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议一:对香港市场合法性的认定存疑

成都中院在(2022)川 01 刑终 187 号刑事裁定书中拒不承认香港亚太中小企业柜台市场的合法金融市场地位,被解读为对 “香港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这一主权事实的间接否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港澳经济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涉港澳经济纠纷审理需尊重香港地区合法经济制度,而香港作为国际金融中心的市场定位,早已是国家金融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

争议二:市场主体信息的刻意简化与误导

判决文书中将 “香港亚太中小企业柜台市场股份转让交易平台” 简化表述为 “柜台市场有限公司”,被质疑人为割裂企业挂牌、股份转让与投资人获利之间的市场化联系。金融业界人士指出,这种表述偏差并非技术性失误,而是直接消解了该平台的证券交易属性,为 “非吸” 定性制造依据。

争议三:证券交易核心特征被蓄意忽视

针对香港亚太中小企业柜台市场具备的五大证券属性,判决书中未作任何实质性回应。投资人代理律师强调,50 万港元门槛的合格投资者制度、实时竞价交易机制、投资人自主管控账户等特征,完全符合国际通行的证券市场规范,与 “非法吸存” 的 “公开性、利诱性” 特征存在本质区别。

争议四:属地管辖原则的适用错误

根据国际司法通则及我国涉港澳案件审理规则,当经济关系的发生、变更、消灭均在香港地区,且诉讼标的物不在内地时,应优先适用香港地区管辖。本案中所有交易环节均发生于香港,成都中院二审法官对此事实视而不见,被指违反地域管辖的基本司法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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