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广西南宁横州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搭乘顺风车引发的纠纷。男子赵某乘顺风车返乡时突发心梗不幸离世,家属以司机韦某救助不及时、涉非法营运为由,索赔18万余元。

法院一审判决,车主无过错,驳回死者家属全部诉讼请求。

男子乘坐顺风车途中猝死

家属起诉司机,索赔18万

2026年2月13日,赵某通过网约车平台下单乘坐顺风车,从广东返回广西横州市某小学附近,司机韦某驾驶私家车接单,赵某支付了车费20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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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横州市人民法院

当晚近20时,车辆行驶至目的地附近时,韦某发现后排的赵某怎么叫都叫不醒,已经处于无意识状态。韦某当即停车,采取简单救助措施,并向附近小卖部的村民大声呼救,联系家属和拨打120急救电话。急救人员赶到现场后对赵某进行了急救,但赵某因抢救无效死亡。

经确认,赵某系突发心肌梗死。

事后,赵某家属要求韦某补偿丧葬费3万元,韦某仅同意补偿1000元,双方意见分歧较大。赵某家属随即将韦某起诉至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州市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韦某赔偿赵某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各项损失18万余元。

赵某家属认为,韦某没有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属于非法营运;同时他负有法定救助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补偿责任。虽然赵某突发心梗是死亡主要原因,但韦某救助延误,未将赵某就近送往医院抢救,加重了死亡后果发生的风险。家属认为,综合该案过错程度、因果关系大小,主张韦某承担20%的补偿责任,符合公平原则。

法院认定:顺风车司机驾车、救助行为

与乘客死亡无法律因果关系

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州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赵某乘坐韦某的顺风车,是分摊通行成本、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共享出行行为,驾乘双方形成的是民事互助合乘关系,应按照一般侵权过错责任原则确定双方责任。

首先,赵某搭乘行为属于合法顺风车合乘,其家属认为韦某“非法营运”没有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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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乘顺风车时猝死(图片来自网络,与内文无关)

其次,韦某在车辆行驶过程中,不存在未尽对后排乘客注意义务的过错。赵某所患心梗,具有突发性、隐匿性,疾病在车辆行驶途中骤然发作,不存在明显事前征兆,韦某作为普通人,不具备提前察觉、预判乘客发病的条件和能力。

因此,韦某在车辆行驶阶段不存在法律意义上的过错行为。另外,不能将韦某等同于专业急救人员,对其施加严苛的专业救治义务。死者家属以事后理性的视角,苛求韦某必须自行第一时间拨打急救电话或者将患者送到医院救治,脱离了客观现实情况。

法院认为,韦某的驾车行为及救助行为与赵某死亡结果之间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7月2日,法院一审判决,驳回死者家属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表示,当时韦某发现赵某无应答、无意识的情况下,随即对赵某进行简易急救操作,并在自身不熟悉当地环境、天色已晚的情境下,向附近小卖部村民高声呼救,明确要求路人帮忙通知家属、拨打120急救电话,这一系列处置行为,是普通人面对他人突发重病昏迷时合乎情理的本能选择,救助措施及时合理,已经达到常人应当具备的救助标准,充分履行了尽力救助的法定义务,不存在消极不作为、故意拖延救治的过错。

来源:央视新闻

延伸阅读

36岁男子参加幼儿园亲子马拉松猝死 家属质疑救援不力

一场本该充满欢笑的亲子马拉松,却演变成一场令人痛心的悲剧。

5月30日,陕西商洛市柞水县城区第一幼儿园在“六一”前夕组织“亲子迷你马拉松”活动,36岁的父亲董端在陪跑途中突然倒地,经抢救无效死亡。这场活动,也成了他与大儿子最后一次“互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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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端与大儿子参加“亲子马拉松”,这成了父子最后一次互动

对于此事,柞水县城区第一幼儿园一名卢姓负责人证实,警方已介入,排除刑事案件。柞水县教育局一名负责处理此事的负责人介绍,“这个事情县上特别重视,相关人员都参与了,正在紧张处理当中。”

红星新闻记者了解到,截至目前,当地公安、教体、卫生等部门已对事件展开调查处理。

悲剧突发:

参加幼儿园亲子马拉松

男子陪儿跑步途中突然倒地

5月30日上午,柞水县城区第一幼儿园举办第四届“一路童行 为爱奔跑”亲子迷你马拉松活动。活动地点设在幼儿园院内及外河休闲长廊,全园幼儿及家长参与,每名幼儿由一名家长陪同,按大、中、小班设置不同路线,大班组的路线最长。

《柞水县城区第一幼儿园庆“六一”亲子迷你马拉松活动邀请函》显示,为涵养孩子的毅力与团队精神,增进亲子温情,践行“健康管理”教育理念,该幼儿园特筹办庆“六一”“一路‘童’行 为爱奔跑”亲子迷你马拉松主题活动。

董端,1990年5月28日出生,是一名单亲父亲,离异后与前妻共同抚养两名孩子。当天,他陪同上大班的大儿子参赛,前妻胡女士则陪同上中班的小儿子跑步。

家属提供的照片和视频细节显示,开跑前,董端还在微信中与前妻交流,高兴地说大儿子最近表现很好,“能坚持半小时写字学习”,并计划当天中午带两个孩子去吃番茄鱼。

跑步途中,董端拉着大儿子的手,孩子曾回头张望——这张照片,成了父子俩最后的合影。

其妹妹董瑞看过事发时的监控视频,董瑞回忆,上午8时21分,哥哥董端突然捂住胸口,走了两步后倒地。 “他是在跑步过程中突然不舒服,然后倒下的。”她介绍,当天大班组路程5公里左右,大部分路段为河堤健身步道。

