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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典”就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部总字数逾10万字的民法典涉及社会、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与百姓生活息息相关,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民众权利的“宣言书”、市场经济的“基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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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
网购快递签收前丢失,卖家须担责。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512条 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订立的电子合同的标的为交付商品并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货人的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
第604条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久拖电费不缴纳,电力公司可断电。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654条 用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及时支付电费。用电人逾期不支付电费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经催告用电人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电费和违约金的,供电人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中止供电。
供电人依据前款规定中止供电的,应当事先通知用电人。
“借一万还十万”,高利借贷不用怕。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680条 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二房东”转租须征得原出租人同意。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716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赁物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房屋已转卖,租约仍有效——“买卖不破租赁”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725条 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租房合同期限满,等价续租有优先。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734条 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租赁期限届满,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
对“霸座”违约者坚决说“不”!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815条 旅客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乘坐。旅客无票乘坐、超程乘坐、越级乘坐或者持不符合减价条件的优惠客票乘坐的,应当补交票款,承运人可以按照规定加收票款;旅客不支付票款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
中介隐瞒房屋被抵押,买家利益受损中介赔。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962条 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购房“跳单”属违法,中介费用不可免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965条 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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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军律师
职位:主任律师
电话:400-697-0701
业务专长:建筑工程、合同纠纷、房地产纠纷、债权债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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