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个例子,大家好理解法工委的集中回应。

A. 我交了个朋友,小强,他之前有吸过一次毒,被抓了,后来戒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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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按现行的《治安管理处罚法》

吸毒行政处罚记录依法录入公安系统,属于内部管控信息,但未被封存。

这意味着:

小强的吸毒处罚记录仍处于“可被依法查询”状态;

若小强应聘网约车司机、保安、教师、公务员、出国签证审查等岗位,用人单位或相关部门有权依规查询其违法记录,并可能因此拒绝录用;

即使是一般岗位,若用人单位通过非正式渠道(如地方关系)进行背景调查,仍有可能获知此事。

对我而言,

我作为普通朋友,无权也无途径合法查询小强的记录;

只有在他因岗位受限被拒、或主动坦白等情况下,我才可能得知这段过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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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按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136条“治安违法记录封存”制度正式生效

小强的吸毒处罚记录不得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提供或公开;

一般用人单位(包括绝大多数企业)无法查询该记录;

有例外情形:

公安机关办案需要;

特定岗位(如校车司机、幼师、涉密岗位)依据法律规定可查询,但必须有明确法律授权,不能泛化;

小强在求职、升学、社交中不再因该记录被系统性排斥,回归社会障碍大幅降低。

对我而言,

我依然无法查询小强的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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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而卖毒品给小强的毒贩子,炸鸡叔,不仅自己吸、屡戒屡吸,还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

1.按现行的《治安管理处罚法》以及《刑法》(因为贩毒,涉及刑罚了):

炸鸡叔贩毒行为属于刑事犯罪,适用《刑法》第347条,无论数量多少,均构成贩卖毒品罪,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面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

炸鸡叔自身的吸毒行为虽属治安违法,可处行政拘留并责令接受戒毒措施;

炸鸡叔的贩毒犯罪记录将永久载入司法档案,不可删除、不可封存,未来在就业、出行、金融、子女政审等方面将长期受限。

2. 按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36条以及《刑法》

炸鸡叔贩毒行为仍属于刑事犯罪,这部分没有变化。

而他的吸毒行为仍属治安违法,公安机关仍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但炸鸡叔的吸毒记录实际上不能适用第136条的封存制度,因为:

他多次吸毒、长期复吸,且以贩养吸,明显不属于“轻微违法”;

拒不真正戒断,缺乏“悔过自新”的实质表现;

更重要的是,其吸毒行为通常与贩毒犯罪紧密关联,在办案中往往作为刑事案件证据一并处理,未必形成独立、可封存的治安处罚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