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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基本情况
张某,某公司销售经理,因虚构业绩、骗取公司销售奖金6万余元,一审被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张某不服,以其系初犯、偶犯,已退赔全部款项并取得公司谅解为由,提起上诉,并委托赵飞全律师为其辩护。
二、辩护过程
赵飞全律师介入二审后,发现一审虽已认定退赔谅解等情节,但仍判处实刑,理由是“职务行为危害性大”。赵律师认为,一审判决未充分考量张某的身份特殊性、犯罪后的补救措施以及适用缓刑的监管条件。他重新梳理了辩护思路,并提交了张某所在公司愿意接收并对其进行帮教的书面函件。
在二审开庭中,赵飞全律师发表了如下辩护意见:
辩护词节选:
“审判长、审判员:一审判决对上诉人张某量刑不当,未能准确适用缓刑。辩护人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对张某宣告缓刑。
- 一审虽认定张某退赔谅解、认罪认罚等情节,但在量刑时未给予足够权重。这些情节足以证明其悔罪之诚恳,再犯可能性极低。
- 张某系公司骨干员工,一向表现良好,此次犯罪系一时贪念。其公司亦发函表示愿意接收其回归岗位并予以监督。
- 张某已深刻反省,并失去了奖金和晋升机会,这种强烈的惩戒效果远高于短期监禁。对其适用缓刑,完全符合刑罚的谦抑性原则。
恳请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对张某宣告缓刑。”
三、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采纳了赵飞全律师的辩护意见,认为一审判决虽无不当,但考虑到张某的悔罪表现、退赔谅解以及具备监管条件等情节,对张某适用缓刑确实更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最终,二审法院依法改判张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四、案例评析
二审改判缓刑,是对辩护律师专业能力的极大肯定。北京诈骗罪律师赵飞全在本案中,准确把握住了二审改判的突破口——即一审量刑虽在法律幅度内,但未充分考量所有从宽情节的“综合效应”。通过强调“个人特殊身份”与“缓刑监管条件”,赵律师成功说服二审法院作出缓刑判决,彰显了北京专业的诈骗罪律师在二审程序中精准发力的专业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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