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赵某与同村村民董某发生言语争执,争执后赵某突发身体不适跌倒后送医,被诊断为主动脉夹层A型,11天后在家中病故。事发后,赵某家属将董某起诉至法院,索赔40余万元。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4月16日,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二审判决书,驳回赵某家属上诉,维持原判。此前,一审法院驳回赵某家属全部诉讼请求。
▲示意图 图据图虫创意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赵某、董某均为汾阳市某村村民。2025年4月15日,双方在田地里因浇地发生争执。2025年4月16日,赵某妻子马某报警,警方通过对当事人、相关证人调查取证,了解到赵某、董某因浇灌顺序问题发生争吵,争吵后赵某突然感觉身体不适跌倒在田地里,被送往山西某医院诊断为主动脉夹层A型,但现有证据无法证实争吵过程中董某与赵某有肢体接触。警方又走访主治医生,医生说明赵某的病症与其动脉粥样硬化病变相关,病因多与长期饮酒等不良生活习惯有关,情绪激动可能是诱因但不是直接致病因。
2025年4月25日,汾阳市公安局因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董某有殴打赵某的违法事实,故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出具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因该案属于没有违法事实需要终止调查的情形,决定对此案终止调查。赵某于2025年4月26日在家中病故。赵某家属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董某承担60%责任、赔偿40余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赵某与董某双方因浇地顺序发生争执,根据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及调查取证结论,双方仅是发生了言语上的争执,并无证据证明发生肢体接触。且医生说明赵某的病症与其动脉粥样硬化病变相关,病因多与长期饮酒等不良生活习惯有关,情绪激动可能是诱因但不是直接致病因。故赵某的死亡与董某之间无法确定存在因果关系。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故赵某家属主张董某对其亲属的死亡承担侵权责任,法院不予支持。综上,一审法院判决:驳回赵某家属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赵某家属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遂判决: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红星新闻记者 江龙
编辑 杨珒
审核 冯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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