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鬼了?!我清楚记得车昨晚是停在小区旁的车位上的,怎么一大早就换了位置,‘长腿’似的跑到了人行道上去了?这是怎么回事啊……”5月9日10时许,市民郭先生向宣威市公安局丰华派出所报警称,直呼“怪异”,其当天凌晨停放在玉泉湾小区旁停车位上的轿车被转移了位置。

接到报警后,民警立即前往现场了解情况。通过调取郭先生车内安装的行车记录仪,显示在凌晨2时30分,郭先生将自己的车停放在宣威城区玉泉湾小区旁的车位上。

凌晨4时多,袁某等五男一女驾乘一辆白色大众车从美奂新城方向兜风来到玉泉湾附近停车场,他们像开盲盒一样逐一对停车场的车辆拉车门进行查看,不经意间就将郭先生未锁的车门拉开,看到里面摆放着备用钥匙后欣喜不已,随后一伙人继续驾乘车辆兜风,并沿着环西路将郭先生的车开到金月湖水库和东山公园玩耍和拍照,期间还爬上车辆坐着、踩踏。玩了20分钟左右,袁某等人驾乘车辆返回玉泉湾小区旁停车场准备“车归原位”,不料之前郭先生停车的位置已经被人占用,于是袁某就将郭先生的车子停在了人行道上后离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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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来车子被人挪动了!民警依法将袁某传唤至丰华派出所接受调查。经询问,袁某如实陈述了其在没有取得驾驶证和没有经得车主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郭先生的车开出去玩耍的违法事实。“当时就是玩嗨了,不计后果就开走了车子,没想到这次玩大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四条第一项、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违法行为人袁某于近日被宣威市公安局依法行政拘留。

民警普法

盗开他人机动车辆造成交通事故时,机动车所有人不仅主观上无过错,也是受害人,根据公平原则,该类交通事故的赔偿主体仅限于盗开他人机动车辆造成交通事故的人。《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

在此,警方提醒广大车主,无论是公车还是私车,千万要记得下车即锁车,不要图方便不锁车门、不拔钥匙,随意摆放车钥匙及贵重物品在车内,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春城晚报-开屏新闻记者 蒋琼波 通讯员 吴应伟 摄影报道

一审 杨茜

责任编辑 吕世成 陈洁

责任校对 易科彦

主编 何晓宇

终审 编委 李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