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片由豆包AI生成
一场令人扼腕的孩童离世,把儿科医生韩杰推向刑事审判席。此案一经宣判,迅速在法律界、医务界激起巨大波澜。法律的使命,既要抚慰被害方的伤痛,维护民众权益;更要恪守罪刑法定、疑罪从无的基本原则,厘清民事过失、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三者之间不可逾越的边界。不能因为出现死亡后果,便把普通医疗过失直接上升为刑事处罚。综合全案证据与现行法律规定,本案在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责任划分层面,均存在值得深度商榷之处。
缺失尸检客观证据,仅凭事后鉴定推论定罪,违背疑罪从无刑事基本原则
刑事案件奉行证据确实充分、排除一切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这是刑事诉讼的基石 。本案患儿死亡之后,并未进行尸体解剖。尸检是查明死亡直接原因、判断医疗行为与死亡结果刑法意义上因果关系的客观金标准。没有尸检报告,就无法完全排除转院途中病情变化、转运过程诱发恶化、继发其他并发症等多种致死可能性。
目前案件定罪所依托的,仅仅是鉴定专家根据病历材料作出的事后回溯性医学推断。推断不等于客观事实。民事侵权当中,可以依据鉴定推论划分过错、判定赔偿;但是刑事审判关乎公民的人身自由与终身执业资格,绝不能将民事层面的推论证据直接拿来作为定罪量刑的唯一依据。在死因未能完全坐实、多重因果无法排除的客观状况下,对被告人定罪处罚,与疑罪从无的司法原则相抵牾。
家属自行转院,诊疗关系发生转移,全部死亡后果回溯归责首诊医生,事实逻辑存疑
首诊负责制,不等于无限终身责任制。首诊制度的立法本意,是严禁医疗机构推诿拒收病患,保障患者在本院诊疗期间得到规范处置;但并不意味着:当患方自主选择离开该医疗机构、主动转往上级医院,后续整个病情演变的全部后果,都要由最初接诊的医生独自承担。
本案事实是,家属自行决定转院,离开首诊医院,前往另外一家医疗机构求治。自此,医患之间本次诊疗关系已经阶段性终结,后续的监护、救治义务转移至接收的上级医疗机构。患儿是在转院路途中病情急转直下,抵达新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从时间链条来看,死亡损害发生于离开首诊医院之后。在多重介入因素已经介入的情形下,直接将最终死亡结果的刑法因果关系锁定在首诊医生身上,忽略转运、后续医疗机构介入等客观要素,因果链条的认定过于简单化,量刑自然难言公允。
刑事裁判应当兼顾公序良俗,过度刑事化医疗,背离司法谦抑精神
刑法是社会治理的最后手段,应当保持谦抑。只有当其他法律手段不足以惩戒、不足以遏制危害行为之时,刑法方能登场。
医学本身带有不确定性、探索性。人体病情千变万化,部分病症早期体征隐匿,即便是经验丰富的医师,也存在漏诊、误诊的客观概率,这是人类医学发展现阶段无法完全根除的现实。
民事赔偿抚平损害,行政处罚惩戒执业过错,已经可以实现法律惩戒与救济的社会功能。倘若只要发生漏诊,出现死亡后果,就径直启动刑事追责。长此以往,会迫使广大临床医生陷入“防御性医疗”:过度检查、保守处置,不敢承担诊疗风险。最终损害的,其实是全社会广大患者的切身利益。将一般诊疗过失予以刑事打击,并不契合社会公序良俗,也违背刑法谦抑的司法精神。司法裁判不仅要处理个案,亦应当考量判决对于整个行业的价值导向。
民事、行政责任已经落地,再单独追究个人刑事责任,责任体系失衡
本案当中,民事层面,医疗机构已经承担巨额民事赔偿;行政层面,主管机关已经作出对应的行政处罚,对相关人员予以惩戒。
民事责任主体主要是医疗机构,侧重填补受害人经济损失;行政责任针对执业违规,给予行业惩戒;刑事责任,是最为严苛的惩罚,必须满足独立、更高的入罪要件,不能简单把民事、行政上构成医疗事故,直接等同于刑事犯罪成立。
医院作为法人单位,拥有完整的管理制度、三级查房体系,享有医疗运营带来的收益,理应承担组织层面的责任。当单位已经承担民事赔偿,行政上对机构予以处罚,在没有确凿证据证明医生个人达到“严重不负责任”刑事标准之时,单独把一线医务人员拎出来追究刑事责任,容易出现责任承担机制的失衡。机构责任向个人无限转嫁,法理上难以自洽。
并未落入司法解释列明的“严重不负责任”七种情形,未达到医疗事故罪的法定构成要件
《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医疗事故罪,核心关键词是严重不负责任,并非一般过失。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明确列举七种属于“严重不负责任”的法定情形:擅离职守;无正当理由拒绝救治危急患者;未经批准擅自开展试验性医疗;严重违反查对、复核制度;违规使用未经批准的药品器械;严重违反保护患者血液相关规定;其他严重不负责任情形。
从公开披露案情来看,韩杰正常在岗接诊,对患儿实施问诊、查体、处置,没有擅离职守,没有拒绝救治,没有开展试验医疗,不存在严重违反查对复核制度等法条明确列举的重大失职行为。
单纯漏诊,属于医疗技术层面过失、诊疗认知瑕疵,它可以构成民事侵权、可以触发行政处分,但是并不当然等同于刑法意义上“严重不负责任”。“严重不负责任”指向主观上漠视规章制度、极端懈怠失职,不等同于诊疗能力不足、判断失误。将普通的技术漏诊,直接归入“其他严重不负责任情形”而入刑,属于对该兜底条款的扩张适用,逾越立法划定的入罪边界,有失司法公正。
逝者令人悲悯,家属的痛苦值得全社会共情。但同情不能替代证据,悲愤不能降低刑事犯罪的法定门槛。民事讲过错补偿,行政讲行业管束,刑事讲罪刑法定。三者各有疆域,不可相互混同。
韩杰一案带给法律界与医务界深刻警示:医疗领域刑事追责,务必守住证据关、因果关、要件关。唯有严守刑法谦抑、坚持疑罪从无,方能既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权益,又守护正常医疗执业环境,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行业导向三者的统一。
作者 秦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