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江苏太仓,有一个男子和跟邻居因琐事吵架,但是意外的是在1年零3个月之后,这个邻居突然因脑出血死亡。这个邻居家属就认定这个病就是因为吵架遗留的,愤怒告上法院,结果法院的判罚让人大跌眼镜。
祝某和唐某是多年前后院的邻居,其实俩家关系一直都还不错,平身都还挺和谐的。
这个祝某不种地的时候,就在外到处打工,经过多年的奋斗,自己省吃俭用的也攒了些钱,农村人嘛,手里有俩糟钱就要对老宅进行重建。
在农村呢,最大是就是盖房子了。开工那天,村里的熟人们都来帮忙,能伸把手出把力的好不热闹。
就在要竣工的那天,祝某突然起意,就想在自己家的后院开辟个小菜地,以后能种个菜啥的。可是唐某却不乐意,他觉得占用了自己家的门口地盘,就不乐意。
俩人从开始的争议,变成争吵,最后俩人是情绪越来越激动,差点没打起来。
也就是从那个时候开始,唐某就大病一场,但是让人没想到的是1年3个月后因为脑出血撒手人寰。
唐某的家属给他料理完后事后,就到祝某家理论,他们觉得唐某得死就是因为吵架引起的,还提出祝某给与100多万的赔偿金要求。
祝某说,他死了和我有啥关系,当时吵架我也被气了够呛,再说这都多久了,我也没被气死,怎么能让我赔钱呢,于是拒绝赔偿。
唐某家属于是一直诉状将其告上法庭。他们理由是,吵架后唐某就病了,一直病到死,所以主要原因就是被祝某气的。
那么法院在受理此案后是如何处理的呢?
根据《民法典》第1179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本案中,经医院出具的死亡报告显示,唐某死于突发脑出血,高血压等基础病系死亡诱因。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4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唐某的家属出示了近一年以来的检查报告以及医院消费清单,证实唐某在与祝某争吵后,曾出现头晕脑胀、呕吐等症状。故唐某的死,与祝某存在一定的关联性。
祝某辩称:
祝某承认曾与唐某发生过争吵,不过唐某是在一年后才死亡,与祝某没有任何关系。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祝某没有任何的过错,自然不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那么法院该如何判决呢?
法院审理时查明,唐某死因鉴定为,突发脑出血死亡,其中高血压系死亡诱因。另查明,在与祝某发生争吵之前,并没有证据证明,唐某患有高血压。
《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第1款规定: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另《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
唐某与祝某发生争吵,本身也存在一定过错。综上法院判决,祝某赔偿唐某家属4.8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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