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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简介

当事人姜某某介绍同案被告人宋某某、彭某某认识,后三人共谋通过海上运输走私疫区冻肉30余吨,被侦查机关以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立案侦查。检察院经审查起诉,认定姜某某系主犯之一,向法院提起公诉并量刑建议5年。经法院审理,律师从犯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最终判决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二、办案过程及辩护亮点

侦查阶段姜某某妻子委托我所律师为姜某某辩护,接受委托后,煦滨刑辩团队第一时间会见姜某某,并展开了一系列的辩护工作,但姜某某本人有故意犯罪前科(不构成累犯),侦查阶段姜某某被批准逮捕。审查起诉环节,煦滨团队经阅卷认为本案主从犯情节争取是最主要的辩护点,本案中姜某某是犯意发起者之一,后续有垫资行为,侦查机关以及检察机关均认为姜某某作用突出,认为姜某某系主犯之一,认罪认罚环节建议量刑5年,并处罚金。经分析,姜某某虽系犯意发起者,但并未实际出资,且从未获得分红,三次走私活动中前两次姜某某因疾病入院治疗,并未实际参与,有充足认定从犯并减轻处罚的事实依据,在多次会见姜某某后与姜某某共同制定暂不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一审环节继续争取从犯诉讼策略。律师团队以此策略为核心完成庭审,庭审后持续与主审法官、公诉人沟通,并在家属以及刘某授权后向合议庭提出可以预交部分罚金的意见,最终合议庭、公诉人采纳律师辩护意见,在第二次开庭以前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认定从犯,并提出有期徒刑2年可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最终法院采纳该量刑建议,以姜某某构成走私国家禁止及出口货物罪,判处姜某某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罚金十万元。

三、可能面临的刑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走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条各款的规定处罚。

四、案件启示

走私犯罪中辩护要点除了数额、税款等,主从犯辩护也是实务中非常重要的辩护要点,往往在量刑中能起到比较重要的作用。犯意的提起者、行为人的参与情况、犯罪阶段的发展与全部犯罪事实、犯罪数额在全部犯罪所得中的比重等都是认定主从犯的关键因素。

五、煦滨刑事团队简介

煦滨刑事团队由田筱荷主任带队,团队建立初期就立足于建设一支最强大、最专业、最前沿的刑辩团队,在成员准入上进行严格的筛选,团队成员均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等知名高校法学专业,或具备法院、检察院工作经历,或系执业十年以上的资深律师。团队成员累计办理刑事案件几千起,涉及经济犯罪、职务犯罪、涉黑恶案件及企业合规等多领域刑事案件,具有强大的理论支撑和丰富的实务经验。现已拥有强大多元的刑事智库,成功办理多起无罪辩护成功的精品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