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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司筹备设立阶段,发起人之间通常需要对出资和设立相关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可是一旦公司正式成立,如果某个股东没有按时出资,其他股东是否还要一起承担无限责任呢?

经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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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公司成立于2024年12月15日,系由甲、乙作为发起人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500万元。其中,甲认缴出资400万元,乙认缴出资100万元,出资期限均为2029年12月1日之前。2025年3月2日,乙出资完毕。甲始终未出资。

2025年4月9日,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买卖合同,约定A公司从B公司处采购一批设备,但B公司发货后,A公司始终无力清偿B公司债务,经B公司起诉并申请强制执行仍无财产。B公司发现A公司股东甲未足额出资,且甲、乙均为发起人,遂起诉要求甲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且主张乙应负连带责任

法院认为,甲需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但是发起人之间的连带责任主要针对公司设立阶段必须完成的出资。本案中,甲未缴纳的出资属于公司成立后根据章程约定的远期缴纳部分,不属于设立阶段的出资义务,因此乙无需为此承担连带责任。

风险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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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的发起人连带责任,源于公司设立过程中共同行为的法律关系。这种关系及其连带责任,在公司依法成立时发生转化。对于公司成立后,股东依据公司章程享有的、在未来一定期限内完成出资的权利,由于该部分出资不属于公司设立阶段必须实际缴纳的范围,发起人之间不再就此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公司治理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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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应如何准确界定发起人责任范围,避免法律风险?我们建议:

1、区分两类出资,并在协议与章程中明确约定

建议在公司设立之初,即在发起人协议与公司章程中,对出资义务进行明确分类。应设置专门条款。公司登记前必须实际到位的出资。应写明具体金额、最晚缴纳时间(登记前),并明确未按时缴纳时发起人之间的连带责任。公司成立后,股东根据章程约定在未来某个日期前缴纳的出资。应明确这是每位股东独立对公司承担的义务,有各自的缴纳期限,一般不引发发起人连带责任。

2、严格履行并区分不同阶段的出资义务

对于法律或登记实务要求在公司设立时必须实缴的出资(如特定行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必须确保相关发起人在申请登记前足额缴纳,并完成验资或财产权转移手续。该部分出资的缴纳凭证、验资报告等文件应单独妥善保管,与公司章程中记载的、未来才需缴纳的认缴出资清晰分开。

3、公司成立后,建立独立的出资管理制度

公司成立后,应建立规范的股东出资管理制度。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应负责监督股东出资义务的履行情况。当发现股东未按章程约定时间出资时,应向该股东发出书面催缴通知,给予宽限期,并保留送达证据。若宽限期届满仍未缴纳,公司可对未出资部分的股权作出处理。关于如何处理这部分股权的问题,可参考我们之前发布的《》(点击文章名即可查看)。【公司法研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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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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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 慧

股权高级合伙人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盈科管理委员会 委员

盈科业务指导委员会副主任

上市公司商学院《法律风险》主讲导师

工信部中小企业志愿服务专家律师

上海律协海事海商专业委员会 委员

中级并购交易师、碳排放交易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资格、证券从业资格、基金从业资格

业务领域:公司设立与投资、公司劳动人事合规体系建设、股权激励、股权架构设计、并购与重组、破产清算、商事诉讼等法律事务。

李慧律师,专注于企业法律顾问服务,长期致力于公司法与合规研究,熟悉公司治理结构、内部运营和HR管理事务。

担任多家教育培训业、口腔医疗业、物流业、制造业、传媒业、租赁服务业、住宿餐饮业、软件与信息技术业、珠宝首饰业……等行业企业常年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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