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执行程序中往往会涉及利息,包括一般债务利息及延迟履行加倍部分利息。而利息是否计算,以何种方式计算,以何日作为起算时间,是否存在不计息的情况等种种问题均是执行程序中值得关注的法律问题。本期,我们归纳总结在执行程序中有关利息的法律问题,便于读者进一步了解执行程序中的利息问题。
长尾关键词:迟延履行加倍利息计算基数、逾期违约金不能滚算罚息、《迟延利息司法解释》、执行款抵扣顺序、违约金与加倍利息区分、执行异议计息争议、仲裁调解书执行计息、民法典抵充规则、执行监督申诉要点
最高法院: 执行案件中能否以违约金为基数, 计算迟延履行利息?
阅读提示:大量执行案件存在双重计息误区:债权人主张把生效文书判付的逾期违约金计入本金,再叠加计算日万分之一点七五加倍迟延利息,形成 “违约金再生罚息” 双重惩罚。最高法(2016)最高法执监 26 号执行监督案件明确统一尺度:逾期违约金与执行加倍罚息惩罚目的、计算区间完全重合,加倍利息仅能以原始本金为基数,不得将违约金纳入基数重复计息。同时厘清违约金不属于法定优先抵充的利息,执行回款不能先行抵扣违约金。结合仲裁执行典型案例,梳理计息边界、抵扣规则与实操抗辩思路。
案情背景
双方工程款纠纷经仲裁调解,约定债务人 15 日内付清 34 万元,逾期按月 10% 支付违约金。债务人分三笔偿还部分款项,执行法院核算时持续滚动累加违约金。债权人不服,要求以累计违约金为基数再计算迟延加倍利息,主张巨额执行款项。案件经执行异议、高院复议,申诉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法撤销原计息裁定,明确违约金不得作为加倍利息计算基础,仅以原始 34 万元本金核算加倍罚息。
实务高频计息误区
误区 1 认为违约金属于利息,可纳入加倍利息计算基数
混淆合同约定逾期违约金与执行程序法定加倍罚息,二者性质、法律依据完全独立,不可叠加滚算。
误区 2 套用民法典债务抵充规则,主张执行回款优先抵扣违约金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一条仅适普通民事债务清偿,执行程序有专属计息、抵扣司法解释,违约金不属于 “利息”,不享有优先抵扣顺位。
误区 3 债务人分期还款后,以剩余全部违约金持续计收罚息
只要本金未还清,违约金持续计算,但新增加倍利息只能扣减剩余本金,不能叠加已产生违约金。
误区 4 高比例违约金基础上再叠加加倍罚息,双重加重债务人责任
法院认定违约金本身足以弥补资金占用损失,重复计收罚息违背公平原则。
核心裁判规则
(一)两类逾期款项本质区分
1. 文书约定逾期违约金:基于合同违约责任,针对实体违约损失补偿;自履行期届满起算,至本金清偿完毕止。
2. 迟延履行加倍利息(日万分之一点七五):民事诉讼法公法惩罚措施,仅针对拒不履行生效裁判的执行行为。二者起算、截止时间完全重叠,惩罚功能重复,不允许以违约金为基数二次计息。
(二)加倍利息法定计算基数(《迟延利息司法解释》第一条)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 未清偿生效文书确定的原始金钱本金× 日万分之一点七五 × 逾期天数
基数仅限主债务本金,不含违约金、一般债务利息、诉讼费、实现债权费用。
(三)执行款抵充顺序规则
1. 无执行和解特殊约定:先执行费用→本金→一般利息→违约金;
2. 民法典抵充顺序不适用于强制执行程序,违约金不属于可优先抵扣的利息范畴;
3. 违约金独立核算,最后统一清偿,不能先行冲抵。
(四)本案核心裁判说理
仲裁调解书仅确认 34 万元工程款为本金,违约金系逾期后才产生的附随违约赔偿;若以违约金为基数叠加加倍利息,构成双重惩罚,明显失衡。高院仅按本金计算加倍利息、调低滚动违约金的处理结果合法,申诉请求不予支持。
同类判例
判例 1 判决按日固定违约金,本金未付清则违约金持续计算
文书明确违约金按固定标准每日计收,只要本金未结清,违约金持续累加,但加倍利息仍只以剩余本金计算。
判例 2 债权人可自主放弃全部或部分违约金
违约金属于民事债权,执行阶段债权人有权书面放弃,放弃后不再核算该部分款项。
判例 3 仲裁裁决本金 + 固定利率违约金,执行罚息仅以本金为限
裁决载明违约金单独计算,法院冻结财产时,仅以原始本金作为加倍利息计算基数。
判例 4 多笔债权合并执行,租金、违约金不计入罚息基数
房屋租赁仲裁案,租金本金作为加倍利息基数,逾期租金违约金单独列明,不参与罚息核算。
债权人和债务人实操指引
债权人执行计息维权要点
1. 起诉、仲裁时分开列明本金、违约金、利息,文书清晰区分;
2. 执行立案时分开主张两项债权,但不得提出违约金滚算罚息;
3. 收到法院计息明细,发现以违约金计算加倍利息,立即书面执行异议。
债务人抗辩思路
1. 指出《迟延利息司法解释》条文,主张加倍利息基数仅限原始本金;
2. 抗辩违约金已具备惩罚效果,叠加罚息显失公平;
3. 对先行抵扣违约金的执行分配方案提起异议。
法院规范计息文书要求
执行计算明细必须分项列明:执行费、剩余本金、当期违约金、单独计算的加倍利息,分项标注计算基数,不得合并滚算。
实务总结
生效裁判确定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不能作为迟延履行加倍债务利息的计算基数。加倍罚息的计算范围严格限定于文书载明的原始本金,违约金属于独立违约赔偿,二者计算区间、惩罚功能重合,叠加计息会造成双重追责。同时执行回款抵扣不能优先冲抵违约金,需按照执行司法解释专属顺序核算。执行中发现法院将违约金纳入罚息基数,当事人可通过异议、复议、执行监督程序纠正计息方式。
本文作者:李舒律师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 | 资深商事律师
专业领域:商事诉讼 | 公司合规与股东间争议 | 金融与执行 | 刑事辩护
李舒律师,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深耕执行利息、违约金核算、分配方案异议、执行监督申诉业务,精通历年迟延利息司法解释适用边界,可提供执行计息异议、仲裁 / 判决执行核算抗辩、和解条款拟定全流程法律服务。
*此处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为作者完成文章时所在工作单位。
本期执行主编 王欣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本期责任编辑 法丽 微信号:17310145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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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李舒律师
北京云亭律所创始合伙人
电话/微信:18501328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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