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情介绍
李国强、王秀兰夫妇为帮助儿子李明成家,自2013年起陆续出资购买一号房屋及1号、2号车位,总价约755万元。房屋及车位均登记在李明及其妻子赵雪名下。
李明与赵雪于2013年结婚,2015年短暂离婚后又复婚,2023年经法院终审判决离婚。在离婚诉讼中,法院认定:
一号房屋、两个车位为夫妻共同财产;
判令房屋归李明所有,由其向赵雪支付340万元折价款。
此后,王秀兰去世,李国强作为唯一继承人起诉赵雪,主张:
“我们从未同意赠与,当初只是委托儿子理财,后来把钱用于购房和家庭生活。现在你们离婚分走了房子,我要求赵雪返还一半出资款377.5万元。”
李国强提交了两份《资金委托保管协议》及银行流水,但无借条、无利息约定、无还款期限,也未与赵雪达成任何借贷合意。
赵雪辩称:
双方家庭经济往来频繁;
出资应视为对子女夫妻的赠与;
离婚判决已确认财产归属,现又主张借款,属于“事后反悔”。
二、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驳回李国强的全部诉讼请求。
即:父母出资购房,若无明确借贷意思表示,离婚后不得以“借款”为由向儿媳追偿。
三、法院说理要点
民间借贷需有“借贷合意”+“款项交付”
仅有转账记录或出资事实,不足以证明存在借贷关系。
原告未能提供任何债权凭证
无借条、欠条、还款计划;
所谓《资金委托保管协议》系父子间内部文件,赵雪从未签字认可;
李国强自认:“如果他们白头偕老,就不会要钱”——印证出资本意为支持而非借贷。
婚姻存续期间父母出资,法律推定为赠与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29条: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赠与处理。”
四、律师提示(北京房产律师 靳双权团队)
父母为子女婚后购房出资,务必签订书面协议!
明确是“借款”还是“赠与”,避免日后争议;
仅有转账记录≠借款!法院重点审查“双方是否达成借贷合意”;
不要用“委托理财”掩盖真实目的,法院会穿透审查资金用途;
想保障权益?可考虑:
✓ 签订三方借款协议(子女+配偶共同签字);
✓ 办理抵押登记;
✓ 在赠与时附加条件(如“仅赠子女一方”并公证)。
律师介绍:靳双权律师,北京东卫律所房产事业部主管,曾兼任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主管房地产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产交易涉及的权属、监管、贷款、过户、交房等各个环节的法律问题。擅长处理商品房、房改房、军产房,央产房,限价房,经济适用房等在买卖、借名、继承、分割、析产、拆迁过程中涉及的疑难复杂房地产诉讼案件。
靳律师为链家房地产经纪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场上的中介公司广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场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师之手。
如有相关问题,欢迎来电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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