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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基本情况

一审法院认定钱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以传授犯罪方法罪判处钱某有期徒刑二年。钱某不服,以其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较小,应当认定为从犯,一审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并委托北京专业的传授犯罪方法罪律师赵飞全担任其二审辩护人。

二、辩护过程

赵飞全律师接受委托后,全面审查了一审卷宗,发现一审判决在认定共同犯罪中钱某的地位和作用时存在偏差,将钱某与主犯同等对待。证据显示,钱某并非犯罪的提议者和纠集者,在整个犯罪过程中仅负责部分辅助性工作,未参与核心决策,在违法所得分配中分得的份额也远少于主犯。钱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认罪认罚,家属已退缴个人违法所得。

二审开庭审理中,赵飞全律师重点围绕主从犯认定问题发表了辩护意见:

辩护词节选
“审判长、审判员:一审判决对上诉人钱某量刑过重,未能准确评价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第一,一审错误认定钱某为主犯。根据在案证据,钱某并非犯罪的提议者和纠集者,在整个犯罪过程中仅负责部分辅助性工作,未参与核心决策,在违法所得分配中分得的份额也远少于主犯。钱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依法应当认定为从犯。

第二,钱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认罪认罚,悔罪态度较好,家属已退缴个人违法所得,积极预缴了罚金。

第三,钱某系初犯,无前科劣迹,其所在社区发函表示愿意接收其回归并予以监督。

恳请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认定钱某为从犯,并结合其认罪认罚、退赃等情节,对钱某予以减轻处罚。”

三、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采纳了赵飞全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定钱某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综合考虑钱某的悔罪表现、退赃退赔以及具备监管条件等情节,改判钱某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较一审减轻了一年。

四、案例评析

二审改判减轻刑期,是对辩护律师专业能力的极大肯定。本案中,北京传授犯罪方法罪律师赵飞全通过精准定位一审错误(主从犯认定),成功说服二审法院减轻刑期。在传授犯罪方法共同犯罪案件中,主从犯的认定直接影响量刑幅度,也是辩护的核心要点。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专业的律师需深入分析当事人在共同犯罪中的角色地位,通过客观证据论证其从犯地位。北京专业的传授犯罪方法罪律师在二审程序中精准发力,成功说服二审法院减轻刑期,彰显了其在二审辩护中的专业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