无力持续缴费的现实困难。

过去,虽然社会保险法已经允许达到退休年龄时缴费不足15年的人员可以继续缴费至满15年,但在实际经办中,超龄劳动者往往因为信息不畅、流程不清而放弃。

暂行规定在这一点上给出了更具操作性的指引:超龄劳动者可以个人身份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

如果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用人单位也可以为其缴纳,其中个人应缴部分由单位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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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经办部门还将进一步优化公共服务,畅通信息查询渠道,为延长缴费人员提供清晰指引。

这一安排最直接的效果,是让那些距离15年只差几年的人看到了明确的路径。

据现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办法,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一般按缴费基数的一定比例计算,其中一部分记入个人账户。

虽然每月会多一笔支出,但相比于“永远领不到养老金”的困境,这无疑是一条值得走的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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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重要的是,当用人单位可以协商代缴时,一部分有留人需求的企业,有可能把它转化成一种柔性福利,帮助那些技术熟练、稳定性强的老员工安心留下来。

这对缓解某些行业的“年轻劳动力招不来、老员工留不住”的困境,或许是个意外之喜。

规则的落地,才是真正的变化

当然,一部规定从颁布到成为行业惯例,之间的路并不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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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的强制参保如何与各地现行的探索性政策衔接,最低工资标准在非全日制用工中如何具体核算,加班事实的举证责任在劳动者一方时如何保障其权益,这些都考验着后续的执行力度。

还有一点不能忽视:超龄劳动者自身的权利意识。

只有当更多人知道“不给我上工伤保险就是违法的”,并且敢于开口主张,这套制度才能真正长出牙齿。

如果不出意外,7月开始后,这些变化会先从正规用工单位、中大型企业开始渗透,逐渐向产业链末端传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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它未必能一夜之间改变所有超龄劳动者的处境,但至少,当一位65岁的门卫清晨穿上制服时,他的身后不再是一片沉默而模糊的灰色地带,而是一套看得见的保障规则。

这正是社会在面对老龄化时,所必须补上的一课。

对此,您身边是否有仍在打工的超龄亲友?他们最关心的,是工伤保险、工资底线,还是养老金续缴?欢迎留言,一起聊聊。

参考资料: 《与你我有关!下月起,这些新规将施行》——环球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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