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情侣感情破裂后,男方要求女方返还支付的礼金、转账合计82980元。一审判决女方退还转账1万元,驳回男方要求退回黄金手镯、手机等其他财务诉求。男方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依据男方购买礼品金额超出女方月收入等原因改判,另要求女方退还手机、黄金手镯对应金额4万余元。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公示的一则民事判决书提到,新疆一情侣感情破裂后出现赠与合同纠纷。

原告梁某认为,自己以缔结婚姻为目的,在交往期间,按女方罗某要求或请求向其支付或购置多项财物,包括三金首饰、手机、化妆品、微信转账及支付宝亲情付款等,感情破裂后,其要求女方退还支付的礼金、转账合计82980元。

女方罗某辩称,梁某向其给付的三金首饰均有回礼,回礼也是金饰。恋爱期间有提出过作为恋爱仪式感应开通亲密付,但亲密付并未单方面索取,罗某也有给梁某购买衣服,吃饭买单,去见梁某母亲时也有送护肤品。恋爱期间,罗某从未主动向梁某索要过什么,都是梁某自愿赠与,分手是因为双方越来越不合适。

一审法院认定梁某、罗某于2024年10月中旬建立恋爱关系,在2024年9月至2025年2月期间,梁某多次通过微信、支付宝向罗某转账及为罗某购买金手镯、手机等物品。2025年2月双方感情交恶,恋爱关系结束。法院认为,本案中,梁某向罗某给付金钱和其他物品的时间是在2024年9月至2025年1月,其中不乏带有特殊意义的5200元、520元,并为罗某购买金饰、手机等。对于这些给付或者赠与,有的是出于结婚目的,有的则可能用于日常交往维系加深双方感情,梁某向罗某微信、支付宝转账及购买其他物品应属一般赠与。

一审判决女方罗某退还梁某转账1万元,驳回男方其他诉讼请求。男方梁某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查明,2024年12月4日,梁某曾向罗某发送:“我只有娶老婆的钱,没有伺候人的钱。”罗某回复:“嗯。”2025年1月3日,梁某向罗某发送:“现在的付出是为以后的长久打基础。”罗某回复:“我的镯子买好车买好我考虑一下。”梁某发送“好”,罗某回复:“仅仅考虑”。

二审法院认为,从梁某提交的聊天记录来看,梁某是为双方能够缔结婚姻关系而为罗某购买手机、黄金手镯,罗某明知梁某目的而接受财物,现二人恋爱关系结束,该目的未能实现,梁某关于罗某返还部分财物的主张应予支持。而日常消费性支出以及含有特殊含义的有数额款项应认定为一般性赠与。但梁某为罗某支付手机9520元、购买黄金手镯34774元,均超出梁某6000元月收入,明显超出普通恋爱期间互赠礼物的金额范畴,应当予以退还。综上,二审法院判决女方罗某除退还此前判决的转账1万元外,还需退还梁某购买的手机、黄金手镯计44294元,需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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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 源:大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