事发后,有人拨打了120求助。

家属提供的信息显示,8时27分,120医务人员赶到,采取急救措施后将董端送往医院抢救,但最终未能挽回他的生命。

董瑞表示,事发后警方介入调查,并告知家属,排除刑事案件,家属签字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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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端生前与两个孩子合影

董端的离世给这个家庭带来沉重打击。这名年轻的父亲,去世前要抚养两个年幼的儿子——一个5岁,一个4岁,家中还有年迈的父母需要赡养。一家人的生计原本就靠他支撑着,如今顶梁柱轰然倒塌。

妹妹董瑞透露,哥哥生前是一名热心公益的人,“哥哥前年还参与了一次见义勇为的行动,并且之前连续5年为儿童基金捐款”“两孩子只能暂时由孩子妈妈和外婆照顾。”

家属质疑:

园方未为参赛人员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救援不力,错过“黄金四分钟”救援窗口

董瑞介绍,哥哥董端倒地后,现场无人能第一时间进行专业施救,直到医护人员赶到。她还表示,120急救电话是由路边群众拨打的,而非园方工作人员第一时间呼叫。家属认为,园方在整个活动中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缺乏医疗安全保障。

根据家属提供的报警人电话,红星新闻记者联系了该名男子,但对方表示不接受采访。据董端家属提供的一份《柞水县人民医院门诊病历》记载:“患者家属代诉,患者于就诊前10分钟在学校参加学生活动时行走过程中突然倒地后出现呼之不应,活动执勤医护立即给予持续性心肺复苏并通过救护车转送至我科。”急诊科门诊病历中提及董端的既往病史描述“低血糖病史;心脏病病史;具体不详”。

家属提供的一份由该医院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显示,死亡原因为“猝死”。死亡地点为柞水县人民医院急诊抢救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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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显示,董端死亡原因为“猝死”

董瑞表示,哥哥董端有高血压,但此前并无明确的心脏病史。她代表家人提出多项质疑,指出幼儿园在活动组织中存在问题:首先,园方在赛前未要求参赛家长提供体检报告或健康证明;其次,园方并未为参赛人员购买任何意外伤害保险;此外,家属认为应急预案缺失,定点救护车距离事发地约500米,但未能及时发挥作用,从8时21分倒地到被送医,错过了“黄金四分钟”救援窗口。

家属提供的一份幼儿园发布的《活动邀请函》中有《柞水县城区第一幼儿园第四届亲子迷你马拉松自愿参赛选手声明》,内容共8条,其中第3条明确写道:“本人同意对于非组委会原因造成的伤害、死亡或其它任何形式的损失无权索求任何形式的赔偿。”第6条则规定:“因不遵守组委会的相关规定而造成的任何伤害,死亡和损失将由本人全部承担。”第7条载明,“身体不适者(心脏病、癫痫病、高血压等症状者)或不适宜进行激烈运动者请不要参加长跑活动。”但董瑞称,“这份声明是孩子外婆签的,哥哥董端并没有签字”。

董瑞介绍,在外婆签完字后,幼儿园在活动开展前的一天召开了家长会,老师在会上表示,让孩子父母带孩子参加,不要老年人参加 。“所以才有了临时换人。这个签完以后不能签第二次,我哥没签。”

多方回应:

警方排除刑案,教育部门称正在处理

当地多部门已对此事展开调查

目前,董端的遗体仍停放在殡仪馆,未火化安葬。6月9日,红星新闻记者就此事采访了涉事幼儿园和相关部门。

“这个事情派出所有通报。”该幼儿园一名卢姓负责人证实,此事警方已排除刑事案件。当被问及园方是否有责任时,她以有事为由挂断了电话。

柞水县教育局一名负责处理此事的周姓负责人介绍:“这个事情县上特别重视,相关人员都参与了,正在紧张处理当中。”对于家属所质疑的园方在活动组织中存在问题,未买保险、救援不力等,对方未作回应。

家属呼吁,当地相关部门应对全县教育机构开展“校外活动安全”专项整治,叫停无安全保障的体育类亲子活动,避免类似惨剧发生,同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失职责任,对董端的死亡做出合理赔偿。

截至目前,当地公安、教体、卫生等部门已经对事件展开调查处理。在事发后,当地相关部门组织双方进行了多次沟通,但是在责任划分和死亡赔偿上未达成共识。

律师分析:

幼儿园等教育机构举办体育类亲子活动

须严格履行法定安全保障义务

四川范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蒋健认为,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举办体育类亲子活动,须严格履行法定安全保障义务。活动前应开展风险评估,向教育主管部门报批,超过一定人数的还须向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制定应急预案并演练,为所有参与者购买意外伤害保险,配备专业急救人员和AED设备等急救设备。活动中应全程监管,遇突发事件须第一时间启动应急响应,避免救援延误。

另外,活动中的“免责声明”如不合理免除组织者责任,依据民法典第497条属于无效格式条款。若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组织者应承担侵权责任。若受害人自身存在健康问题且未如实告知,可减轻组织者责任。

四川纵目律师事务所律师王英占表示,根据民法典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审查幼儿园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从三个方面来判断,分别是事前、事中、事后。事前,幼儿园是否就比赛中的突发情况做好了应对预案,包括此次活动的风险告知、陪同人员是否适宜比赛进行审核、知情同意书、医疗器材医护人员的配备、常见突发情况处置等。事中,幼儿园是否已经按照应对预案进行了落实,并执行到位。事后,是否对其开展及时有效救助,医护人员是否能及时到达现场,是否进行了抢救、如何抢救等情况。若幼儿园未尽到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则需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否则幼儿园即不需要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