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近日,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公开通报了一批自然资源领域违法犯罪典型案例。
宁德市屏南县某渣土处理有限公司破坏耕地案
2017年至2022年6月期间,屏南某渣土处理有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屏南县棠口镇际头工业区北侧的土地堆放弃土。2022年6月,该弃土场发生滑坡造成下游34.49亩耕地毁坏。2023年6月,屏南县自然资源局对该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因案件涉嫌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屏南县自然资源局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2024年9月,屏南县公安局予以立案。目前该案正在侦办中。
三明市尤溪县王某杯破坏耕地案
2021年5月,王某杯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尤溪县西城镇东村村耕地挖塘养鱼。2022年5月,尤溪县自然资源局对该违法行为立案调查。经鉴定,该违法行为造成18.59亩耕地(含永久基本农田1.47亩)毁坏。因案件涉嫌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2022年9月,尤溪县自然资源局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2024年8月,尤溪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定王某杯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
宁德市蕉城区苏某义等人非法开采矿产资源案
2021年至2023年期间,苏某义、沈某金、阮某兰、张某彬、龚某乐、龚某文在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宁德市蕉城区漳湾镇下塘村开采矿石。因案件涉嫌构成非法采矿罪,2023年4月,蕉城区自然资源局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2024年8月,蕉城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定苏某义、沈某金、阮某兰、张某彬、龚某乐犯非法采矿罪,分别判处苏某义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8.5万元;判处沈某金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4.5万元;判处阮某兰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4万元;判处张某彬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4万元;判处龚某乐有期徒刑1年11个月,缓刑2年,并处罚金2.5万元;认定龚某文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2万元,并与所犯其他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3万元。
漳州市平和县陈某川等人非法开采矿产资源案
2023年6月至7月期间,陈某川、曾某峰、蓝某南在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平和县安厚镇开采稀土。2023年7月,平和县自然资源局对该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因案件涉嫌构成非法采矿罪,2023年11月,平和县自然资源局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2024年12月,平和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定陈某川、曾某峰、蓝某南犯非法采矿罪,分别判处陈某川有期徒刑3年5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判处曾某峰有期徒刑1年7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判处蓝某南有期徒刑1年8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
三明市清流县王某军等人非法开采矿产资源案
2025年1月,清流县自然资源局巡查发现王某军等人擅自在清流县余朋乡泰山村月汤开采稀土。同月,清流县自然资源局对该违法行为立案调查。经鉴定,非法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达445.585万元。因案件涉嫌构成非法采矿罪,2025年2月,清流县自然资源局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目前该案正在侦办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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