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张家豪律师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主任级律师
职务犯罪案件,检察院阶段签了认罪认罚,到了法院还有没有机会再减刑?
这是很多家属都会问我的一个问题。
人已经在检察院阶段签了认罪认罚,量刑建议也出来了,家属心里其实很慌。一方面觉得,既然都签了,是不是就等于案子已经定了?另一方面又不甘心,因为对指控的事实、金额,甚至对罪名本身,心里其实并不完全认同。
很多家属来找我时,几乎都会说同一句话:“张律师,我家人确实签了认罪认罚,但这个刑期我们接受不了,这个案子真的就一点办法都没有了吗?”
一、很多人误会了“认罪认罚”,以为一签字,后面就彻底封死了。
我每次听到这种话,都会先告诉他们一句:不是。签了认罪认罚,绝不等于法院阶段就只能躺平。
至少在我这些年办理职务犯罪案件的经验里,检察院阶段签了认罪认罚,到了法院阶段,依然有继续往下争的空间,而且有些案子,空间还不小。
认罪认罚确实有它的法律后果,也会对后续程序和量刑判断产生影响,但它从来不意味着法院阶段什么都不能再谈。
尤其是职务犯罪案件,本身就常常牵涉身份认定、金额计算、既未遂区分、主从作用、退赃退赔、立功检举、罚金缴纳等多个复杂因素。很多问题,在检察院阶段未必已经完全定死,更不代表到了法院就完全没有再调整的空间。
说到底,认罪认罚是一个程序结果,但案件能不能再降,最终看的是:法院阶段有没有新的量刑理由,有没有新的事实争点,有没有新的从宽基础。
而这些,恰恰是很多家属最容易忽略的地方。
二、法院阶段最常见的突破,不是翻案,而是把新的量刑情节打进去
做职务犯罪辩护的人都知道,有些案件到了法院阶段,真正能拉开差距的,未必是惊天动地地推翻全部指控,而是把一个关键的量刑情节真正落下来。
这个情节,可以是从犯、自首、立功。
我今年在新疆办过一个案子,当事人涉及4个罪名,最后判了7年。为什么能拿到这样一个非常轻的结果?核心原因之一,就是我们在法院阶段把从犯情节争下来了。
还有一种情况,也很常见。有的当事人在起诉前后,其实已经检举揭发了其他犯罪线索,但检察院阶段没有来得及核实,或者没有作为明确的从宽依据固定下来。这个时候,如果律师在法院阶段及时申请调取相关材料,推动核实,最后把立功情节认定出来,量刑就还有继续往下走的空间。
张家豪律师这些年一直深耕职务犯罪辩护,一个很重要的经验就是:很多案子最后能不能再往下压一截,不在于喊得多响,而在于你能不能在法院阶段把真正有分量的新情节找出来。
三、签了认罪认罚,不代表事实和金额就不能再谈
这个误区,比前面那个更普遍。很多人一签完认罪认罚,心里就默认:事实我也认了,金额我也认了,后面不能再说了。
这其实是一个非常大的误解。认罪认罚,不等于所有细节都失去了讨论空间,更不等于法院阶段就不能再围绕事实和金额做辩护。尤其是在职务犯罪案件里,金额往往直接决定量刑档次,而金额背后,又常常牵涉共同犯罪中的分配、主观认识范围、具体到手数额、利益性质、孳息和本金的区分、投资行为和受贿行为的界限等等。
这些问题,只要还有争议,法院阶段就不是不能谈,而是必须认真谈。
我今年办过一个金融系统的案子,就很典型。这个案子里,其他同案犯背着我们当事人收了整整一个亿,但却只告诉他收了2000万,然后说一人一半,最后真正到我们当事人手里的只有1000万。
这个案子里,受贿金额到底怎么认定?是一整个亿,还是对他而言只应评价到2000万这个层面?我们的辩护观点非常明确:应当按2000万认定,而不是把其他人私下瞒着他的部分全部算到他头上。最后法院采纳了我们的观点,金额降下来了,刑期也随之降下来了。
再比如我今年在山东青岛办的一个股权投资型受贿案,检察院起诉时,把全部资金都认定成受贿金额。可这个案子有个关键点:这部分股权不是无偿拿来的“干股”,而是实际出过钱买来的股份。既然如此,后续产生的大量收益,更准确地说应当属于投资孳息,可以依法收缴,但不能全部并入受贿数额。这个区分一旦做出来,量刑差别就非常大。
这类问题,外行看着觉得只是“数字问题”,但真正做过职务犯罪辩护的人都知道,很多时候,刑期能不能差出一大截,恰恰就差在这些实际上决定量刑档位的细节上。
真正的问题是,律师能不能把这些争点抓得住、讲得透、落得下去。
这也是张家豪律师处理职务犯罪案件时一直非常看重的一点:案件走到法院阶段,越不能粗,越不能认命。因为很多表面上已经“差不多”的案件,真正改变结果的,往往就是金额认定里的那一道缝。
四、最容易被忽视的一步,反而可能在关键时候起作用
很多家属到法院阶段,精力都放在事实、证据、量刑幅度上,反而会忽略一个看起来最不起眼的问题:罚金。
说实话,不仅很多家属不重视,连有些律师也不够重视。可在实务里,这件事有时候真的能起到意想不到的作用。
我之前辩护过一个国企董事长的案子,庭前法官曾经和我们沟通过一个很现实的问题:如果家属愿意在法院阶段主动全额缴纳罚金,那么在已经签订认罪认罚、量刑区间基本确定的情况下,法院在这个幅度里还有可能继续往下突破。
我得说实话,从法条字面上看,你很难看到一句特别直接的话,说“主动全额缴纳罚金就一定减刑”。法律不是这么机械写的。
但司法实践就是这样,它不会永远按照最教科书式的方式运转。很多法官在具体裁判中,确实会把主动、提前、全额缴纳罚金,视为认罪悔罪表现更到位、履行态度更积极的一个重要参考因素。尤其是在某些职务犯罪案件里,这种动作对量刑的实际影响,可能比很多家属想象得还要大。
说到底,越是到了最后阶段,越要看律师能不能从案卷、程序和量刑细节里继续抠出空间。职务犯罪辩护最见水平的地方,不是在大家都知道要努力的时候努力,而是在别人都以为差不多定了的时候,你还能不能从案卷里继续挖出空间,从程序里继续找出路径,从量刑里继续抠出那一截能改变命运的距离。
文/张家豪律师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主任级律师
曾辩护省部级受贿案、曾在全国具有巨大影响力的故意杀人案、CCTV《今日说法》报道的特大集资诈骗案,以细腻严谨的风格著称,善于从证据、程序中找到突破点。张家豪律师带领团队集体作战,团队律师共办理上百件的刑事案件,大量无罪不起诉缓刑案例。另外,智豪律所是全国范围内知名的专注刑事案件的律所,处理过上万件刑事案件经验丰富、成功案例众多。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